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要求(又称三大支住)-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要求(又称三大支住)-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各国监管部门、银行协会和国际组织等机构,普遍对新协议的目标和三大要素表示支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新资本协议草案在原有基础上做进一步修改及补充。预计新协议将于2006年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高度 的国家。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全世界监管人员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我国也积极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归纳总结的成功经验,比如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同时,我们的资本监管理论及方法基本上采用了资本协议的内容,具体表现为8%的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以及将表外项目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新资本协议的背景情况,有助于我们分析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指导原则和最低标准,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防范金融风险。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三大要素,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有必要强调,以三大要素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新资本协议比1988年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即便对十国集团来说,近期内全面实施新协议也不是轻易而举的。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序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更大。但是,新资本协议为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完善我们的监管理念、方式和技术,提供一次了机遇。
新协议的侧重对象是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这也是新协议的四大目标之一。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不同类型的所有银行,并预计其它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新协议的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期望,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而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仅是其重点。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的竞争愈演愈烈。有序的竞争需要统一的游戏规则。巴塞尔委员会自然希望,其它国家的大银行/监管部门也能同样遵守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则,从而实现公平竞争。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确保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获胜,一些银行业同样发达的非十国集团国家,也可能会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一样,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也有必要结合自己的国情修改监管制度,以体现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办法处理信用风险。一是标准法,二是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决定风险权重,其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相对之下,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由此,从资本协议对整个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来看,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严密得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国有些银行曾建议支持使用内部评级法。应当说,我国长期实行"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短期内采取内部评级法还有一定困难。但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些评论家提出,到过渡期结束之时,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大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会被视为低能。所以,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和监管人员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最后,应当指出,加强金融监管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点,而资本监管又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的资本监管规定充分考虑了巴塞尔协议的各项要求,但实际执行结果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最近,人民银行领导在不同场合再次强调,严格监管资本充足率,力争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两年内达到8%。因此,更新我们的监管理念,研究借鉴新资本协议,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借监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寻找差距,迎头赶上,筹划设计现代化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