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安排
来源:金融时报
2008-05-05 17:42:46
要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明确国际衍生交易中使用的终止净额结算和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原则。 所谓终止净额结算,指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双方在因一方违约或约定的提前终止事件发生时,将所有将来到期的款
要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明确国际衍生交易中使用的终止净额结算和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原则。
所谓终止净额结算,指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双方在因一方违约或约定的提前终止事件发生时,将所有将来到期的款项的现值重新计算并互相轧差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即将原有的相互支付的义务转为一个单向的支付义务,避免一方(或其破产管理人)有选择性地履行对自己有利的交易和拒绝履行对自己不利的交易。
在国内金融市场实践中,“净额结算”概念在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而具有所有权转让信用支持特点的买断式回购也已经在债券市场推出。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正式引入了“转让式履约保障机制”,允许交易双方通过转让履约保障品以控制衍生产品交易产生的风险,为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国际实践中所有权转让信用支持方式
所有权转让信用支持为使用英国法管辖的衍生产品交易惯用的信用支持方式。在英国法下,使用传统的质押方式为现代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支持存在许多不足。首先,提供质押的协议文本比较复杂。其次,执行质押物需经历一个相对复杂的执行程序,甚至该权利会在某些法律程序中被限制。最重要的是,质权人并没有使用质物的权利,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收到现金或债券但不能使用,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巨额交易成本。
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的出现,克服了英国法下质押担保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上述约束。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权属转让,而不是在特定的物上设定担保权益,因此不受一般设立质权需要的要式条件的限制。信用支持物的转让与交易双方之间涉及财产转让的其他交易一样,属于主协议项下的一项交易,双方仅需就转让的交易条款作出规定,而其它权利义务(包括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仍由主协议管辖。另外,信用支持物一经转让,即归接受一方所有,其有权自由支配信用支持物。因此,该种信用支持安排不受质押品须经法定程序执行及质权人不得随意支配信用支持物的限制。
二、中国法下所有权转让
与英国法类似,《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在控制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方面有一定的缺陷。譬如在金融衍生交易中,一方的信用风险敞口额不时发生变化,双方因此需要根据信用风险敞口额的变化来定期调整提供的质物的价值(即盯市)。此外,无论以提供保证金或是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违约事件发生后,保管保证金的同业拆借中心或负责债券解押及处置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只有在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违约处理书面协议后,或收到相关仲裁/诉讼结果后,方会在交易双方的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划付处理或完成相应的解押与处置手续。如果双方无法就违约处理达成书面协议,则质权人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后方可获得保证金或对质押的债券进行处置。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言,市场风险瞬息万变,缺乏快速解决争议的途径则会导致交易风险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扩大。最后,质权人没有自由处置质物的权利。
相比之下,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可以快速有效地控制双方之间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并让有关的信用支持物得以物尽其用。根据《物权法》,一般动产物权自交付时便发生效力,因此如采用现金提供信用支持,现金自划入受让方账户即完成转让;如通过转让国债提供信用支持,一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转让方账户内的债券划入受让方的账户,该债券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让方的所有权便得以确认。因此,所有权转让安排可使得定期“盯市”有效得以实现,从而控制交易风险。
有观点认为,所有权转让安排实际上取得了与传统担保类似的经济效果,因此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变相的担保安排。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首先,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物上设置担保物权属于法律上的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条件,其效力才可以被承认。交易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表达在特定物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意愿为设立担保物权的要素之一;对债券等需要通过结算系统登记方能生效的物而言,该等登记亦为担保物权生效的要素。其次,根据转让安排,受让方为信用支持物的明示所有人,其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将信用支持物向第三方转让,则该第三方为善意第三方。若在该种情况下仍将物的所有权认定为归转让方所有,有损善意第三方的权利。此外,对所有权转让信用支持安排的否定,还会影响其它金融市场行为。在买断式回购中,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通过卖出债券获得资金并有权在未来买回债券,融资方实际上通过转让债券的所有权为融资提供了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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