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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可依法使用外贸信用信息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2008-05-05 17:42:45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外贸易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为此,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筹建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外贸易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为此,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筹建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市场主体”,是指在国内外市场流通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与外贸经营者生产、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建设全国联网的外贸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健全外贸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等方式,贯彻我国外贸发展的宏观政策和管理要求,规范外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企业自觉遵纪守法,培育诚信的外贸经营环境和氛围,逐步建立良好的外贸秩序,为我国外贸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管理办法》指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构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协会负责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及驻外经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登录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信用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用信息。

    对于信息公布的标准,《管理办法》指出,原则上,市场主体的工商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和资质证书中列明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以及全部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2005年1月,商务部将深圳市作为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努力,“深圳市对外贸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运行,在规范外贸秩序领域发挥出实效。按照“边建设、边使用”的原则,商务部根据外贸管理工作需要,已使用试点系统开展了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有关外贸经营者资质审查等工作,效果良好。

    日前,商务部又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青岛、湖北、甘肃等10个省市确定为对贸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批试点省市。商务部表示,力争在短期完成第二批试点省市外贸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尽快投入运行,并在总结各个试点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的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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