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建设四道坎
来源:新财经周刊
2008-05-05 17:47:02
近年来,上海的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要取得更大成效,还须攻克不少难点。 第一、缺乏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目前上海的诚信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缺乏协调的现象,削弱了诚信体系的运行效率,其主要表现如下:
近年来,上海的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要取得更大成效,还须攻克不少难点。
第一、缺乏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目前上海的诚信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缺乏协调的现象,削弱了诚信体系的运行效率,其主要表现如下:
诚信管理机构不统一。上海虽然已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但这并不是专职的诚信管理职能机构,具体的管理分散在多家职能部门,如银行、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等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诚信管理事务。由此造成政出多门、管理口径不一、所制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各不一致、部门之间的摩擦很难协调以及管理效率低下等后果。许多很有价值的综合性的设想、建议和推进措施,由于无法跨部门实施而只能束之高阁。
征信渠道不统一。这方面的表现是:各部门只负责在自己归口的范围内征集诚信信息,致使诚信信息的征集不全,不归这些部门的信息就无人收集;各部门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需求方很难全面获得这些部门拥有的可公开的信息,使得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综合利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割,导致诚信信息缺乏统一的收集和发布的渠道,增加了诚信信息的获取难度;由于诚信信息受到一定程度的封锁,使得有些失信行为不能公诸于众,诚信体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难以发挥。
第二、诚信信息征集困难。
征信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诚信数据,从而难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个人和企业的诚信信息大多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本来应该公开发布的信息作为垄断产品,在征信机构搜集信息时索取不合理费用。这就使得征信机构无法搜集到足够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成为无米之炊。
此外,征信对象往往以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划清诚信信息可征集和不可征集、可披露和不可披露、可查阅和不可查阅的界限,这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第三、诚信法规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上海诚信体系的法制环境还没有最终形成,造成大量涉及诚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无法可依。例如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开发以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据。可见,法律的滞后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瓶颈。虽然上海已发布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但权威性不够,只是原则性文件。因此,制定一系列更完善的诚信法规已是当务之急。
第四、征信机构有待发展。
征信机构是否发达、健全,是关系到诚信体系本身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目前,除上海资信公司之外,上海还有像中诚信和新世纪等一批从事信用评估和调查的中介机构,已初具行业规模。但中介机构的种类仍显单调,还需要鼓励和发展一批商账追收类公司、保付代理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信用管理咨询公司等,以培植一支完整的征信机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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