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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应坚持正确的取向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05-05 17:42:47

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没有信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发展市场经济,无疑应当恪守诚信为本的基本准则。 但是,诚信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培

    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没有信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发展市场经济,无疑应当恪守诚信为本的基本准则。
但是,诚信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培植诚信观念,优化信用环境,打造信用中国,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其关键就是应当坚持以下正确的取向:

    信用管理法制化。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样也是社会信用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经过近150年的发展,西方“征信国家”现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我国作为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理应学习借鉴西方“征信国家”的经验,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执法,尽快告别信用建设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状,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法制化。

    信用观念普及化。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打造信用中国,必须普及和强化社会主体的信用观念。政府应依法行政,确保自己真正成为民众信赖的“阳光政府”。商事组织应普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事组织还应逐步建立起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大学教育应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课程,信用管理协会或信用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强化广大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观念。

    信用管理社会化。政府职能要进行科学定位,应当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改善对社会信用的管理。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组建诸如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民间信用管理机构联系同仁、沟通政府、协调行动、培训员工、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外国的经验表明,实施信用管理社会化,有利于政府形象的再造,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产生政府信用对个人、企业信用的挤出效应。

    信用记录公开化。不良信用行为无记录,商业信誉不能通过显示系统及时地显示和表达出来,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之一。培育社会信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显示表达系统,形成真正能够奖优罚劣的社会机制。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为每个自然人和每户企业配置一个根本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和商业代码,确保政府部门、银行与公司客户都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公民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当一个自然人或企业的信用不良时,其记录上会有所显示。当自然人或企业破产时,有关当事人不能出国旅游,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享受信贷服务,不能购买高档商品。这种信用公开化使公民和企业的资信状况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查询。显然,这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效防范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是极其有益的。

    信用市场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市场管理应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政府不应当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更不应当进行征信垄断。首先、信用中介机构应当成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不应由政府出资组建,而是应当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一开始就实行民营化经营管理。其次、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应当实行商品化、市场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获得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都必须依等价有偿原则办事,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在整个信用管理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应当限制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培育信用需求。政府应通过言传身教,促使社会主体增加信用观念,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激发起人们强烈的信用需求欲望。二是增大信用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政府应当成为信用立法的积极倡导者,不断推进我国信用立法的完善;政府作为信用执法部门的监督者,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执法部门加大信用执法的力度,严惩形形色色的失信行为。三是推动信息数据的及时准确披露,保护征信机构获取信息数据的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政府基本上不应当参与征信行业的投资、经营与管理。实践必将证明,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方式推进征信市场建设,在一定的阶段上也许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其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事后定会成为又一个新生的改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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