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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与我国建设信用体系的战略构想

来源:信用指南针 2008-05-05 17:42:51

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转制型国家,在历史上没有形成过完善的市场经济,而且产生了计划经济使市场经济发展断裂,从而造成我国的传统信用思想与现代市场信用之间的冲突,以及现代市场信用体系的残缺。现在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同时

    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转制型国家,在历史上没有形成过完善的市场经济,而且产生了计划经济使市场经济发展断裂,从而造成我国的传统信用思想与现代市场信用之间的冲突,以及现代市场信用体系的残缺。现在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同时,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却相对滞后,对我国国内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加入WTO后的国际资源有效配置形成了强劲的瓶颈约束。因此,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性和指导思想。信用体系是个复杂的系统,有组织性、制度性和道德文化性特征,从经济的角度对信用体系进行分解,发现信用体系的三个基本序列,以此对我国现行的信用体系进行衡量,可以知道我国现行信用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并鉴此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战略性构想。
  
  一、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
  
  市场经济以商品的交换为基本内容,商品的交换形成了商品流通,以商品的流通为基础产生了货币、资金的流通。商品流通是货币、资金流通的基础,货币、资金的流通是在商品流通的基础上派生的流通,但是货币资金流通有其独特的流通形式。因此,商品流通和货币资金流通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两个基本流通序列。但是,市场存在着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或者行政的手段加以管制,因此在商品流通和货币资金流通之外,存在着一个对市场经济调控的外生性序列——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市场经济同时又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因为无论在市场经济的商品流通还是货币资金流通中,商品和货币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的矛盾,造成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上处于资金的多余或短缺地位,需要通过信用的形式来调节;同时由于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需要信用的交易双方在信用交易中恪守诚信。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因为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法律是基本的手段;进一步说法律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控和监管的基础。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存在三个基本的序列:商品流通中的信用体系、货币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中的政府宏观调控或监管。这三个基本序列是平行的,同时又相互渗透。

  (一)商品流通中的信用体系。

  商品流通是商品以货币为媒介的不断运动,以一次次的商品交换为基本构成环节,在每一次的商品交换中都存在着商品的供给者和商品的需求者。无论商品的供给者还是商品的需求者谁处于资金的多余或短缺地位,商品的供给者所关心的是把商品出售给需求者时,资金能否按时足额的收回;而商品的需求者所关心的是是否买到了与自己需求相符合的商品(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以及价格等)。在信息不对称下,商品供给者所关心的资金足额按时回收问题引起的是进行商业信用调查或商业信用担保,商品需求者所关心的问题引起的是商品质量的检查。

  商业信用调查可以通过专门的商业信用调查企业进行,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信用调查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中尽可能使信息完善,使商品的供给者尽可能了解商品需求者的信息,为商品交换契约签定时设置信用风险降低手段的选择提供决策性条件。商业信用担保是提升商业信用,促进商品交换双方大胆进行交易、达成商品交换契约的有效方式。商业信用担保的具体形式有商业票据的贴现、银行票据、出口信用担保、信用证、保函等。商业信用担保实质上是把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从而达到提升信用等级的目的。从中能够发现,商业信用的提升需要有发达的票据市场,包括票据的贴现市场和票据的承兑市场。

  这里我们所讲的是通过间接金融市场来提升商业信用,是一种传统的方式。在金融创新中,西方国家出现了通过直接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商业信用风险的金融创新——商业票据证券化。也就是说,在商业交换中,资金的短缺者可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在直接金融市场上融通资金,从而达到分散商业信用风险、筹集资金、促成商品交换的目的。在商业票据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维护商业票据投资者的利益,为商业票据的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对商业票据进行资信评级成为鉴别商业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

  对商品质量的检查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门机构、民间机构进行鉴定。商品的质量标准一般也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一些企业为了提升本企业产品的社会信用度会主动的向有关组织申请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树立了产品良好的社会信用形象。

    (二)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

  资金流通是以商品流通为基础的运动。资金流通的独立运动形式更多的体现为金融,而金融是以信用活动为基本的构成。进一步的描述就是,信用活动是金融活动的环节或键,而金融是资金流动的链条;信用反映的是资金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反映的是资金的不断运动。信用活动无论是通过直接金融市场还是间接金融市场,都存在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资金的供给者在借贷中所关心的是本金和利息的足额及时的回收,也就是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而资金的需求者所关心是是否能够获得足额稳定的资金使用权。其中,对信用风险关注最多的是资金的供给者。因此存在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度量和控制的问题。

  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存在两个基本的系统:一是资金的供给者直接进行评价,然后给出信用风险的大小等级,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借贷或投资;或者确定借贷或投资的金额、时间或利率水平,并从资产组合的角度来进行资产的最优组合;或者在借贷的信用契约中通过特别条款(例如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附带条件等)来降低信用风险。二是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价。资金供给者直接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往往是在供给者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具有局限性;而且资金供给者由于与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存在某些特殊的利益关系,在信用风险的评价中不能处于超然地位,使信用风险的评价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从而丧失了客观独立性。因此,就存在信用风险评价的第二系统——资信评级中介机构对信用风险的评价。

  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价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但是在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级时首先需要的是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一般有三个:一是公开的信息。例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二是进行现场调查。即资信评级机构派遣评级人员到被评级机构进行有关信息的调查。三是通过政府建立征信机构获得信息。就信息来源的前两项看,所获得的信息往往不能满足资信评级的需要。因为公开的信息对于信用风险评级的中介机构来讲具有不完备性,而且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也不是100%的,尤其是公开的信息往往是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重大的决策等,难以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的实际营运机制、企业的文化特征等,不能满足中介机构的需要。通过现场调查可以弥补公开信息的不完备性,但是也仍然难以知道企业与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的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还需要政府建立征信体系。

  政府建立的征信体系事实上是政府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只有政府能够建立也只有政府提供最为经济合算。征信体系事实上是通过政府建立的征信公司或组织向政府其他部门征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例如征信机构向税务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公安、银行等组织进行收集企业的活动信息。政府建立的征信机构自然也形成信用体系的构成。

  在资金流的信用中同样存在着信用的提升与分散。资金流中的信用提升方式有担保、质押、抵押、互换。其中担保包括了企业间的信用担保、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出口信用担保。信用的分散主要有资产的证券化、债务的证券化。

  (三)信用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在资金流的信用体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征信;事实上,在信用体系中政府最主要的功能是对信用活动进行调控和监管。

  第一,政府对信用的调控。政府对信用的调控体现为对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政府对信用规模的调控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包括传统的货币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或再贷款率、公开市场业务,直接的货币政策:利率、信贷规模的限制、歧视性政策,以及可选择性的货币政策:道义上的劝告、窗口指导、消费信贷利率等,来调节信用货币供给量的多少,从而调节信贷的规模。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政府对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收入与支出政策、以及其他收入分配政策等来进行。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向的调控目的是为了促进信用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个合理的分布,保证信用体系安全的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第二,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是通过政府设置的相应的机构来执行监管的职能。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涉及三个基本的行业或市场,即银行业(间接融资市场)、证券业(直接融资市场)、保险业(保险市场);三个行业或市场的监管往往有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机构来进行监管,即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证券市场或证券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保险业或保险市场。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平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可能隶属于某一更高的组织机构,或证监会、保监会隶属于中央银行,由更高的组织机构或中央银行来协调各市场或行业监管中的关系,统一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披露、资本的充实、资产的安全、业务的合法和规范、市场的准入等。除专业性的监管部门或组织外,还包括了相关的监管部门与组织,例如银行、税务、海关、公安、审计等。

  显然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调控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体系的安全,从而保证金融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而不同于商业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价是为了某一信用活动的安全,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是为了金融机构的安全。
  (四)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安全保证。

  上边所论述的信用体系中的三个序列是从不同的经济主体所主要经营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这些序列可以通过相应的组织机构之间的业务形成的链条来进行描述,但是在信用体系中还存在两个基本的内容是无法这样描述的,这就是信用文化和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

  信用文化是一种不成文或非正式的信用契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蕴涵于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中的一种特质,是社会主体在行为中所需要遵守或不得不考虑的行为准则,具有行为的约束力,品德的教化力和文化的传承性,不遵守信用文化的主体将至少受到道德的舆论和谴责。信用文化在行为中的最低层表现就是职业道德和经济伦理观念。

  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是一种成文的信用契约,是社会主体在行为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不遵守信用法律的主体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信用相关的法律相互连接形成了信用法律体系。在美国现行的16部与信用相关的法案就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保证了信用体系的安全运行。

  因此,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安全保证,是建设信用体系不可忽视这两基本方面。

  (五)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图解及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和框架性图解,能够知道信用体系是商品流通、资金流通、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管、信用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组成的复杂系统,与一个国家的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信用的提升与信用风险的分散与一个国家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在对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进行剖析的过程中,能够找到现代信用体系所应包含的基本要素:

  第一,组织要素。现代信用体系中包含着各种组织,具体有商业信用调查组织、商品质量检查和鉴定组织、政府的征信组织、资信评级组织、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组织等。

    第二,制度要素。制度要素是指组织运作的制度保证,包括组织的产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隐私制度、跟踪监督制度、担保制度等。

  第三,市场要素。市场要素是指与信用活动相关的商业调查市场、资信评级市场、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债券市场、互换市场等都应该有充分的发育。

  第四,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五,文化要素。文化要素是指与现代市场信用体系相符合的经济伦理道德和观念。

  二、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根据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和应该具备的必要要素对我国现行的信用体系进行考察,会发现我国的信用体系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组织要素来看,我国信用体系的组织建设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组织在有些省市虽然已经建立但是相应的功能和作用由于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例如政府的征信组织,在北京和上海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而其他省市还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各省市征信系统联网所形成的全国征信系统。

  第二,从制度要素看,信用体系中的组织运作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使已经存在的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无所适从。例如资信评级的运作制度,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多大、能否兼营非资信评级业务、如何在资信评级中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如何对资信评级结果进行跟踪、等等都没有正式的制度。
  第三,从市场要素看,与信用相关的市场并不完善,已存在的市场发育程度也比较低。我国的票据贴现和票据承兑市场已经存在,但是发育程度较低,限制了信用的提升。我国的资信评级市场也存在,但是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形成了“诸侯割据”的竞争态势,且资信评级的业务单一,全国性的资信评级市场没有形成,丰富化的资信评级业务有待开拓。我国的信用风险分散市场正在酝酿建立之中,信用风险分散受到了限制。

  第四,从法律要素看,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台了不少的法律,但是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特别是信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性法律没有能够制定,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法律,信用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五,从文化要素看,我过现代信用文化没有能够建立,职业道德沦丧,经济伦理道德观念混乱。

  形成我国现在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转制型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时间较短,问题的暴露和解决也有个时间上的序列,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预见和解决在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在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之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所关注的焦点是经济体制的选择、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等。在不断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的同时,加强有关的立法和出台相对应的政策。现在信用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体系摆在了眼前。

 第二,我国在历史上没有形成过完整的现代市场经济,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这样使得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传承出现了断裂,也没有能够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同时,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西方的信用文化也在不断的向国内进行渗透,从而产生了我国传统信用文化、计划经济的伦理道德、西方信用文化及经济伦理道德之间的冲突与整合。现在的这种冲突与整合在进行之中,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文化还没有形成,从而出现了职业道德沦丧和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混乱。

  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市场体系的完善也是一个过程,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不断的完善中,我们也难以强求现在马上就实现具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市场体系。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政府主导型建设模型,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开放程度是随着政府调控和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而开展的。我国的一些市场,例如资产的证券化市场、债券的证券化市场、以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也将随市场条件的成熟和政府调控和监管的能力提高将逐步培育和发展。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构想

  信用体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建立几个组织、出台几项政策和法律就可以完成的。这在客观上要求在以政府驱动的条件下,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有个战略性规划,使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鉴此,提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构想。

  (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指导思想。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实现共同富裕。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有待于信用体系的建设,只有建设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信用体系,才能提高我国的综合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资源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信用体系。

  中国特色的现代信用体系不仅体现在与信用活动的有关组织、有关市场和有关法律,而且体现在信用的文化特质。中国的信用文化特质应该是兼容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优良思想、坚持马克思的信用文化理论和观点、借鉴西方信用组织结构和信用风险评级、监控技术形成的信用伦理道德和观念。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应该是以组织建设为突破、以培育和完善市场为手段、以信用的制度和法律建设为核心、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文化为目的、稳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和战略难点。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是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关系到信用体系运行的效率,法律体系的建设关系到信用体系的运行规则。合理有效的信用体系制度使信用体系中的有关组织之间可以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业务分工和业务合作,减少信用信息流通中的阻滞和低效化运作;同时合理有效的信用体系制度能够使信用调查和评估的结论客观、公正、科学,维护信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度,为投资者、证券的发行者、监管者等信用信息的利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信用活动参与主体各方的行为,明确了各方在信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对信用交易中产生的信用纠纷能够作出明确的判定,具有强烈的可执行性。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中还隐含着信用文化的核心内容,确定了信用文化的主导思想。因此信用制度建设与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

    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在于中国特色的信用文化的确立。文化是一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是一种熟人的、具有小范围区域性的、与商品经济和封建社会相适应的信用文化;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文化是一种国家“统收统支”,各经济主体没有独立性的信用文化;西方的信用文化具有以人身为最后保证的拙劣性,和以商业利益为动机、以尊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奖惩并重为实践的先进性,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和意识相适应。我国是具有优良信用传统的国度,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兼顾中西、保持中国特色,是建立我国信用文化的难点。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

  在我国现在信用问题严重凸显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和效率仍然应该坚持以政府驱动为基本的模式。在政府的驱动下应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部署。

  第一,建立信用体系中的组织,并对其进行培育,不断发挥组织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对于信用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组织,应视情况进行整合和发展。资信评级的中介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已经开始建立,现在全国已有50家左右的资信评级机构,这些评级机构的建立具有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征,不利于全国资信评级市场的形成。对于资信评级的组织或类似于这样的信用体系组织应该通过竞争的手段、限制新加入者的手段,以及限定业务的手段逐渐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扩大组织的规模和区域覆盖面,逐渐推进全国资信评级市场的形成。

  对于信用体系中现在不存在的组织应积极建立和发展。例如我国的征信机构,现在只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建立了征信机构,而其他省市没有建立。再例如个人诚信的征信和评估组织只在上海有,而其他省市没有。对于类似的组织,各地政府应该扶持并促进其尽早的建立。

  第二,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我国金融业在不断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畸形,品种单一。在债券市场上国债一支独秀,而其他主体发行的债券较少,可转换债券也刚刚起步,资产的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证券化等都还不存在。商业票据的贴现市场、承兑市场也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信用担保体系也在初创阶段。鉴于这样的情况,各地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积极培育和发展地方的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努力促进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金融品种的丰富化,为信用的提升和信用风险的分散提供条件。
  第三,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信用问题有个认识过程、讨论过程和最后的决策过程,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第四,确立我国的信用文化。在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我国的信用文化的主导思想和核心内容就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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