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本质是什么
来源:
2008-05-05 17:47:00
关于诚信,人们一般给出的界定是:诚信是诚实和守信的两方面的统一,是指人的言必信、行必果、不欺不妄的品质。这种理解未尝不可,但又不无缺憾。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因为它的着眼点只在诚信的现象或外延,而非诚信的本质或内涵。那么,诚信的本
关于诚信,人们一般给出的界定是:诚信是诚实和守信的两方面的统一,是指人的言必信、行必果、不欺不妄的品质。这种理解未尝不可,但又不无缺憾。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因为它的着眼点只在诚信的现象或外延,而非诚信的本质或内涵。那么,诚信的本质是什么? 或者说从本质上看诚信是什么? 笔者认为:诚信在其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表现,是主体对自己和客体、中介体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与践诚信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具有特定指向的主观态度和趋向,是人的精神、言论和行为的综合形态。
一、诚信是人的本质的反映和表现
诚信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具有特定指向的主观态度和趋向,是人的精神、言论和行为的综合形态。诚信的本质依赖于人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质,取决于人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外化和表现。因此,要回答诚信的本质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把握人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 (P60) 人的社会关系是多样性的,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家庭关系、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阶级关系、阶层关系;政党关系、社团关系等等。人的所有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偶然、随意和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其中有基础与上层、核心与外缘、决定与从属等方面的区别,而具有基础的核心的决定的意义的部分是人的利益关系。司马迁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霍尔巴赫说:“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2 ] (P260)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 ] (P182)“把人与社会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是需要和私人利益。”[3 ] (P439)“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4 ] (P250) 这也就是说,人的生活及一切活动都是以利益为基础、中介和目的进行的;相互间的利益存在就是相对意义上的人的存在;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所有关系的本质和基础。人与人之间的其他一切关系,都是这种利益关系的衍生物,都是对这种利益关系认识、分析、选择的结果。社会生活中处可见的各种关系,诸如国际关系、民族关系、种族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外交关系、思想关系、文化关系、社交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情感关系等,就其实质而言无一不是一种利益关系。甚至爱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益关系———任何爱都是一种相互的情感需要和付出的相互联系,这就形成了爱者和被爱者的利益关系。父爱、母爱、情爱、友爱等都是这样。社会上的各种斗争、矛盾,实质上都是利益的争夺。利益相同使人或集团之间联合;利益对立使人或集团之间斗争。由此可见,利益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基础和核心。人的本质在其根本的现实意义上就是人的利益关系。
既然人的本质在于人的利益关系,既然人的利益关系是人的一切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那么作为主体人主观态度和趋向的诚信,其实质自然也是一种对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当我们表述这一观点的时候,可能会面临人们的如下担心和责难:诚信是人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把它与利益视为一体,岂非是对它的贬低? 这种担心和责难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两种误解:其一是对利益的误解。什么是利益? 我们认为,所谓利益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需要及其对象。在此,需要、需要对象、他人和社会或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三个基本要素。所谓需要,其实质就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能动的依赖、趋近、摄取、同化的关系和倾向,是主体内在缺乏信息和外在刺激信息的契合。有需要就必然有需要的对象,一般说来需要的对象有物质对象、关系对象和精神对象三个方面。仅仅有了需要及其对象还不足以导致利益的产生,因为需要本身毕竟不是利益,需要对象更不是利益。在我需要喝水这一现象中,水不是利益,我对水的需要也不是利益。在此,利益的产生还需要其他因素的参与,这就是他人和社会的存在及其需要。水是我的需要,也是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在共同的需要对象面前,有限的水如何分配? 相对于他人和社会,我能不能分到水和能分多少水,就需要在我、他人、社会之间进行选择。于是,我需要水就不是简单的需要和对象的事情,而转化成利益了。我对水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别人却得到了满足,就等于我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样,
给别人的水多给我的水少,也等于我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等到需要及其对象与别人和社会相关时,它们就转化成利益。换句话说,一种需要能否转化成利益,与我、他人、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利益就是以社会关系为背景的需要。由需要及其对象和社会关系构成的利益具有极其广大的普遍适应性,它与人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人的一切观念和行为的第一原动力,当然也是诚信的第一原动力。将诚信与利益联系起来正是对其内在相关性的反映,而绝非对诚信的贬低。其二是对于诚信本身的误解。
第一,诚信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其具体形态不仅存在于道德领域,而且存在于律和其他社会规范领域。如在经济领域,诚信绝不仅仅是一个个人道德问题,而是一个经济规律,是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换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诚信与利益的联系是毋容置疑的。
第二,即使将诚信仅仅视为一个道德概念,也并不妨碍他与利益的联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质是社会存在尤其是社会的经济关系的反映。一定的道德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在这里社会存在、经济关系、经济基础无一不是人们的利益关系的表现,作为社会意识的道德是人们的利益关系的反映显然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诚然,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着诚信行为往往与利益失缺相伴的情况,但这也丝毫不能否认诚信与利益的联系。人的需要在一定意义上可分为物质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三个方面,与此相对应,利益亦可分为物质利益、社交利益、精神利益三个方面。人们可以在这三种利益之间做出或此或彼的选择,可以有得此失彼的境遇,但不管是哪种选择、哪种境遇,其背后都存在着对利益的追求和联系。当那些诚信的人们面临着物质利益的失缺时,我们决不能否认他们同样在精神利益的追求和满足方面获得了成功。试想,在一个骗子因其物质利益的骗得而忐忑不安和一个老实人因其无愧付出而悠闲自在的场合下,我们又怎能不同样承认他们都是在与利益发生着联系呢? 由此可见,上述那种对诚信与利益联系的担心和责难是难于成立的。
总之,人的诚信作为人的精神的现象、过程和关系,是人的本质即人的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和表现形式。人的利益关系是诚信的基础、根据和决定性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诚信存在于人的利益关系之中,其本质是人的利益关系一定状态的主观反映。
二、诚信是主体对自己、客体和中介体三方利益的耦合性关系的反映
当我们说诚信的本质在于对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的时候,着眼点是诚信的共性,但仅此还难以把握诚信的个性,尚不能将诚信与同是利益关系主观反映的人的其他质点、现象或关系区分开来。如人的道德、思想、政治倾向以及欺诈、猜疑、仇恨等,也都是某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但它们显然又与诚信含义不同。因此,要具体的界定诚信的实质,还需要从一般到特殊,看一下诚信到底是从何种角度及内容上反映了人们的利益关系。
如前所述,诚信是一种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下与客体及中介体在利益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态度和趋向,其现实存在至少涉及了主体、客体、中介体三种实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一般说来,社会诚信的主体是指通过自己诚实的言行,使客体信(相信、信任、信赖、信托) 并守护住客体这种信的人或社会单位。社会诚信的客体是指在通过对主体显示诚信言行的考察和分析,确立自己对主体的相信、信任、信赖、信托关系和态度的人或社会单位。社会诚信的中介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作为主客体相互联系的条件存在的人或社会单位。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由许多人构成的群体;这里的社会单位,既可以指社会的阶级阶层,也可以指社会组织。显然,在同一个社会过程中,主体、客体和中介体的利益是具有明显差异的,否则就找不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同时他们的利益又是相关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共存于一个统一的关系网络和社会过程之中。那么,共处于同一过程中的主体客体和中介体,它们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状况处在什么状态下才会导致诚信的产生呢? 进一步的分析告诉我们,主体客体中介体三者利益的相互耦合,就是导致诚信出现、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中,主客体的利益耦合尤其重要,因而这也是我们分析的重点。
耦合就其本来意义上讲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体系或动单元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彼此协调的现象。现在这一概念已被其他学科广泛借用,用来说明诸多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平衡、协调、良性发展的情况。我们在这种含义上借用这一概念。任何诚信首先都是以主体客体的利益耦合为自己的基础,没有这种利益耦合就不会有诚信。在人们的利益严重对立甚至你死我活的情况下,是不会有根本意义上的诚信的。利益耦合是一切诚信关系或现象成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任何诚信关系或现象的后面都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利益耦合,这是我们理解一切诚信现象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足以构成诚信的上述利益耦合大致可分为以下情况:
其一是主客体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耦合。所谓根本利益是指事关人们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及方向的利益,它的存在与否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本根据。主客体双方根本利益一致性耦合的情况大量或基本存在于同一个社会群体内部。组成同一个社会群体的不同人们之间,其基本利益是根本一致或趋同的,虽然有斗争有对抗,但其基本关系是协调,是耦合。人们结成一个群体就自然有其一定的整体目标,有其一定的整体利益,它们是个人目标和利益的集合反映,群体正是借此将群体内部每个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人们置身于群体生活中,对此利益趋同和相关必然有所认识,也就必然会形成诚信关系。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大致可区分为下面几种情况。一是根本利益的完全一致。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同一阶级同一阶层中的同一社会集团,由于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其根本利益一般说来都是完一致的。同一个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其根本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二是根本利益的基本一致,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同一阶级中人们的利益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如地主阶级、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工人阶级等,对它们各自内部的人们而言,其根本利益则是基本一致的。三是根本利益的相对一致,如封建社会中的贵族阶级和地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等。它们之间虽然在具体利益上各不相同,但是其利益的基本方向还是一致的。如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相互之间虽然也有利益差异,但他们同是劳动者,同是受剥削受压迫者,都有共同的对立面,因此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对一致的。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诚信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牢固最有生命力的诚信关系。
其二是主客体双方利益的融通性耦合。人们之间的现实利益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其根本利益一致只是一种情况,而大量的情况应当是利益的融通。所谓利益融通是指人们之间利益相互渗透、贯通、补充、作用而达到共赢的态势。这又可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是利益的互相渗透和贯通。这主要是指那些根本利益虽然不一致,但是其他利益却有共同点的情况。如奴隶阶级和地主阶级,他们虽然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对立关系,但是在相对于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对立方面,他们却有着相通或共同之处。其二是利益的相互依赖。商人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利益关系。商人在根本上都把对方视为竞争对手,都是利润的争夺者,但同时他们又处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之中。在商业联系的锁链中,任何一个商人都只是一个连环,他只有在与其他商人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中,在别人获得利润的过程中获得自己的那份利润。其三是利益的相互制约。这一点在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人们或社会单位那里表现得尤其明显。如战争中的交战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相反的,但在相当多的时候他们却达成了各种各样的和解协议。原因不在于他们根本利益的变化,而他们以显示力量的相对平衡为基础的相互制约,由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条件下,他们各自都取得不了对对方的绝对优势,不能保证完全消灭或战胜对方,于是和解协议就成了双方唯一的选择。在根本利益不一致的前提下,以力量和利益相互制约导致利益耦合的情况只是暂时的,一旦二者力量平衡的局面被打破,二者的利益耦合就会消失,相应的约或承诺就不复存在。建立在主客体双方融通性利益耦合基础之上的诚信,是暂时的、多变的、有条件的、相对的,与其相应的诚信关系也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多变性。
其三在于主客体双方利益的未来性耦合。利益是客观的存在,是过去时态的存在与表现,同时它是发展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益会有新的内容构成和发展趋势。人们的当前根本利益虽然可能是冲突的,但在社会发展的下一历史阶段,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其根本利益则可能会趋向一致。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当前阶段,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阶层的人们尽管在经济、政治利益和条件方面显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尤其在社会财富的个人拥有量方面这种差距十分明显,但大家都还是从我们社会的进步过程中获得且将继
续获得比以往更多的财富。差距是相对的,共同致富则是一个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相关政策和措施的逐步到位,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一定会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正是这种人们利益的未来性耦合,为我们社会诚信建设工程的推进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
主客体双方以上各种情况的利益耦合,就是诚信存在的客观基础。诚信就是主体对这种利益耦合关系的主观反映,诚信的不同的类别也正是由这种利益关系的耦合内容及其程度的差异决定的。
此外,诚信的形成还与中介体的利益密切相关。诚信现象主要是主客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但是任何主体和客体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的,而是生活在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的。这种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人们利益的大集合。不同的环境,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利益关系。因此,诚信的形成除了是主客体之间利益耦合的结果之外,也必然要与作为环境客观存在的其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发生关系。这种其他人和社会就成为们利益关系和诚信关系中的中介体。它是诚信关系得以形成的必不可少的第三者。诚信就是主体客体中介体三方利益耦合的结果。社会中介体参与诚信形成过程,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主客体双方的利益交往和诚信关系提供一个基础或平台;二是为主客体双方的利益和诚信关系提供一个评价机制;三是为主客体双方的利益和诚信关系提供一个保证机制;四是为主客体双方的利益和诚信关系提供一个代表机制。在这一方面,国家就是一个很好的中介体的代表。当今社会人们之间利益和诚信联系都是与现实的国家制度及其状况密相关,社会的经济诚信精神诚信的状况如何,其核心和杠杆依赖于国家的政治诚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政治诚信建设应当是我国现阶段诚信建设的核心、关键和重点。
三、诚信是主体对相关利益耦合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和践诺追求的统一
诚信是主体对自己和客体、中介体利益耦合关系的主观反映,但并非任何一种此类主观反映都是诚信。诚信的产生和存在是主体对相关利益关系特定意义上的反映,这大致包
括了主体对相关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践诺追求三个阶段或三个方面。
其一是现实认可。诚信的存在基础虽然是客观的,但其毕竟采取了主观的表现形式,首先经历了一个对现实存在的利益耦合关系的认可过程。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客观利益相互耦合的人们或群体并不一定都会产生或保持一种诚信关系,就是缺少这种现实认可过程的结果。主体对相关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是由认知、选择和确认三个环节组成的。认知是参与诚信形成过程的主体对相关要素认识的过程,是诚信关系得以形成的认识起点。它包括对象认知———以确认各自将要建立诚信关系的对象;利益认知———即认识和把握自己和对方的利益所在及其联系态势;环境认知———即对各种现实的条件的认知等几方面。主体只有将这些方面都给予充分的认知,才会使自己顺利地进入诚信建构的下一阶段。选择是主体从多种利益模式中比较挑选的过程。选择的原因首先在于利益的多样性。人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多样性:有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短期利益、中期利益、长期利益等多方面的区别。这就给主体对利益目标和模式进行选择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选择的原因其次还在于诚信本身的多样性和层次性。诚信相对于不同的对象和意义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类型,如家人诚信、朋友诚信、师生诚信、集体诚信、国家诚信、经济诚信、政治诚信、精神诚信等,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当多样和复杂的关系。所有这些都需要主体进行必要的选择。只有当主体进行了这样一些认知和选择之后,他才会最后确认自己的利益目标、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模式,从而为自己的诚信模式准备基本的条件,完成诚信的现实认可过程。
其二是未来期望。利益是客观的存在,是过去时态的存在与表现,同时它是发展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利益会有新的内容。诚信的基础是现实利益的耦合,但诚信的内容却是一种面向明天的人际关系。诚信作为一种主观观念,它当然不能仅仅反映当下的利益,更重要的它还要反映未来的利益,反映人们对未来对利益发展的期望,反映未来的理想的利益耦合模式。任何诚信关系不仅是对现实的利益耦合关系认可的结果,更是对利益关系未来耦合的发展趋势期望的结果。在诚信中,不仅主体希望获得客体的更大信任、信赖和信托,使自己在这种关系的发展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就是客体也期望在未来的利益关系中主体的承诺能够顺利兑现,以使自己在利益信托过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由此可见,主体以及客体对相关利益耦合的未来期望在诚信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其三是践诺追求。现实认可和未来期望都仅仅是主观的东西,只凭这些是不能导致诚信的出现的。因为诚信关系中一个关键内容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相信、信任、信赖、信托,如果缺少这一内容,诚信中的另一内容即主体的守信就无从谈起。那么,怎样才会获得客体的上述相信、信任、信赖、信托呢? 这就需要主体践诺追求过程的存在。主体的践诺追求包括承诺和践诺两个环节。所谓承诺,其简单解释就是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诺言,也就是主体以一定形式对客体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肯定性表达。承诺的一般形式是对象承诺,这是一种由主体向着明确的客体———如他人、国家、社会或规则、法律等———发出的承诺。在主体发出这种承诺的同时,他也就明显的受到了外在力量的监督和鞭策。
承诺的高级形式是自我承诺。其特点是主体以自己的良心作为其一切客体的代表而做出的承诺。当自我承诺发生时,客体并不知道这种承诺的存在,社会对此种承诺也没有任何约束力。主体是否兑现此种承诺的关键在于其内心的自觉或良心。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践诺就是主体对自己承诺的实践兑现过程。它由践诺观念、践诺情感、践诺意志、践诺行为、践诺评价等多个方面组成。其中践诺行为是核心内容。只有通过主体的践诺行为,客体才会现实的感受到主体承诺的真实性、可信性,也才会导致其对主体的相信、信任、信赖、信托的主观意向和行为,并最终导致诚信关系的建立。
主体对自己与客体、中介体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和践诺追求的过程,既是主体心理素质向客观实践的对象化过程,也是主体的主观意向向客观的诚信关系的对象化过程。这三个环节的统一,就导致了完全意义即主客观相统一意义上的诚信的存在和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得出了诚信的本质是主体对相关利益耦合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和践诺追求的统一的结论。
参考文献:
[1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 [ 法]霍尔巴赫. 自然的体系:上卷[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 ] 姜正冬. 诚信是我国道德体系的根本和基础[J ] . 山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 版) ,200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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