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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2)

来源:财经人物 2008-05-05 17:50:28

我国诚信建设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提出的清理“三角债”之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民间机构起步阶段   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国诚

  我国诚信建设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提出的清理“三角债”之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民间机构起步阶段

  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与此同时,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管理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在民间,中国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发展中国市场。

    第二、政府机构起步阶段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监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地市州、盟、区,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而到2004年底,全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超过了4000家,其中2004年新注册超过了1000家。近两年中新增的担保公司占到总数的76%。起步于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地的政府部门之间信用披露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正在由地方试点向全国发展,2004年5月17日长三角16城市共签“信用宣言”,这是我国第一份区域性政府间签署的信用宣言,迈出了探索建立区域统一征信体系的一大步。

  第三、法律法规起步阶段

  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和广东省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2003年10月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底,央行在七个银行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在7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将在2005年底实现全国联网。

  2006年8月31日,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货价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外汇局、中国企业联合委、中国消费者协会等13个部门在京联合召开2006年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新闻发布会.

  所有这些说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中央领导的重视和国家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下已经开始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六、误区与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相当广。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然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这些国家普遍具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有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还相当缺乏,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我们也应该重视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出现的误区和存在的问题。这里着重结合信用中介机构建设讨论几个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中国诚信建设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中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中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就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

  (三)、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令人忧虑。

  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说,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从国外现有的经验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成,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处在"初级阶段"。从发展情况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体上看,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1).数量扩张快,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应该说,这些数据是较为保守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正呈"遍地开花"之势,现在出现很多规模很小(包括一些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公司)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显然,靠数量的扩张将会带来许多问题。

    从信用中介机构的分布看,80%以上是信用担保机构。能提供征信等服务的为数很少。而400家左右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又是政府一肩挑起的,属于政府的政策性扶植机构。政府的推动固然有积极作用,但这种不平衡的发展格局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信用服务内容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2)规模小,实力弱,自身素质差、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

  从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状况看,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而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适当竞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3)信息渠道分割,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支持

  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信用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信用调查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信用评估的巨大障碍,联合征信等的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在资源利用上不尽科学合理。如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数据是分割的,难以科学有效地利用和采集。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导致了失信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

  (4)约束差,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信用制度的建设中,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既包括立法和执法,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显然存在着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而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法规建设进程迟缓,目前的草案尚不成熟。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当前制约联合征信开展的瓶颈问题是缺乏强制公开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而不是限制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场自发成立的从事信用增值服务的机构)发展的问题。

  (五)、全国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众口不一。首先,在全国征信体系构建方面,有人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自上而下开展,除上海之外不再搞其它试点,主要依托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建立全国数据中心;但地方同志和许多专家认为,全国统一建设起步慢、立法时间长,数据更新效率低,协调管理有难度,应当在条件好的中心城市扩大试点,然后横向联合、互联互通、上下结合。其次,在基础数据采集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并立,由一个机构管理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征信差别很大,应仿效发达国家的分立模式。再次,在征信体系的基础数据库平台建设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政府出资作为信息基础设施来建设;另一种观点认为完全可以市场化商业运作。

  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了本地区征信试点或法规起草、征信机构筹建等实质性工作,对宣传引导企业和公民诚信观念、整治市场秩序、树立本地区诚信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表明并未出现财政资金流失、重复建设和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因此,地方积极性不应受到抑制。笔者认为扩大试点本身并无风险,基础数据库接口从技术上讲也没有大的障碍,应当保护地方积极性,稳步扩大试点,继续摸索经验。

  出现上述诸多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起步阶段由于缺乏经验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的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上的误区:如有的地方地方政府谨慎过度,担心市场化运作“一放就乱”,在严格的市场准入时提出的条件不切合实际或显失公平;甚至主张自上而下、越俎代庖;还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放任自流,甚至拔苗助长。同时一些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理念扭曲,钻规则滞后的空隙,担心政策多变,蜂拥而上,重钱不重信誉等等。

  七,中安诚信——脱颖而出的黑马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社会信用中介市场还处在比较混乱的起步阶段中,一匹黑马脱颖而出。这就是业界称之为的“中安诚信体系”。

    中安诚信体系于2004年4月,由中国信用调查评估中心和北京中安诚信资讯有限公司共同建立,依法设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也是目前中国唯一最具规模的成熟的信用调查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中安诚信体系之所以称之第三方征信机构,是因为该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典型的三方征信机构。即该机构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征集、调查、分析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专门的规范程序,遵循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专业化评估,向资本市场上的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为客户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和查询服务的系统。对于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而言,为满足客户需求所提供的各种信用产品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其进行信息更新、后期维护等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利益驱动、商业化运作是中安诚信体系保持活力得以不断创新、提高效率的主要动力。首先征信机构对企业加以诚信评估,评估报告完成之后就会进入中安诚信体系的数据库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评估报告的对外提供,世界各地的客户均可以通过数据库的联机服务从网络上获得所需信息。比如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下载企业的基本记录。另外还可以通过联机服务从网上获得企业诚信评估报告。中安诚信体系的全球市场分析服务可以将企业诚信评估、查询、公示向社会公开,数据库与国际接轨,甚至可以为使用者划出潜在客户群,向其提供最佳潜在客户名单,有助于使用者拓宽客户和市场。使企业间不再因为相互之间在信誉度上的了解而错机合作机会,由于受评企业通过评估后在市场运作方面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发展合作关系上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让企业看到了通过诚信管理后于之前的差别,增加了企业对规范化诚信管理的信心。

  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反复实践和研究论证,他们摸索出了一条自己的新路,而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国内具有雄厚的市场竞争实力的征信体系。

  1、拥有国内最大的征信服务网络;中安诚信体系拥有包括教授、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和博士硕士学历在内的专家队伍与50余人,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办事机构500多家,与全国300多个会计师事务所就企业财务审计工作达成合作协议,与40多家国内外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体系最完善、发展速度最快的社会信用体系。申请受评的12000家企业中,有8000多家企业已经通过了诚信评估。组织专业力量搜集、整理、分析并提供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储备企业或个人资信方面的信息。

  2、拥有完善的信用管理模式:中安诚信体系内部组织结构全面、各项管理机制严谨;组织国内外经济学家制定的诚信评估、评级制度被有关部门认定是最完善的;各项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与国际接轨;

  3、强大的投资力度:中安诚信体系又有国内一流的征信服务团队及各项硬件设施;前期网络构建总投资近2亿元人民币,投资力度遥遥领先于同行业;从2006年起,计划继续投资1.5亿元人民币用于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

  4、良好的品牌效应:中安诚信体系通过良好的市场运作,已成功的建立起强大的品牌效应。已有众多国际业界机构纷纷与中安诚信体系建立联系。中安诚信体系的品牌效应已带来众多商机,并开始一系列的相关产业项目运作计划。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经济时报》、《经济日报》、《中国经营报》、《国际商报》、《工人日报》、《财经时报》、《中国企业报》、《今日世界》等,对中安诚信体系每一步的发展进行的跟踪宣传。《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和讯网》、《雅虎网》、《中国网》、《新华网》、《千龙网》、《中国金融网》等均与中安诚信体系建立合作关系。其中搜狐网、腾讯网、新浪网还单独为中安诚信体系创建诚信栏目。腾讯网、搜狐网先后邀请中安诚信体系总裁张炎培先生做客访谈。

    两年来“中安诚信体系”还成功运作了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六大项目;同时还有中国IT行业诚信联盟、中国房地产业诚信联盟和中国餐饮业诚信联盟等项目正在运筹,即将投入市场。

  1、企业诚信评估:

  中安诚信体系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的诚信评估项目,申请受评的企业已达20000多家,在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里,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通过中安诚信体系的评估,并授予“中国诚信企业”的8000家企业来自各行各业,如:中国石油,中国联通,北京吉野家,北京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东联现代中学,华荣集团,马鞍山自来水公司,福建泛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鑫浪纺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商贸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市宏图建筑勘测设计院等。通过诚信评估的企业,由于得到了“中安诚信体系”在诚信管理方面的大力支持,为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他们看到了市场发展的前景,通过加强诚信管理,得到了市场认可。使得未进行诚信评估的企业感到了自身生存的危机,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向“中安诚信体系”靠近。“中安诚信体系”预计在一年之后,把中安诚信的服务网络覆盖到包括我国台湾、澳门在内的全国所有地区,受评企业数量达2万家,同时,中安诚信体系将走出国门,向世界各地区蔓延推广。其规模之大,覆盖之广,是我国信用行业之最。

  2、信用码征信系统

  信用码征信系统分个人信用码、单位信用码和网站信用码三种。拥有信用记录、资信评价、信用档案、信用担保、信用查询五大基本功能,在人才资信、信用担保、企业管理、商务往来、金融服务、人际交往、信用消费、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及个人就业等诸多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口头诚信及“日久见人心”的诚信理念,结合现代高科技元素,用一种全新的方式诠释“信用”概念。使用者不管身在何处,只要一“码”在手,信用随处可查,可以说是将自己的信用档案随时带在身上,随用随查。对于商业往来、商品交易、企业管理、人才交流等各个领域都有深远的影响。信用码征信系统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信用建设向国际化接轨又迈进了新的一步。专家断言,我国的信用码征信时代已经到来。澳大利亚黄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姆斯先生,对该公司推出的信用码征信系统表示出极大兴趣并赞助2000万美元用于信用码的深度开发工作,北京中安诚信资讯有限公司也是我国唯一被外商关注的征信机构。近日,“中安诚信体系”实施的信用码征信系统,进行了网络系统的全面升级,并得到了公安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与合作。

  3、中华诚信网:

  中安诚信体系拥有的中华诚信网、诚信招商网已发挥出强势作用。中华诚信网(www.cx360.com)是由中安诚信资讯有限公司主办,是一个以倡导诚信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为宗旨的专业性网站,主要归纳全国各地各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大力宣扬先进典型,曝光失信、违法企业,深入研讨企业信用担保、信用常识、信用评级、评级程序、信用标准、信用法规、信用公告、信用评估样本、公平和信用监管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及对策,是中国优秀企事业单位展示自身诚信形象的电子商务平台,下设1000多个分级网站,遍布全国大中城市。并且也是一个最有效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还是一个企事业单位信息迅捷的查询平台。企业注册后,拥有基本信息、单位概况、产品展示、诚信档案、最新发布、在线留言等大功能,让诚信的民族企业自如地利用互联网这一巨大资源优势推动自己的企业快速发展。

 4、诚信招商网:

  诚信招商网(zs.cx360.com)是由中华诚信网协管运营,并由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是针对招商行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招商网站,帮助我国中、小实体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的一个重要平台。主要为全国广大的招商、加盟、连锁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力求打造中国全面、专业的领导级综合招商平台,同时也为中国庞大的创业人群,提供创业项目、创业心得、创业交流等全面的创业需求服务,力求让广大创业者能够从这里找到足够丰富、合适的创业资源并得到完善的专业化指导。网内汇集了大量的创业信息并为众多知名的招商加盟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网络宣传推广和服务,建立了成熟赢利的经验模式。招商会员亦正在飞速发展中。目前,诚信招商网已汇集了并集中展示了国内外精品项目1000多个,先进高科技技术项目达30个,带领我国互联网在实体招商领域逐步走向规范经营的道路。

  5、《CCS8000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CCS8000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是中安诚信体系在原《CCS100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基础上,依据国家统计局近年来的工业与流通企业上报数据,并结合财政部其他相关经济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运用科学的运算统计方法制定而成。按照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实行标准,对企业实际运营及其规模制定出相关的“评级标准值”。企业可通过此标准直接与本企业相关数据对照自测自评,有效规避金融和信用风险,健全管理机制。《CCS8000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分为“三等九级”,具体等级为:AAA、AA、A、BBB、BB、B、CCC、CC、C级。《CCS8000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已印刷出版,向社会发行,是我国信用行业最具代表的工具书。它的填补了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一项空白;为全体信用工作者进行评级和企业自评带来了极大便利;让中安诚信体系的评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奠定基础;对全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具重要意义。

  6、“中国诚信万里行大型主题系列活动”:

  “中国诚信万里行大型主题系列活动”,是以党的“和谐社会”及“八荣八耻”精神为指导,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宏伟目标的实现。这项活动已成为中安诚信体系独立发展运作的项目,于2006年8月启动,至2007年12月结束。到目前为止,仅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已在内蒙,山东,江西,重庆,东北地区等省市的地区开展起来,这项活动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帮助政府在行业中树立诚信标兵,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用经济”“和谐社会”的社会形象。中安诚信体系通过这项活动平台,凝聚了全社会广大民众的诚信意识,和谐气氛。为中国市场诚信建设起到了宣传和推动作用。

  八、启示与呼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事实胜于雄辩。“中安诚信体系”之所以在短短两年时间就取得了显著成效,能给我们诸多启示。

  启示一,“中安诚信体系”的运作方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

  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已经离不开发达的信用网络。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依托于现代信用网络,信用是否有序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能否顺利运行也就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守信记录、可信赖程度通过征信企业的经营运作以较为便捷的方式获得,从而使隐性信息公开化,这就大大减少或避免了企业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

    启示二,完善的诚信体系可以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减少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

  企业为降低信用交易的风险需支出相应费用,诸如寻求可靠的诚信伙伴、通过谈判力争签订风险最小化的合约、对违约的防治处理等,这些活动均要发生一定的费用,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企业将不得不放弃与一些不熟悉的客户进行交易,由此产生了机会成本。在拥有完善的企业诚信体系的环境下,企业进行信用活动的交易费用(出资获得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将大大降低,而且征信公司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几乎可以满足企业所有的交易需要,因此出于风险考虑而造成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可以妥善解决。对整个社会而言,信用关系得以不断扩展,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得以提高。相反,若是信用活动无序,不仅会因交易费用大大降低经济活动效率,而且可能由于信用的中断而严重妨害经济效率。

  启示三,完善的诚信体系有利于政府客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信用有序化又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因为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最终都需要落实在企业微观层面的投资经营活动上,如果信用制度健全,信用活动规范有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就可以迅速的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得到反映,则宏观目标也就易于实现;相反,则必须会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这个情况在国民经济不景气,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刺激拉动有效需求时最为明显。我们以我国政府目前宏观调控经济的情况为例,近两年来,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微观已采取了较为积极的货币政策,连续7次降低银行利率,特别对中小信贷做出专门安排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等,但是银行都存在着“惜贷”倾向,这不能不影响到政府扩大需求政策目标的实现。但银行“惜贷”原因无外乎是担心贷出去收不回来。而这种放款容易收款难的情况,正是这些年我国经济生活的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难度,由此可见“中安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所具有的意义。

  启示四,民营的运转机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调研和项目运作方式时,“中安诚信体系”曾面临多种选择,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走自主发展完全民营。认真对照中央关于“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等指示后,他们认为我诚信建设应走民营企业的路!如果政府部门介入中介机构诚信,必将造成新的“政企不分”,与体制改革方向是相违背的。同时由于政府行为,会因没有利益驱动而缺少开发信用市场的动力,而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新的垄断行为。民营机构的运行机制——商业化运做——满足客户需求提供各种信用产品——其主要收入的来源,也是进行信息更新,后期维护的主要来源——利益驱动,这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而且只有这种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独立的法人机构,按照市场原则来进行征信工作,才能保证客观,公正及高效的服务。

  但是“中安诚信体系”也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严重地束缚了自身的发展,这也是中国诚信建设进程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值得国家和全社会予以关注、重视。为此,提出建议和呼吁:

  (一)政府定位问题。

  在中国诚信建设中政府应如何定位事关重要。根据中央关于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方针,我们认为政府应重在积极推动诚信方面的立法,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应该制订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及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规则,培育信用市场逐步扩大,同时要建立征信机构考核和筛选机制,推动权威性的征信机构的形成和壮大。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依法公平、公正、平等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信用制度与管理,要允许一些与信用管理相关的企业设立、经营,用一种开放的态度把它们纳入到市场中,以此走出中国信用管理企业的发展之路,最终形成中国自己的信用制度与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关系的关键,不适合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破坏社会和谐、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关系的重点,应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使守信者得到益处,不守信者付出代价。

  但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好坏,既需要个人、企业作为基础从点滴做起,也需要我们的政府部门身体力行;既需要规范经济行为的“标”,也需要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本”上树立国家(或称政府)信用。

  (二)信息公开

  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如何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如何界定,都没有法律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艰难。政府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0%以上集中在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

  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公开尚未开始。多数企业不能向社会开放运营的原始数据,向工商、税务提供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一个企业两套账、三套账、四套帐司空见惯。我国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

{page}  要树立“只有减少了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的新观念。通过立法保证信息公开。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信用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产品。

  有偿开放政府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值服务。对于不向整个社会公开的某些基础数据,提供给信用服务公司时政府要收取一定费用,信用服务公司则就此建立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商业数据库。对数据库的处理,即通过筛选、加工生产信用产品使信息增值,是信用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向信用服务公司提供的政府信息主要应有:工商注册、税收、统计、法院、商务活动、FDA提供的药品与食品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可以多渠道收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除了政务信息外,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信用服务公司都应开放,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可以收集使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迅速,是支撑信用服务这个现代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

    (四)法制先行,创造良好环境。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为了配合WTO对信用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建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

  信用规范。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有些立法可以借鉴。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从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看,法律环境构建新的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该建立界定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第二,从发展信用管理行为角度出发,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以及建立一个关于工商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第三,加快个人信用立法的建设。第四,参照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针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惩罚规定。第五,新的立法应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这一准则。第六,新的立法应充分体现对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权以及对财产权的保护。第七,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五)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目前,从信用机构发展的角度看,信用制度的模式之争实际上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政府为主创办还是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以民间为主创办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虽然目前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多、渠道复杂,但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还只是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手中。现实的情况是,在目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和相关法律环境不健全的状况下,让这些信息数据全部公开、免费使用,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把信用中介的设立门槛大大降低,但由于没有信息数据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也是无法得到健康发展的。

  显然,在信用建设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支持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市场是信用体系建立的根本动力。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来看,必须发挥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整个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而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市场也最终将发挥它的基础性作用,并做出客观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选择。

    从目前来看,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掌握的信用资料,应逐步直至全部公开;银行系统应考虑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积极合作,整合信用资源,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自身更好的发展,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应积极向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寻求咨询和技术援助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要求地级以上城市,积极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考虑建立全国数据交换中心,将各相关部门、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交换中心,中心为非赢利性机构,中心的数据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同时,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还体现在,政府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已开始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对政府而言,积极培育市场需求是份内之事也是当务之急。美国政府就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做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不足。而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当然,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服务机构实力的增强和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六).限制数量,规范发展: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成经历了长期的甚至上百年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它国的经验,少走弯路,力争早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上,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和市场需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如美国,其信用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是市场成熟度很高、竞争力很强的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稳定的客户群。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而这些行业标准,也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

  在我国目前,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而我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其能力以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必然。

  由此,首先通过政策上的支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信用产品制造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是必要的和有一定可行性的。政府对其进行部分资金支持、信息的一定程度上开放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可考虑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有资格使用信息等。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则应重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其创建制度环境和体制保障。

  对信用中介机构自身来说,则要在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做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七)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当前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归根结底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信用表现在借贷、纳税、消费、商贸、劳务等各个方面,涉及全社会人员和经济组织,关系到各行各业,其信用度的好坏由谁来评价、如何评价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结构已变得十分复杂,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展到全球。这些深刻变化,使得依靠传统手段对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已非常困难,必须采用科学的组织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将更多地通过间接方式进行,政府需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往往受到程序的约束,同时政府部门的评价难免牵涉到部门利益而失去其客观性。因此,必须依靠独立的第三方来对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进行客观评价。信用评级机构是征信活动的核心,在信用评定过程中,信用等级的给定是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沟通经济交往双方的粘合剂,征信机构也必将成为和谐社会形成的一只润滑剂。

  有人主张由商业银行组建征信机构。这一设想欠妥。根据国际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当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个人自愿的原则。上海试点表明,当前条件下,由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的模式比较成功。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一可以做到公正性。它们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有利于帮助前面两方(贷款方、借款方),帮助它们建立互信关系,展开合作。所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同时和信贷双方建立良好的关系,也促成它们双方之间建立一种互信的关系。这样就能够造成共赢的格局。第二能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有效率。第三方信用评级的机构,能够集中优秀的人才,人力资源是丰富的。这样评级工作可以准确、可以提高效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事实上,一个金融机构自己设立评级机构,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是更有效率、更公正。第三方评级为了自己的品牌和信誉,要极力维护评级的公正性。

  天降大任,构建以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基础支撑的和谐社会是伟大而神圣的历史使命,不管有多大困难,我们相信有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有全社会各界人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完成这个一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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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2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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