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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万工程合同“馅饼”成骗人“陷阱”

来源:人民网 2008-05-05 18:01:08

本想揽到的500万元工程可以让自己小发一把,没想这竟是一个陷阱,随之陷入一场无法预期结果的讨债和维权境地。   8月9日,潘国寿和他的同伴拿着一纸慢慢变黄的合同书摇着头说,他们的感觉不亚于“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是

  本想揽到的500万元工程可以让自己小发一把,没想这竟是一个陷阱,随之陷入一场无法预期结果的讨债和维权境地。

  8月9日,潘国寿和他的同伴拿着一纸慢慢变黄的合同书摇着头说,他们的感觉不亚于“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是上大当了!

  ● 病房里“煎制”500万元“馅饼”

  事情发生在06年年初,一次病房里的协议和随后的一份合同“煎制”了这个曾以为很香的“馅饼”。潘国寿向记者苦述了这个“馅饼”的“煎制”过程:今年元月中旬,他从他人口中得知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南公司)在北湖园艺场有14栋单户型的职工住宅楼建筑工程,现正找人联营。

  找工心切的潘通过桂南公司一位姓陈的员工认识该公司凌斌副总经理。凌称,该工程是一名叫李有球的老板挂靠桂南公司,桂南公司帮他运作并收管理费,哪位有意联营就必须交12万工程管理费到桂南公司。潘当时找不到12万元现金,只好放弃。

  2月8日,潘的两位朋友获悉此事后,愿意出资和他去联营。潘马上联系凌斌,凌正好生病住院。潘和朋友一起到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病房里去看凌,重新洽谈北湖园艺场14栋单户型的职工住宅楼建筑工程的联营细节。交谈中,潘向凌提出前期管理费能否只交5万元。凌称可以,但5万元要交给李有球,另外他私下也要收一点。潘他们当场表态给凌1万元现金做感谢费。凌满意地表示,潘只需交5万元给李有球,凌再叫李少收潘两个点,但收据只写收到现金3万元。

  潘他们3人估算,几百万的工程少收两个点,李有球多收2万元,他们还是占到了不少便宜。另外,建筑施工合同上白纸黑字并盖着公章签定的承包人是桂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总经理农恒清,李有球只是委托代理人。而且,凌斌作为桂南公司的副总经理也在场,修订施工联营协议书,潘他们也就深信无疑认可了。

  商定后,凌斌打电话叫李有球来到病房,李了解商议内容后,表示没有异议。2月9日,双方在医院病房签订了协议书,李有球收取5万元“管理费”,并按凌斌的意思出具一张3万元的收据。在李有球走出病房后,潘的一个朋友就把商定的1万元钱交给了凌斌。

  2月20日左右,潘他们就开始催李有球说要提前进场搞临时设施,李电话里说工程要推迟到4月25日才开工。3月下旬,潘他们频频给李电话,他总是很忙。感到情况不妙的潘等3人急忙跑到北湖园艺场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才知道该工程的房子已经建好了。

  直到这时,他们才意识这是一个骗局。

  ● 没有了解就“匆匆忙忙盖了章”

  说是一个骗局,却有一系列书面合同和收据。

  记者在一份订立于2006年1月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看到,该工程发包人是南宁北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业主代表,承包人是桂南公司,并盖有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是农恒清,委托代理人是李有球。工程名称是南宁北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B14-B15栋职工住宅楼。开工和竣工日期分别是2006年2月28日和8月28日,工期180天。

  2月9日,作为甲方的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小区项目经理部和乙方潘国寿签订的《联营施工协议书》,双方协议甲方承接了南宁北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12栋,建筑面积约57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500万元。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本工程甲方向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6%收取管理费,并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及时上交给甲方。”“本工程签订联营协议后,乙方先交纳伍万元的前期管理费,此款在进场后甲方在6%管理费用中扣除。”协议书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处,分别签有李有球和潘国寿的名,并盖有双方手印。

  2月9日,李有球出具给潘国寿的收据上写到:今收到潘国寿交来北湖园艺场住宅楼管理费叁万元正,在6%总额中扣除。收款人是李有球。

  一纸纸白纸黑字的合同,怎么到后面就变卦了呢?作为工程项目承包人桂南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农恒清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李有球不是该公司的人,是该公司原职工陈宗恒把李介绍到公司来,说要来公司挂靠。后来挂靠合同还没有签,公司就在这个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匆匆忙忙盖了章后,他们就走了,不见人了。再找陈宗恒,他也换号码了。”

  这个工程到底有没有,为什么在没有详细了解工程情况就给盖章签字呢?农恒清称,“所有挂靠工程我们都不去了解,认识的人我们才给挂靠。这个工程答应挂靠主要是相信陈宗恒。”但他同时也表示,在没有和李有球签订挂靠合同之前就在工程合同上盖章签字,而且没有调查清楚工程情况“也是我们的失误”“我们负有连带责任”。

  至于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凌斌参与此事并收取1万元现金一事,农恒清称,公司之前对这事并不知情,直到近段凌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才知道。凌回来后称,收取现金一事由他自己负责。

  农恒清表示,这件事情是李有球和凌斌的个人行为,和桂南公司无关。公司只能尽量配合潘国寿等人找到相关当事人,尽快处理这事。

  记者两次电话找到了凌斌,但一直说很忙,没空详细和记者交谈事情的过程。他称,“他们应该和我配合,搞我有什么好处?”陈宗恒则说,他对这个工程也不太清楚,这事是李有球的个人行为,与他无关。记者试图与李有球取得联系,前几天都在关机,8月3日上午再打时已经是空号了。

  8月3日,合同上所签名并摁有手印的业主代表之一周兆瑞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到十分惊讶。他说,他们的住宅楼早已建好,合同上所谓签名和摁手印并不是他们所为,至于谁如此伪造,他们根本就不知情。

  ● 公安部门无法处理?

  潘国寿他们气不打一处来。他们认为,当初是看到桂南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上盖有公章,有总经理农恒清的签字,桂南公司副总经理凌斌又亲自协调,他们才深信无疑签下了联营协议。因此,桂南公司应该对这事承担一定责任。

  金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莫远锋认为,从整体来看,这是一个诈骗的行为。首先,第一份(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桂南公司与业主代表签订的合同,业主本身就不知情,根本没有签什么合同。所以,这份以业主的名义来签订的合同是假的合同。第二,《联营施工协议书》是在李有球和潘国寿订立的,如果上述合同是虚假的,那这份协议也是虚假的。所以,整个过程属于诈骗行为,潘国寿他们应该向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处理该案。

  可潘国寿告诉我,今年4月份,他们已经到案件发生的管辖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大队接受报案后,一直没有下文。4月份至今,他们到该大队催促不下10次,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很忙,还没有时间处理该案。8月8日下午,潘国寿再次到该大队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是要他到法院反映情况,公安部门无法处理。

  莫远锋认为,这属于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处理,不属于法院接受范畴,除非是起诉。执警为民,是人民公安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承诺。这类案件是否属于公安部门管,公安部门接受这类案件后是否应该及时处理,或者因为忙可以无限推迟,或者可以等报案人催促了几个月后才突然说无法受理,或者这其中另有什么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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