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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契约与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

来源:信用中国网 2008-05-05 17:42:4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由于信用行为缺乏必要的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由于信用行为缺乏必要的预算约束与制度约束,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形成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制约。目前我国银行业出现的“惜贷”现象和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也说明了这一点。因而消除信用制度的制约,建立规范、合理、高效的信用体系与制度,已成为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当务之急。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性建议。

    二、不对称信息与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

    一般情况下,信用市场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定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信用合约签定之后,产生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这些已经成为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起点和前提假设(Arrow,1989;张维迎,1996)。

    然而不同授受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对信贷过程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我们一般用信息结构来表示。以银企信贷关系为例,假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存在两种类型: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G)和经营状况较差、信誉较低的企业(B)。又假定G企业的贷款风险βg较低,而F企业的贷款风险βb较高,βg<βb,并且决定两种类型企业的风险概率分布不同,βg的概率为 Pg,βh的概率为Pb,每一时期影响企业风险大小的外界因素是随机的。企业完全知道自己的类型,而银行并不知道其真实类型,只能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企业的信息,依此判断企业G的风险概率为ηg,企业B的风险概率为ηb,设ηg(Pg-ηg),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Pg-ηg)和(Pb-ηb)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对非贷款申请报告的信息投入,银行的信息投入越大,ηg和ηb就越接近于Pg和Pb,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银行最佳的信息投入量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均衡点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建立,授信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另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我国信用市场严重的信息制约。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惧贷”或“惜贷”的直接理由。

    三、不完全契约与信用市场风险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只是产生我国目前信用市场中高违约风险的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标准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约性安排,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和金融结构的形成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19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用制度,除了居民与国家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外,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信用关系,因为几乎所有的信用形式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的框架下以“公对公”的形式实现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只是在国家计划的管理下实现信用资产使用权的重新分配而已。而信用契约的安排及其约束力也完全来自政府计划,同时契约双方的利益冲突也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计划及信用资产的重新分配得到解决。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虽然契约也是不完全的,但契约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存在信用市场的风险问题。1980年代我国开始了以让利放权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使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成为了信用市场的参与主体;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共有产权体系,使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私营及集体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体系的信用支持。但是随着我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发展和繁荣,相应的信用制度却一直不完善,导致信用契约的高度不完全和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使信用主体面临极高的违约风险。

    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契约是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所有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作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Hart,1998)。产生契约不完全的根本原因来自三个方面: (1)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信息传递e、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金融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将不可避免;(2)第三者无法验证。Hart认为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 (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Hart,1998);(3)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全。

    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是一般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而这些负债对国有企业是软约束,可以长期占用不还,并且银行通过法院获得国有企业偿债率很低(目前只有30%左右),所以在这样的信用制度安排下形成了国有企业的“赖帐机制”(蒋海、温思美,1998)。另一方面,国有银行的管理体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国目前市场信用过程中契约的不完全除了具有一般经济社会不完全契约的特征外,其主要原因还来自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和信用制度的严重扭曲,使我国信用契约的不完全性更加突出。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

    四、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政策性建议

    信用市场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现代信用体系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而完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秩序、消除信用约束,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就上述分析结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

    1.完善我国信用制度的基本思路

    要建立我国的现代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市场秩序与信用行为,必须首先消除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即解决目前信用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问题,而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信用制度。当然我们不可能完全根治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但我们可以通过最优的制度安排,纠正制度缺陷产生的该类问题,将其降低到最低程度。那么在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只能通过最优契约的设计,实现剩余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形成激励相容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来克服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显然,目前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改善市场信用关系,完善市场信用制度。而关于最优契约的设计,则是微观信用主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这里不展开分析。

    2.完善我国市场信用体系的政策性建议

    (1)减少政府的强金融干预,理顺银企间产权关系。我国信用制度的扭曲,主要来自经济转型期政府强金融干预条件下的金融产权安排。所以,只有避免政府对金融过程的过度干预,特别是对微观金融的干预,明确界定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金融产权边界,才能真正消除国有企业“逃债”甚至“废债”的理由和借口。这一方面需要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的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高效的信用体系。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吴联生,2001),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3)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谢平等,2001),特别要解决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如何评级和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等则是专业评级机构考虑的内容。目前上海、广州、大连等城市已开始了这方面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4)加强法制建设,改善信用秩序。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保证契约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而我国目前情况是,在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对直属的企业进行庇护和支持,造成许多企业的违约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使得企业违约的收益远远高出成本,形成了企业违约的激励。这一点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信贷契约中尤为突出。所以要改善信用秩序,必须首先切断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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