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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诚信与信用的联系与区别

来源:深圳信用网 2008-05-05 17:47:02

“诚信”与“信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然而, 学术界很多谈论信用或诚信的文章对二者却不加以区分, 或者把二者等同, 或者把信用当作道德范畴, 或者把诚信当作经济问题。如果说在20

    “诚信”与“信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然而, 学术界很多谈论信用或诚信的文章对二者却不加以区分, 或者把二者等同, 或者把信用当作道德范畴, 或者把诚信当作经济问题。如果说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国务院以清理“三角债”为契机首次提出社会信用问题时出现二者在使用上的混乱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的信用建设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建设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人们再对二者不加以区别地运用,既不利于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建设,也不利于经济信用问题的解决。

    一、“诚信”与“信用”的联系与区别

    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和“信用”的混用呢? 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弄清楚这两个概念互相联系、甚至部分交叉,但却又相互区别的关系。“诚信”和“信用”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内涵、历史形成、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还是在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概念内涵不同。根据2000 年8 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词典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诚实,守信用:生意人应当以诚信为本”。这里,诚信有两个含义: 1. 诚实,要求人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实事求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2. 讲信用,遵守诺言。这两层含义都说明诚信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是一个道德范畴,它的例句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运用诚信的, 并且把诚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游戏规则。从诚信概念的演变来看,“诚”与“信”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后来合二为一。

    “诚”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哲学和伦理学范畴, 它既代表物理、事理, 又代表特定的伦理原则和人的品质。《礼记?中庸》中写到:“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中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①因此, “诚”主要是指人言之实在不欺,心口如一,引申为诚实的道德品质。

    “信”首先是讲信用、守诺言。从“信”的字面意义来看, “信”由“人”和“言”组成,即“人言为信”。所以,孔子强调:“与朋友交,言而有信”。②可见, “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不妄、遵守诺言的品质。

    正是由于“诚”与“信”意思相通,从先秦时期开始,人们就开始把二者连在一起使用,并且互相训释,即以信释诚,以诚释信。如“诚则信矣,信则诚矣”, ③“诚善于心谓之信”。④这样,诚信便被提到了制约人道、通于天道的根本地位,不仅是交友之道、夫妇之道、治国之道,也用于生活的其他领域,成为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因此,诚信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主观性。该词典同时还解释了“信用”,它有四个含义: (1) 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讲信用; (2) 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信用贷款; (3) 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4) (书) 信任并任用:信用奸臣。其中(4) 是书面语,做动词用,现在很少使用。其余三个含义中, (2)和(3) 都与经济有关,即使是(1) ,有道德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因为履行跟别人的经济约定或非经济约定的同时, 也就包含了诚实的道德。由此可知, 在信用的三个含义中, 尽管包含了诚信这一道德内容,但有两个半的含义是与经济、货币有关。

    由此可见,信用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作为经济意义的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具体说, 是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的经济利益,以诚实守信为基础, 在约定的期限内践约的意志和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在特定时间内作出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价值运动, 即资本信用。实际上,无论是广义的信用还是狭义的信用, 都具有四个特点: l.信用是一种体现双方共同意志的经济关系,每一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 一面又接受信用; 每一个人的支付能力都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一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 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 2. 信用交易必须订立契约,并赋予契约以维持和保证信用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信用关系受到契约和法律的制约。当缔约的任何一方违约,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诚信是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或法人有诚信,诚信是维系信用关系的纽带。然而,由于个人的主观性以及物质利益的诱惑性,潜在着信用双方违约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诚信才是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4.信用被纳入微观经济管理和法制范畴,以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可见,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有效和高效的交易而建立的一种正式制度, ⑤总的说来它不取决于个别人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综上所述,诚信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属于道德范畴。在经济活动中,它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和动机。而信用则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方式,属于经济范畴,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⑥因此,信用是经济规则,而诚信不是经济规则。

    其次, 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诚信的形成可以说始于人类社会的开端, 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是人类相互交往的产物。人类的交往活动最初往往是各行其是,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相互冲突。冲突的结果是既损害他人,又损害自己。这样下去人类社会必然是混乱和无序的,也必然趋于灭亡。因此,任何处于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群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群体成员之间的最低限度的合作。“如果群体成员间的最低限度的合作与容忍是任何人类群体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那么,诚实信用的概念从这一必然性得以产生便似乎不可避免”。⑦对原始部落的研究也证明,不仅在一个社会和群体内部存在诚实守信要求, 就是在相互敌对的原始部落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诚实守信用。如果一方不遵守这一要求,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将不可避免。可见,诚信的产生来源于社会交往,并随着社会交往有序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信用既不是从诚信中产生, 也不是从竟争中产生的, 而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 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和商品交换产生的前提条件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出现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 不仅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可以生产不同的商品,而且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有了剩余产品,这就为信用(借贷) 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产生信用关系更重要的条件是剩余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如果财产属于同一个所者, 而不是属于两个具有独立财产关系的主体, 就不会建立信用关系。因为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关系,必须是“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在这里,人们只有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⑧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其基本表现形式是: 内诚于心,外化于人,言必信,行必果,不能言而无信。⑨因而,诚信具有如下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1. 内诚于心,即诚实信仰、忠诚信奉,这是诚信道德的最高形式。也就是说,从内在要求看,应当有一种恭敬、尊重、诚实信仰、忠诚信奉的心理和道德品质;2. 外化于人,即诚实信用、诚实守诺,这是诚信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又是道德修养方法和能力,要求内在的品质外化为一种能力,即守信用、重诺言、真实不欺、不妄不伪、言行相符; 3. 忠诚信义、真诚负责, 即在遵守承诺的基础上自觉地取信于义,真诚负责,这是诚信道德的最终归结。也就是说,诚信作为一种内心的信仰和外在行为的统一,必须与信义、道义相结合,才能体现为忠于职守的责任感和义务心,所以,诚信内蕴着公正、正义、负责等要求。

    信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社会形态的不同, 分为前资本主义信用、资本主义信用和社会主义信用; 根据主体的不同, 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根据信用接受双方地位的不同,分为公信用和私信用;根据信用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消费信用和生产信用;根据信用有无有价证券,分为借贷信用和证券信用;根据信用的范围,分为国际信用和国内信用;根据信用所属系统的不同,分为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根据信用作用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根据信用提供的方向,分为单向信用、双向信用和第三方信用,等等。尽管这些根据不同标准所划分的信用形式,各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但从积极方面看,至少有三个共同点:l . 促进了资本的自由移;2. 减少了流通费用,节省了劳动;3. 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积聚。

    第四, 建立和维护机制不同。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人格, 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是道德义务和道德良心的统一,因此,培养和完善诚信道德,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亦即从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两个环节着手。道德自律(道德修养) ,是指人作为道德主体在诚信道德素质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表现、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的功夫,是一种自主、自愿、自决的活动。它首先要求道德主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和反对那些只注重自我利益而无视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腐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要提高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即对道德规范是否符合行为事实的判断能力, 这种认知能力的获得需要道德他律。道德他律(道德教育) , 是指道德一经形成, 必然带来某种超越于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 内含着社会共同意志, 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客观必然性,在形式上表现为道德规范、道德义务。它对人起着约束和导向作用,规范着人的行为,防止人的任意和妄为,从而到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培养公民的诚信道德过程中,是否依靠法律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理上看,国外自近代确立思想自由以来, 对思想进行强制的法律已经不复存在, 法律只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对人的内心世界却给予充分的自由。而我国尽管目前诚信原则作为一条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 高挂在各种法律制度之上, 但并未贯彻在具体的制度规范措施中, 市场主体可能因为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可能因为“失德”而受到任何法规强制的惩罚,只是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而已。从实践上看,西方国家在诚信的应用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规范的诚信管理程序,开发出评价个体是否诚信的工具(包括责任心、长期的工作承诺、一致性、对暴力的遵从、道德推理、敌意、工作伦理、可靠性、动力水平等) ,实施员工培训使之充分知晓企业对其诚信行为的期望要求,建立在诚信行为稽查基础上的考核监督和奖惩等, ⑩但这些作法都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进行的。因此,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诚信建设都只能是“德治”,而不能是“法治”。信用既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有时间间隔的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 因此, 信用度不能仅凭一次交易进行判断,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逐渐积累的过程,经过信用调查或资信调查(征信) 、信用管理、信用评估、信用监督全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不能给他人提供相对正确的信用或者准确了解他人的信用,因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活动中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就信用的建立和维护机制而言, 信用主要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正式制度, 当然, 一定的正式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基础之上,所以,信用的建立也需要诚信观念和诚信意识。换言之,信用的建立不仅要求建立健全各个方面的法律,也要加强诚信道德的建设,是“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第五, 惩罚机制不同。诚信既然是一种道德规范, 依靠的是道德的自律和规范的他律, 通过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公众的舆论压力等非正式制度来发生作用的。因此,对道德失范的惩罚,一靠内心自省,二靠舆论监督。当然,失德者也会遭到市场的惩罚,受到孤立,不会再有人和没有诚信的人进行交易。而信用的惩罚机制包括三个方面:1. 道德的谴责。在一个具有良好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的社会中,失信者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无处藏身,寸步难行。2. 法律的惩罚。尽管法律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最终没有处罚和不需要处罚。然而,对失信者如果不给予法律处罚, 或者不加大处罚力度, 必然会产生“羊群效应”, 接下来会有更多的失信行为繁衍。所以,对于那些失信者必须罚到他不敢再有失信的念头。3. 经济的制裁。失信者不仅会失去信任, 失掉商机, 提高其进入市场和获取要素的门槛, 甚至将严重失信者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失信的惩罚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必须是实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决不能是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

    总之,尽管在经济交易中,“诚信”和“信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都关系到同一的经济内容和实际利益,交易的客观信用行为要求个人(法人) 要有诚信,个人(法人) 的诚信是维系信用关系的纽带。强制维持市场信用关系的是法律,非强制维持市场信用关系的是道德。个人或企业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就会建立良好的信用,就会赢得好的信誉。但是,诚信是一个道德问题,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二者无论是在概念内涵、历史形成、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还是在惩罚机制上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不能随意混淆、乱用。

    二、“诚信”和“信用”混用的负面影响

    也许有人认为,诚信与信用混用,只不过是语言词汇的混淆,没有什么重大影响。其实不然,二者混用,不仅会影响道德建设,更不利于解决目前比较严重的社会信用缺失问题。

    首先, 如果把“信用”等同于“诚信”, 实际上是把在我国只有十多年的信用建设等同于具有5000 多年历史的诚信道德,从而贬低了我国悠久的民族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传统美德源远流长。从历史上看,自孔子开始,我国古人就已经将诚信道德置于一个很高的地位,一部《论语》尽述“诚信”之理,孔子告诫人们要每日三省,其中“二省”就是诚信:“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数千年来,诚信一直被奉为成人立业的重要品质。到了民国时期,孙中山在作“三民主义”的演时,还专门谈到如何对待中国的“旧道德”问题,他指出:“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是,首是忠孝,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再次是和平。这些旧道德,中国人至今还是常讲的”。可见,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并没有革“诚信”的命。他不但未革“诚信”的命,而且还对中国人的诚信道德水准作了很高的评价, 认为:“就信字一方面的道德, 中国人实在比外国人好得多”。可见, 从孔子到孙中山, 中国人诚实守信的历史是一脉相承的, 不能因为经济领域出现了失信问题,就统统都归于中国人的诚信出了问题,甚至指责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诚信的民族。

    其次,如果把“信用”等同于“诚信”,实际上是把10多年的信用建设等同于诚信建设,从而否认了改革开放20 多年来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建设新的民族精神和道德观念,丝毫没有懈怠过。在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 以社会公德作为道德建设的突破口, 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使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以诚信为基础的道德文明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2000 年6 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政治思想,中共中央发布了《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 字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激发人民群众关心道德建设、支持道德建设、参与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 使道德建设走上了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党的十六大针对新世纪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提出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明确指出了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重要内容。诚然, 我国的诚信建设高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离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社会诚信失范的现象还非常严重, 已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但是, 不能因为诚信特别是信用出了问题就否定道德建设取得的成就。事实上,与实行市场经济初期相比,社会诚信已被全社会所重视,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再次,如果把“信用”等同于“诚信”,就会得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信用缺失是因为缺少诚信和信任。的确,信用缺失含有诚信失范的因素,但不能完全归于诚信失范。恰恰相反,市场经济如果离开诚信这一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哪怕是一天经济都不能正常运转。就拿上海来说,每天平均证券交易额达到32 亿元, 每天有6.3亿元存款存入中资金融机构, 有3.56亿元从这些金融机构中贷出,每天进入保险市场的保费达6800万元,每天的市民消费要用掉5.5亿元。试问,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最起码的诚信理念,上海的经济还能正常运转、人们的生活还能正常进行吗? 因此,可以说,经济交易的种种不守信用的行为,自然有行为当事人“失德”的原因,但是更重要的是“失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不仅要讲诚信,更重要的是一刻也不能停止信用这一“调节器”,它要求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稳定的信用关系,这就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挑战。解决问题必须对症下药,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问题。如果用解决道德的方法来解决经济问题,不仅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实质,而且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澄清认识,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关于如何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问题,我们在《论现代信用文化建设》一文中从体制改革、制度建设、道德教育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论述, 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在思想认识方面谈一些看法。
    
    要在现有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信用建设,必须要更新观念,对信用的理解不能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将其作为衡量一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必须坚持“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这一思想。所谓“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是指信用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以及经济问题是信用的核心问题,并不意味着信用仅仅是经济问题。当然,守信的前提是人(法人)要有诚信的品质,但不能因为包含道德因素, 就否认信用的经济性质, 正如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但不能因为这一点, 就把经济性看作是道德的本质。尽管经济和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却不能因为这种联系性,把道德说成经济(目前很多人认为诚信是经济规则) ,或把经济说成道德。要把问题的性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区分开来。经济性是对信用性质的界定,但信用的建设,除了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之外,还要加强诚信道德的宣传和教育;道德性是对诚信性质的界定,但诚信的培育,除了主要依靠道德品质的自律和道德规范的他律之外,还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因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加入WTO 和融入经济全球化, 决定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必须建立与国外一致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外自始至终都是把信用看作是市场经济范畴, 把信用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和销售,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从而产生新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极其相关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信用调查、信用管理、信用监督与评估等信用管理制度。而对于诚信的理解, 西方国家不仅与我国一样也是将其视为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道德素质要求的核心部分, 而且还开发出一套比较完整的评价是否诚信的工具,包括责任心、长期的工作承诺、一致性、对暴力的遵从、道德推理、敌意、工作伦理、可靠性、动力水平等。正是由于“信用”和“诚信”是两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概念,才开发出了完全不同的“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管理体系”。近几年,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各地纷纷出台了构建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方案, 社会信用建设工程已经启动。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建设方面, 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率先迈出了第一步, 2000 年6月成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了个人信用消费的先例,同时还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 在信用信息披露方面, 浙江省在2002年6月10日开通了“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实现了工商、税务、质检、银行、海关、外经贸、劳动保护等17个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杭州市、台州市、温州市开通了“信用网”;在政策、法律制定方面,浙江省已开始起草区域性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用法规, 同时出台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在诚信教育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学校、社区等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纵观这些做法,基本上是围绕着信用是一个经济问题这一思路和方向开展的。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即使初步建立起来的各个环节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但是,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方向、思路和作法是正确的。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最终会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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