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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厉打击证券骗子 五招防范六大陷阱

来源:和讯网 2008-05-05 17:54:06

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日前召集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银监局等十部门负责人联合召开“深圳市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暨打非维稳表彰会议”,对2007年深圳市打非工作作出部

  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日前召集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银监局等十部门负责人联合召开“深圳市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暨打非维稳表彰会议”,对2007年深圳市打非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宣布,深圳市将成立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深圳市公安局、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深圳分局、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十部门共同组成的深圳市“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深圳市打非工作,严格证券中介机构监管和自查,并顺势推出一系列“打非”措施。

  据深圳证监局调查显示,今年以来,非法证券活动出现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四类非法活动增多,且非法行为隐蔽性更高、欺骗性更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隐患。

  据介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包括: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一些机构和个人从事非法证券咨询,诱骗投资者缴纳咨询费或代客理财收取费用;一些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退还会费为名,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诈骗投资者钱财;冒用合法机构名义或冒充证券公司或其下属机构人员,诱骗投资者按其指示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将由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担任组长,“协调小组”成立后将通过建立畅通的信息情报网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成立由深圳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成员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建立打非的快速反应和联合执法机制;而深圳市政府近期还将组织证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开展集中排查行动。此外,会议还要求相关部门在督促中介机构开展进行自查工作的同时,对辖区内中介机构进行摸底调查。

  股市“陷阱”大起底

  “陷阱”之一

  理财须交“保证金”15万元去无踪

  2006年9月,深圳福田检察院受理了一个颇具典型性的委托炒股的案子。

  2005年9月,供职于某服装企业的何小姐加盟成为某投资顾问公司会员。一年后,该公司一位自称调查员的罗某打电话给何,称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准备亲自“操刀”帮前两年业绩欠佳的会员翻本。何小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而王某则称只有50名高级会员才有资格参与,但因何小姐符合贵宾条件,让其先交10万元作为“保证金”。何小姐随即找到罗某,而罗某只给了一个户名为黄某的银行账号。何小姐此后向该账户汇入5万元。不料黄某收到款后称其他会员都汇入保证金15万元,如果其不汇入全额保证金就取消其理财“资格”。无奈,何小姐再于当日和次日分别汇入黄某账户5万元,但此后再也无法联系上罗某、王某及黄某三人。直至何小姐前往该公司所在的天安数码城,得知公司已经搬走才发现自己受骗。

  “陷阱”之二

  先给海外上市假股权再骗“手续费”6万元

  受害人李先生于2006年9月的一天突然接到自称深圳市证监局林某的电话,称为弥补他前期加入某投资公司会员的经济亏损11万元,证监局将会采取补救措施,至于什么措施,林某以将要与该投资公司交涉为由并未详述。

  次日上午,李先生接到自称该投资公司董事王某的电话,王某称将以转让董事股权的形式弥补其损失。有意思的是,全体董事将采用“抓阄”的形式,“抓”到哪位股东就由哪位股东出资补偿,并称该投资公司的股票10月中旬将在美国上市,要其抓紧。当日下午,李先生被告知经“抓阄”确定,转让股权补偿的是公司总经理谭某。

  得知此消息后,李先生立即与谭某取得联系,早有预谋的谭某此时却提出,李先生作为未来的股东应根据持股比例缴纳公司赴美上市过程中的“手续费”,而根据持股比例计算,李先生须交“手续费”6万元。李先生随即通过银行将6万元汇至谭某账户,汇款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和资金保障合同,谭某承诺从美国回深圳后汇给其股权证及6万元票据和相关文件。此后,当李先生发现与此三人失去联系后方知上当并报警。

  “陷阱”之三

  “法人股”是假骗你钱是真

  受骗前的吕先生在股市累计亏损5万多元,2006年12月2日下午,吕先生接到一自称证监会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女子电话,问其是否在某证券做股票获利颇丰,吕某表示“不赚反亏”。

  两日后,一自称某证券公司经理李某的男子致电吕先生,称接到有关部门电话后,对吕先生的股票业绩深表“抱歉”,并称公司董事长向某将转让给吕先生1万股法人股,以补偿其损失,但前提是,吕必须先交受让法人股的1.8万元所得税。吕先生随后致电向某,向某当即要他于当天将1.8万元转至其银行账户。

  吕先生因急于挽回损失,就按向某要求汇出款项。当日下午,李某又致电要吕先生与该公司董事长徐某通话。而徐某同样要求其于当日将1.5万元个人所得税汇至其账户。此后李某称将把股权转让协议邮寄给吕先生,但到约定时间,吕先生始终未能收到李某所称的信件,才发觉上当。

  “陷阱”之四

  网上叫卖“原始股”买了之后就叫苦

  家住蛇口的姚先生日前在淘宝网上看到了一条上海某公司原始股销售的消息,因为平常工作忙,资金又不多,于是想买些股权作长线投资。尽管最初只是想先电话了解,但该公司后来一个接一个电话的打来催促姚先生“不买就要卖光了”,姚先生一时心动就买了1万股的股权。而让姚先生气愤的是,虽然当初公司承诺股权可以随时换回,但当其最近急等钱用要求换回时公司却再三推托,一会儿说股票换回需要时间,一会又说没办法换回。更严重的是,当姚先生打算前往该公司“理论”时,公司已人去楼空。

  “陷阱”之五

  网络传销“洋基金”也有“敢死队”往前冲

  趁着中国股市的火爆,一批境外基金也开始打起了在华非法集资的主意。

  记者注意到,曾在网上十分流行的一只名为“瑞士共同基金”的海外私募基金,日前已公开打出4个月保本,10个月本金收益率200%的惊人承诺。而记者查阅资料显示,2006年底到2007年初,全国各地均已发现多只打着境外私募基金招牌集资的“地下基金”,如声称来自美国的“麦肯基金”、“金汇基金”,来自泰国的“炎黄基金”,而这些基金无一例外都打出不可思议的高额回报率,并且都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方式来销售。

  据一位瑞士共同基金传销商李某透露,这实际上就是一场“赌博”,因为这种基金没有法定的营业场所和管理人,投资实际上没有任何风险保障。

  “陷阱”之六

  “工作室”猫腻多多签合同其实没用

  此外,眼下铺天盖地的理财“工作室”也成为一些不法机构敛财的工具。

  一位私募基金操盘手告诉记者,很多所谓“工作室”实际上都是钻法律的空子,许多投资者“天真”地以为和工作室签立了理财合同就能够从法律上保障自己的利益,可是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和工作室签署的合同根本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即使出现最极端的情况,即“工作室”代理炒股使客户的账户出现亏损,工作室的操盘手也完全可以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因为投资者提供的只是账号和交易密码,但是无法提供“工作室”操作账户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每一笔交易究竟是出自谁的手。“所以‘工作室’甚至可以抵赖说并没有操作客户的账户,没有造成亏损,所有操作都是客户自己进行的。”该人士说道,“即使‘工作室’承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工作室’还是可以一口咬定‘当前不宜操作,因此没有操作,也没有亏损’;相反,‘工作室’此时甚至可以指控客户违反合同擅自操作,并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

  防骗支招

  五招防范股市非法理财

  对于日益猖獗的违法证券活动,深圳市“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非法理财活动,以及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须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对此,“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特别提示了五条防范措施:第一,投资者应当并有权查看合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所拥有的,由证监会批准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第二,投资者应当并有权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咨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并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执业机构名称;第三,投资者可要求查看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无证经营;第四,投资者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与提供服务机构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注意先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字、付款,同时要保留好合同、付款凭据、发票以及服务内容等书面证据;最后,投资者可向当地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部门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

  风险提示

  八成非法募股公司来自陕西四川

  七成“黑中介”集中于北京上海

  记者日前在严打非法证券活动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证监会搜集的信息显示,目前非法证券活动遍布全国,其中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中有80%来自陕西和四川两省;涉嫌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70%集中在北京和上海,而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达数百家。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已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当前非法证券活动作案对象多为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而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分为三类: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投资者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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