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辩证分析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朔造了我国悠久的灿烂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法律、伦理文化的发展并不平衡。经济法律发展相对较快,政治与伦理文化则相对落后。在新的社会伦理观念尚未建构
一、道德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辩证分析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朔造了我国悠久的灿烂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法律、伦理文化的发展并不平衡。经济法律发展相对较快,政治与伦理文化则相对落后。在新的社会伦理观念尚未建构形成,传统文化又失去社会整合能力的经济加快建设进程中,中国社会明显出现了"道德滑坡"、"诚信危机"、"诚信虚无"。在唯利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冲击下,普通百姓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坑蒙捌骗,失信违法;政府部门朝令夕改不守信用;党员干部也禁不住名利诱惑,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这种社会风气愈演愈烈,严重地危胁到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政府政治的公信度,因此必须建立有效机制加以遏止。
在世界日益走向法治文明的今天"依法治国"无疑是一种重要的首选的治国机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法制进程是快速的,多成果的,对社会行为的失范与违法腐败的治理也起到了重要的惩治和威慑作用。然而缺德违法现象并未因法重而无有,法律的调控机制甚至不如"严打"、"斗争"等政策手段来得快速而有效。因此通过考察单一的"依法治国"这种模式的现实效果,使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理性的反思,寻找其存在的漏洞与弊端,从而探求其它模式的灵活互补,走出"有法即可","唯法治国"的理论误区。
通过理论与现实经验的透析,可以看到,对于人们心灵的净化,自律自觉意识的形成与培养伦理道德的自律调控机制应该优越于法律的他律机制。法律规范虽然具有导引和教育的社会功能,但防患于未然与基本守法意识的形成还需要对人们伦理精神的促动,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同时,就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制建设本身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弊端。只顾快、有、全,而不注重宣传和深化;只讲形式仿模,而不注重法理念的培植,因而有法等于无法,有法也仅流于形式化、走过场。就法治国家中最为基本的守法守信这一道德常识,在广泛道德沦丧、世风日下的现实生活中都没有形成普遍的约束力,更何谈依法来调适社会生活的法治意识。
伦理道德首先是立法环节法律的内在价值支撑,又是司法、执法环节法律职业的道德约束与良好保证;还是法律工作中监督环节的评判机制;而且更为重要的,它是公民及政府官员诚信守法与依法行政意识形成的培植土壤。缺乏道德机制的社会整合是不可想象的。而道德与法律的社会规范从来都是并行于世的。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加快与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期,必须转变观念,走出"唯法治论"的一维误区,从制度机制与道德整合双方面入手,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适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与现实丰收也才是 "小康社会"的真正含义。
以现代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并立互补的社会治理机制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规则治理的理想模式选择。其建构应从培育以民主、平等、正义、自由、进取、诚信守法等伦理精神为主导的社会价值观以及以仁慈、善良、博爱等心灵和情感追求为主导的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建全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加强和完善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系入手,并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逐步完善其它方面的制度机制,发现有效的调治方法,并使之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普适化。
二、加强统一的全民道德规范建设,重点突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
统一的,由国家规定并全力推行的道德规范与时代道德精神是转型时期社会整合与秩序建构所必须的应有内容。2001年我国出台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迈向人类新文明所做的道德建设。在当代中国高速转型期,《纲要》为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的培育、伦理道德体系的形成提出了明确的公民道德守则和道德公约。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五爱"为基本要求,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遵循社会公德,在职业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在家庭生活中遵循家庭美德。《纲要》内容精辟,对象广泛,还需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此外,中国目前的道德状况是一个多面体,公民道德建设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就《纲要》的明细化实施我们还应该把社会道德建设再具体分为两个层面。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可以分为官德,即行政道德,和公德,即公民美德两个层面。从制度文明的角度看,即是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而其中加强行政道德与政府诚信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则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官风民德的整顿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它涉及到对传统革命奉献精神的正确认识以及对经济大潮冲击下产生的严重腐败与诚信缺损现象的遏制。腐败之风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一种"怪圈",就腐败产生的原因有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历史根源。即封建特权思想和"人缘"关系社会的影响。二是制度根源。即社会转型期制度建构的衔接空隙。三是经济根源。即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西方资本主义腐坏思想的侵蚀。四是心理根源。即对传统革命奉献精神的迷失和腐败文化的恶性循环。而人们在痛斥世风日跷、诚信缺损、官风靡败的社会现象时,往往把革命建设时期的官风民德作为参照系,人们叩念雷锋,企盼焦裕禄式的好书记,这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强大力量。在今天,"为人民服务"仍是领导干部工作的宗旨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然而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是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支"看不见的手"在无形之中已经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同时,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多种所制经济形式所产生的分配差异以及科技时代所产生的社会分工与分层也导致了人们对传统道德及革命美德的现实思考。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所涌现与形成的无私奉献精神是否能够持久,怎样弘扬;建设时期人们普遍道德状况的良好,腐败之风的少见与当今腐败根源的对比;如何遏制腐败都需要提高认识,急待解决。就西方国家道德立法的状况,如对拾金不昧的规定,"无因管理"(助人为乐)的规定,公务员法中有关道德行为的规定等为借鉴,可以把道德行为纳入制度化的机制。通过道德立法所确定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障。
实践证明,诚信政治、反腐倡廉关键在于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和加强对其行政行为的制度约束。其中,提高行政道德素质是治本,加强制度约束是治标。从治本到治标,都以贯彻行政道德要求为主要内容。
行政道德应当从两个维度进行建构:
一是政治道德。党在十六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在政治思想方面,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站稳政治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分化 "、"西化"、"台独",以及一切破坏社会主义中国富强、统一的反动思想。在政治行为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坚持政治民主与集中的原则,维持中央和集体领导的权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权力,处理好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关系等。在具体行动中,时刻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保证政治行为的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最后,在经济建设中,还要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经济建设环境。
二是公务道德。即公务员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快速、准确、保质保量地从事公务活动。注意行政交际行为,言谈举止礼貌大方,接人待物彬彬有礼,协调好上下及同事关系。同时、公务员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行政工作纪律。
总之,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双文明发展的关键一节,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努力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与诚信意识,建立建全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单行法规、组织规范和行为守则,从制度约束与素质提高双方面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加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
1、立法建设还需完善
(1)、建立建全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应当把社会生活中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使道德公约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在经济伦理体系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是整个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石。因此,职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化与保障。这在世界许多国家早已成为道德制度法律化建设的一个内容。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缺乏法制途径,即以立法的形式把公务员的从政道德及社会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下来,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它们有效地实施。
(2)、立法时应充分考虑道德价值及道德因素。
就法律本身来讲,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其必须以伦理价值为基础,法律只有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而立法恰恰是对基本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过程。因此立法过程应充分考虑具体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观念和标准,并在法律中加以确认。
2、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法律运行低效益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道德素质和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腐败成疾。法律主体缺乏应有的诚信素质,对于设立的再好再完备的法律来说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责任感,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具体说,对策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策二,加强司法执法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其法律权威的法治意识,树立正义公正的法律工作者形象;对策三,通过具体有效的制度机制,如财产申报制度、岗位流动制度、公务回避制度等强化和保障司法廉洁;对策四,加强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执法、司法的监督及司法腐败的揭露,形成"多眼跟踪"的社会环境与监督氛围。
3、培育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感
80年代,中央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时提出"五讲、四美、三热爱"的道德要求,还没有专门涉及守法问题,而新时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明确提出"爱国守法"的道德要求,突出了守法的道德义务。守法是一个现代的国家对公民的起码要求,公民应当把守法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现代守法精神既摒弃奴性守法观,也排斥拒受约束的极端自由主义,它体现的是正义和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是基于形式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而赋予其合法性,进而形成对形式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公民守法不仅是尊重社会公共的利益和意志,也是尊重公民的基本的自由权利。强调依法治国,不仅要实行良法之治,还要有普遍的守法,这是法治的核心理念。而要使守法成为一种道德义务,使法律内化为人们心性中的良知良能,必须通过培育守法主体的守法道德义务感。对此,我们要变革法律教育观念,改变以往惯用的就案论案,就法说法的单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做法,要把法律常识的普及统摄于法律理念、民主法制精神的传播、诱发之下。法律教育宣传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律生活的基础上,开展对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正视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使广大社会公众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和法律生活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美好事物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这样的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理念与现实相结合的法律教育,在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环境不断改善的配合下,必定会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支持和信仰。
4、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无论在行政、司法与执法上,权力相对集中,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极为重要。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近几年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较大,通过新闻揭发暴光、跟踪报导等形式,暴露了许多执法、司法腐败问题,从而成为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的一个有效的案件来源。相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其它形式监督虽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力度明显不够。如各党政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还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而我国舆论监督法制化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力有限。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取决于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而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我国法律监督在形式上并不欠缺,问题是监督的力度还不够,总体水平较低,在整个法制体系中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并配之以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坚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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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珂,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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