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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数码产品须防三大陷阱

来源:人民网 2008-05-05 17:54:04

陷阱一      消费者无法有效证明产品的购货来源而败诉      案情一:购买封闭外包装数码产品未及时核对并记载真机序列号,导致败诉。王先生在北京中关村购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商家填写了购货发票,并在发票上记载了该产品外包装上的序列号,

  陷阱一
  
  消费者无法有效证明产品的购货来源而败诉
  
  案情一:购买封闭外包装数码产品未及时核对并记载真机序列号,导致败诉。王先生在北京中关村购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商家填写了购货发票,并在发票上记载了该产品外包装上的序列号,但未同时在发票上注明该包装内真机的序列号。后在商家承诺的包退期内,电脑出现了故障,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货遭到了商家的拒绝。于是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购货款。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发票上注明的序列号与外包装的序列号一致,但与王先生提交的电脑机器的序列号却不一致。对此,王先生称当时是通过试用样机的方式购买的封闭外包装的新机器,并未核对真机序列号是否与外包装序列号是否一致;商家却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法,其答辩称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电脑并非该公司出卖的产品,而是经王先生事后调包过的。王先生因无法举证证明该电脑与商家向其出售的产品为同一台笔记本电脑,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购买具有封闭外包装电子产品时,应及时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包装内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该产品的真伪性当场即可作出判断。同时,在序列号一致的情况下,也应该将该产品外包装以及真机的序列号记载于购货发票上,因为现实中存在部分假冒产品的序列号根本就不存在的情况。记载完整具体与否关系到在诉讼中能否证明购买产品的同一性,以有效避免商家事后恶意抵赖。
  
  案情二:将生产批号作为序列号记载,因不具有特定性而导致败诉。张女士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价格不菲的硒鼓,购买时商家承诺该硒鼓系原装进口硒鼓,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性承诺。张女士在要求商家出具发票的同时,也在发票上抄下了该硒鼓上的一组数字。后来张女士经过检验发现该硒鼓是从其他打印机上拆下的,并非原装,便以欺诈为名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返还价款。对此,商家亦主张该硒鼓并非其出卖于张女士的产品。张女士便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购货发票。法院将该硒鼓交付厂家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得知,张女士抄下的该“序列号”其实是产品的生产批号,即是厂家一个生产批次出厂产品的统一批号,该批号包含了整批产品,仅根据该号码无法确定该产品具有唯一性,从而无法确定是商家出卖于张女士的产品。最终,张女士因为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的来源而导致败诉。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数码产品前,应事先对预购产品的序列号信息作大致的了解,以便于在购买时记载准确。如果确实无法知晓此类信息,也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的产品上做好相关标记或详细记载其信息以证明所购产品的真实来源。
  
  陷阱二
  
  轻信销售商的种种说辞,因怠于主张权利而无法胜诉
  
  案情:赵小姐通过试用样机的形式购买了一个型号的数码相机,样机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待得到新机器进行检验时却出现多次死机的情况。而商家对此解释为该类型产品的通病,让赵小姐回去观察一段时间。后赵小姐将该相机带回,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法院审理后发现该产品已经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赵小姐已经丧失了主张退货的权利。
  
  法官提示:消费者若当场验货并发现质量问题后,不要轻易相信商家以推卸法定责任为目的的种种说辞,而是应及时主张《消法》以及《合同法》赋予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在法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提出有效的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因时效过时而丧失相应的请求权。
  
  陷阱三
  
  商家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案情:李先生从代理商处购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一年保修终身维修。购买后不久该电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代理商要求更换产品,代理商称该产品出现的只是小问题,无须换货。李先生于是将该电脑交给了代理商。不久,该电脑又出现了质量问题,又进行了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该期间前后也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李先生再次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此时李先生才发现该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已经丧失了更换货物或者退货的权利。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据此,若消费者购买的正是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须及时主张更换或者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更应该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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