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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

来源:法制日报 2008-05-05 17:42:46

二十几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如火如荼,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却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和法官的一个痼疾,也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一道抹不去的阴影。    执行难何以破解,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大部分的生效裁判都仰赖强制执行,法院深陷堆积如山且不

    二十几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如火如荼,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却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和法官的一个痼疾,也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一道抹不去的阴影。
  
    执行难何以破解,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大部分的生效裁判都仰赖强制执行,法院深陷堆积如山且不断增长的案件之中不能自拔,执行到位率长期在低位徘徊,法院因此备受诘难;但大量积存而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客观上又给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气焰,导致每一起案件的执行犹如一场斗智斗勇的“战争”,执行因此难上加难。
    
    考量每年诉至法院的数以百万计的民商事纠纷,诚然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反映,但很大程度上又何尝不是市场规则被扭曲和破坏的一种折射。因为,违约、欺诈、剽窃、侵权等等,正是滋生纠纷的直接动因。
    
   很显然,当下的执行难问题,也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失范现象的集中显现,逃避、抗拒执行反映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奉违成本算计后的选择。
    
    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穆尔曾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转型期的中国,信用危机正在像毒瘤一样侵蚀着我们的经济肌体,甚至出现了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当失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大多数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境遇下,执行难的存在也就不足为怪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失信行为的发生决定于其带来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小。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失信现象必然会大量发生。
    
    当下,执行难的产生固然有体制、机制乃至执行工作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失信成本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应当是种种经济乱象的症结所在,也是执行难的根源。
    
    失信成本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我国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公众的信用观念较为淡薄,加之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评价和控制机制乏力,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而法律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除了人身自由罚之外,更多的还是经济惩戒。经济惩戒的兑现,又有一个执行问题,这就又回到了执行难本身。
    
    因此,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首先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加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应当是不二之选,也是目前可行之策。
    
    中国的法官到国外考察时,总是会向国外的同行问起执行难的问题。国外的经验印证了上述观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关重要。美国公民从小就有一个属于自己独有的社会保障号码,申请入学、申请工作、申办信用卡、办理保险、买卖股票、租房买房、申请驾照和营业执照等等,使用的都是这一个号码,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纳税、借贷、缴纳罚金或赔偿金等情况一一记录在案,个人资信情况与整个社会紧密联成一个网络。如果信用记录有污点,经商、贷款乃至消费和申请工作都会遇到障碍。信用成了个人的“第二生命”,所以美国法院审判与钱财有关的案件,几乎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如果支付困难,债务人的个人信誉记录就又有污点,给他日后的生活又带来更多的困难,甚至可能会被其债权人申请个人破产。
    
    但我们目前的制度设置却为赖债者洞开了方便之门: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在银行多头开户;为逃债、躲债之需,可以把自己的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再度开张;在赖债不还的同时,却可以挥霍无度地不断大额消费……凡此种种,导致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设若我们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对失信者,特别是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这样的存在严重信誉问题的人,金融机构限制向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其他资金支持,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新设公司注册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在买卖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置车辆方面进行限制和监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其竞标资格进行限制,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限制……如此一来,“守信可受益、失信遭惩罚、无信难立足”的氛围必能逐步形成,诚实守信也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守信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
    
    虽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牵涉诸多部门的配合问题,但目前条件下,技术上并不存在大的障碍,关键是我国信用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致使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失信者进行约束或限制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明确金融、工商、房地产、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对失信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约束,提高失信者的风险成本。深圳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囿于地方法规的效力范围,相对全国广阔、统一的市场,其实际效用自然也是有限的。惟有从最高立法层面着手,才能最终形成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法治化、长效性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但诚信不会凭空产生,需要依赖信用体系这一市场化的平台,更需要法律手段做后盾和保障。强制执行似一柄利剑,重在威慑,如果案案都需仗剑前行,法院必定力不从心,威慑力也会大打折扣,效果更会差强人意。完善的信用体系,则应当是一张网,当失信、违法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时,自动履行自会成为其必然选择。
    
    诚如斯,我们就不会再屡屡抱怨甚嚣尘上的信用失范现象,执行不再难的一天也将不再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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