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标识制度”是政府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具体来说,它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企业(或其中的某类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由具有资质的、国内权威的资信评估
“企业信用标识制度”是政府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具体来说,它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企业(或其中的某类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由具有资质的、国内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如安博尔评级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通过颁发“企业信用标识证”和“企业信用标识码”予以公示的一项制度。它具有法律法规(实施办法、指导意见等)、企业信用标识证、企业信用标识码、企业信用标识体系、企业信用评价技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六个基本要素。
“企业信用标识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 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本质问题,这是因为:
一方面,由于“企业信用标识制度”是将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企业(或某类企业)的诚信信息和其它各种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收集起来,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并由信用分析师借助于智能化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快速、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这既满足了实施信用标识制度对企业信用产品的制度性需求,又解决了企业信用信息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信用标识制度”公示的是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结果,而不是有关企业信用的全部原始信息,这不仅解决了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而且,方便了市场交易各方相互之间对信用状况的判断。
实施“企业信用标识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本质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它可以在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得到很好的解释。
信息经济学的解释。一般情况下,信用市场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发展有相对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定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信用合约签定之后,产生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企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授信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
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只是产生我国目前信用市场中高违约风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充分条件是不完善的信用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信用行为主体的规范、标准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约性安排,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和金融结构的形成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发展,相应的信用制度却一直不够完善,导致信用契约的高度不完全和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使信用主体面临极高的违约风险。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契约是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所有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作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产生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二是第三者无法验证;三是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其中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是一般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在我国尤为突出。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信用关系的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主要来自信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契约的不完全,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进一步加重了契约的不完全,而其根源是不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和不健全的法治体系。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结果是大大降低了市场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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