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秩序与法制保障
来源:管理世界
2008-05-05 17:42:51
一、我国信用秩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信用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用秩序,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维护合法债权、制止逃废债现象、
一、我国信用秩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信用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用秩序,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维护合法债权、制止逃废债现象、强化收息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体系。在司法执法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近两年,我国信用约束机制不仅没有得到加强,在很多方面还弱化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当前信用秩序混乱的表现
1.企业之间的拖欠有增无减。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的现象俗称“三角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债务关系远远超出了“三角”关系,而成为一环套一环的债务链,“拖欠”已成为一种风气。据国家经贸委统计,到1996年底, 全国39 万户工业企业应收帐款达到9269亿元,比上年增加1273亿元,增长15.9%,远远超过了企业同期销售额的增长幅度。
2.企业对银行不履行还债义务。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造成银行逾期贷款大幅度增加。有些企业连利息都不愿支付或支付不起,造成欠息大幅度增加,银行贷款收息率不断下降,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的收息率只略高于60%。在信用证、银行汇票等信用工具的使用中,由于企业不能按期筹集足够的资金,导致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大量发生。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兼并、合资、股份合作、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目前信用状况差,还呈现以下特点:(1 )不讲信用问题突出地存在于国有经济内部,即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2 )银行和企业的不良债权和不良债务的绝对量和相对比重都较大。(3)信用秩序混乱已成普遍现象, 而且波及范围和影响在不断扩大。很多企业感到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占便宜,贷款不拖白不拖,借款本息不欠白不欠。有的理论界人士甚至认为我国目前已经或正在形成所谓的“赖帐经济”。
(二)信用秩序混乱的危害
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秩序混乱的现象,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危害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1.从企业方面来看,信用秩序混乱使企业资金运行梗阻。企业由于大量资金被应收帐款占用,即使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必须借入更多的资金,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减少了利润。一些企业甚至被“三角债”拖垮,陷入停产、破产的境地。而且,信用秩序的破坏几乎累及所有企业,形成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你,理不清,剪不断的债务链,造成资金沉淀和资金周转速度的减慢。据工商银行对4 万户工业企业的统计,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995年为267天,1998年为364天,到1999年6月已延长到384天,比1995年增长44%,严重降低了企业的资金运行效率。
2.从银行方面来看,信用秩序混乱是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效益不断下降的重要原因,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银行是信用中介,信用是银行业生存的基础。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公众储蓄和企事业单位存款,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银行对其债权人必须承担和履行绝对的责任,这一头是硬的;而银行对其债务人发生的大量违约、违信行为却无能为力,这一头是软的。一头硬一头软,银行作为信用中介难以为继。
3.从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来看,信用秩序混乱,导致企业之间、银企之间互不信任、互相怀疑的心态充斥,正常的信用观念遭到破坏,甚至迫使市场、企业、银行不得不排斥信用,拒绝信用。如为防止拖欠,一些企业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收钱,不发货;有的企业采取以货易货,实物抹帐的交易方式,减少了交易机会,加大了交易成本。银行为防范风险,保证债权权益,只能对贷款、对各种信用工具的使用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在向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用工具时,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比例。
4.从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来看,信用秩序混乱,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守契约,清偿到期债务,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入场券。如果企业可以对履约清偿到期债务不负责任,不打算或不能履行信用承诺者可以悠然自得,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各种保护,并且经常得到保护,受到照顾,企业就不会为了生存和发展认真转化经营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无从谈起,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步入正途。
5.信用秩序混乱也是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的主要根源。借钱可以不还,欠帐可以不给,项目建设主体的投资冲动不可能受到约束,重复建设,重复生产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信用原则、契约精神和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放弃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就等于放弃改革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的缺失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危险。
二、信用秩序混乱的原因
形成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秩序混乱状况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所谓信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由此出现信用约束的真空,致使信用问题凸现出来,以至拖欠和赖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
2.运行原因。从建国后到80年代末期,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供给不足,呈现短缺经济的特征。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重产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热衷于上规模,上项目,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由此造成的问题由于长期的物资短缺在相当程度上被掩盖了。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重复建设的后果逐步显现出来,大部分商品出现过剩,企业库存大量积压,下岗失业人数迅速增加。很多企业出现亏损,资金周转日益困难,缺乏、甚至丧失了清偿能力。
3.体制原因。信用问题大量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是有体制原因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不会出现普遍的债务清偿困难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方面经济中借贷行为开始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作为贷款主体的国有企业又没有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它们不担心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导致破产的威胁,当出现还贷困难时,认为政府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通过延长还贷期限或减免债务,扶持国有企业。而且由于责任产权不明确,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所有者或出资人都是国家,不存在谁欠谁的问题,这是导致企业欠债不还的重要原因。
4.政策操作原因。我国目前的信用问题是和国有企业的困难纠缠在一起的。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往往只注意了前者,忽视了后者,忽视了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债务重组运作上,主要采用债务人主导的方式,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产生了大量的逃债、废债行为。一些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占便宜,偿债意愿普遍下降,造成各国有商业银行收贷收息难度普遍加大,贷款收息率一再下滑。
5.法制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做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还不够完备。 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如《企业破产法》于1986年通过时,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未开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其他不完善之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该体现的破产制度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手段没有予以充分体现,如对于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确保破产制度优胜劣汰、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 )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存在有意偏袒企业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3)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 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最高维护者,处理违约赖债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诉讼保全追索清偿,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但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违约赖债者不起诉,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从保护;提起诉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债务清偿。(4)诉讼过程中收费过多过高,受偿率、执行率又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使得债权人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鼓励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以企业破产为例,由于企业财产价值常常被低估,财产不经过公开拍卖或人为低价转让,破产所支付的费用过高,并且破产企业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和税金等,一般几乎没有剩余可偿还债务。在破产案件中,工商银行的债务受偿率不足10%,有很多个案是零清偿。
三、强化法制保障,维护信用秩序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顺畅运行和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秩序。建立信用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包括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因此,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法人主体,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但没有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信用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建立和完善起来。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秩序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进程,已成为改革的严重障碍。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规范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所必需的信用秩序。
在导致当前我国信用秩序混乱的原因中,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因,是整顿和建立信用秩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从完善、强化法制入手,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是关乎当前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前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看待这一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商法的核心。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相关法律中,在保护财产权利,特别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备、有效。立法中,民事责任、财产责任机制没有严格地建立起来。信用秩序混乱,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与此直接相关。如当今世界各国破产法普遍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 而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用)》对破产原因采用了多元结构,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严重亏损而发生,而严重亏损又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破产程序必须考虑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亏损的程度,如未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严重亏损但并非因经营管理不善所致,则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通过债务的破产清偿得以保护。《民事诉讼法》前进了一步,没有列入经营管理不善的限制,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条件。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在司法实践中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设置了诸多限制。法院在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前,必须认定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是何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其程度如何界定等等,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再如,《破产法》中关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仍然享有对其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规定,关于破产受偿条款等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的,一些法律的诞生在当时是一大进步,但也不可避免地留有发展进程的印记,今天已经需要及时完善,以对信用秩序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另外,有必要考虑修订若干特别法规,如关于债权管理、关于逃废债务处罚等等。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也可考虑更多地发挥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以补充制订法律方面的暂时不完善、不完备。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坚持债权人主导的原则,以利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可结合实际制订一些过渡性的法规条例,以弥补法律规定中的一些真空。
(二)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
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秩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司法和执行具体落实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的问题,建议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诉讼审判方面,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对经济纠纷案件可以规定受理审结的时限,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减少可以避免的债权损失。诉讼费用建议取消与诉讼标的价值挂钩、比例收费的规定,调解和解案可按立案件数分档收费,判决案件可按执行金额比例收取。这样,既可促使法院提高执行率,又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克服有理打不起官司的现象,鼓励债权人依法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保证司法公正,应切实贯彻回避原则。诉讼管辖贯彻诉方、债权方所在地为主的原则,避免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方面要给予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做为考核检查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三)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两者从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研究各项具体政策的时候,应注意处理好它们与国家相关法律的关系,处理好与国家总的政策要求的关系。比如在涉及信用关系、信用秩序时,要注意坚持和体现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惩治打击破坏信用秩序和逃债废债的原则,保证政策与法律的充分一致,使政策成为加强法治、强化信用关系的有力武器。绝对不允许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与国家法律与政策相违背的所谓政策,违者从严追究。在执行政策中,要着重解决为我所需,随意变通,以执行政策为名,违犯法律,破坏信用,逃废债务的问题。对那些既违犯政策,更违犯法律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纠正。不仅要追究违犯政策的责任,更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
通过宣传和教育,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履行信用成为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法人实体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不依约履信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就将为社会所不容,并将依法受到追究。通过普法,使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法人实体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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