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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服务专业机构运行机制的思考

来源:www.ccn86.com 2008-05-05 17:42:45

人们呼唤诚信,民族复兴期盼重塑信用,国际亟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烈呼声,犹如春风扑面而来,继杭州企业信用“政府积极推动、中介规范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广

    人们呼唤诚信,民族复兴期盼重塑信用,国际亟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烈呼声,犹如春风扑面而来,继杭州企业信用“政府积极推动、中介规范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广泛监督”开先河之后,全国各地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应运而生。但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态的信用经济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对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运行机制必然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我们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自组建以来,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着前进。在回顾、比较的基础上,就信用服务专业机构运行机制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供同行们参考。

  一、社会信用体系与银行资信评估

  在人们谈论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有一种很突出的观点是,银行已经有企业的资信评估,再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就可以了,这就是银行自成系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认为,这么做是不可取的。

  一是银行信用系统的信用信息不全面。所谓“信用”,在1989年版本的《辞海》、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大英百科全书》都只是把它与“信任”等同,作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直到康芒斯倡导的《制度经济学》问世后,才使我们懂得如何准确地把握作为一种制度地“信用”:首先是人类个体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心理学特征是信任和安全感;其次.信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类个体集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信用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此外,信用还涉及到法律上“债”的概念。如果从这四方面来理解“信用”,那么银行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只能把握“贷和借的运动”,它与人类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庞杂的社会行为相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比如企业纳税的信用;企业在生产、销售中是否保证产品质量、遵守售后服务的承诺等方面的信用: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通过海关的信用;企业在接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信用(包括注册登记、履约、广告宣传等);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中的信用;企业在公共事业缴费(电费、水费、煤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网络费等)过程中的信用:企业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兑现的信用以及接受各种处罚时缴纳罚金的信用:企业对股东和投资人的信用、在企业内部对员工的信用等.都不能通过金融信用系统查询获得信息。

  二是银行系统的信用信息是为自身服务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目益深入发展,企业对信用信息的了解以及接受信用服务的需求必将与日俱增,不仅体现在企业在国内对与之发生经济交往的对方企业信用的了解,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以后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特征.就是对境外企业信用信息的了解,以适应世界经济范围中占90%以上的信用结算方式。而银行系统难以满足企业的这方面需求。

  三是银行系统自建信用体系不符合社会分工的客观规律。在此之前,银行系统在社会上根本找不到信用服务渠道,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只能自己动手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对此无奈之举的现实,所派生出的银行系统资信评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疤”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因此,按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趋势.金融产业自身从事中介服务的业务是不明智的。信用服务这种中介服务行业属于现代第三产业,今后必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在这种新世纪的新形势下.社会信用体系还是与银行分离为好。

  二、企业市场运作与政府协助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信用服务专业机构无疑是市场运作中的行业主体.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将有效地引导企业规范、有序运行;而政府的行政手段作为一只有形的手.也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其一定的宏观控制作用。之所以这么思考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培育、健全和完善之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起步阶段,是离不开政府推进的。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应用的作用:

  一是统筹规划。就象证券交易所的设置.全国仅有沪、深两家,已经足以适应全国近8000万股民日常交易、结算的需要。曾经有一段时间,北京、天津、沈阳等地都在申办全国第三家证交所。实践证明已无必要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中央政府就应该有一个总体布局的规划。因为要包括全国的企事业单位和数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象证券交易所那样只设两家可能少了点,但也不能形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大办”局面。可以考虑建立少量征信中心与多家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并存运行的模式,征信中心类似与证券交易所,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就如一大批证券公司。征信机构建立征信数据中心库,信用服务专业机构与之联网,有偿使用征信中心的信用信息。

  二是健全法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日趋成熟,但涉及企业、个人信用方面的相关立法却是相对滞后。至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涉及到信用制度.地方规章仅有杭州市政府颁发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等。杭州的《办法》出台后,一批资产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大企业积极响应并参与,企业对信用的渴望可见一斑。从信用法制需求来看,应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哪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时限以及范围等,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也要有明确规定。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整个信用服务产业还应尽快出台关于企业信用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总之,需要为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是协调信用数据的采集。由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至少与十多个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管理,企业信用数据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以及政法部门则更多。对于征信中心、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如果没有政府积极推动,是不可能从这些部门采集到信用数据的。主要原因有四:所谓数据保密;数据采集是花了钱的;工作量大;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们不能坐等所有部门都解决认识问题后再建立信用体系。同时也难以在起步阶段动用大量资金去购买信用信息。因此,还需要取得政府支持,启发各级政府官员认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认清信用建设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公益事业,要顾全大局支持信用工作。

  四是加强监管。由于信用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管理,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诚信为本与依法行事

  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是改善我国经济环境和投资软环境的重要举措,与贯彻全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同时还须与“以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相辅相成。

  公民的信用意识与企业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强的。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是靠政府行政手段来维系的,企业不是市场主体,一切由政府大包大揽,经济领域不存在交换,也就无所谓信用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许多信用缺失行为就在新体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冒出来了,特别是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流通领域的不履约和金融领域的逃废债务的行为相当普遍,这些都属于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另外两方面则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以及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判,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7900亿元之多。因此,我们必须在营造信用文化氛围,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有法必依。

  一是破除“守信吃亏论”,撕破失信者的脸皮。通过各种渠道的监督,对那些仍旧听之任之的信用缺失行为,要给予曝光,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有一部分失信者还是要面子的.他们不想扩大自己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有些失信者可能在发出曝光警告之前改正,所以新闻媒体的警示作用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信用中国”网合作,今年六月开始.利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除了正面宣传报道“守信光荣”外,还将开辟“曝光台”,形成“失信可耻”的舆论环境,并不定期公布一些性质恶劣的信用缺失行为。通过持久不间断的努力,要让失信行为象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二是破除“失信无碍论”,严惩违法的失信者。有些失信者置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我行我素地喜欢“走钢丝”,给与之交易的企业、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酿成假酒、有毒食品、豆腐渣工程等害死人的恶性事件。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依法严惩。其中关键在于“严”字,只有严了,这些失信者在作出失信决定前,就要“精心计算”一下“失信成本”。事件败露后所付出的代价很高,就可能不会为蝇头小利去冒巨大风险了。

  三是破除“败诉无碍论”,严惩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对抗者。信用缺失现象在司法领域也有种种表现,其中之一就是法院下发的“裁定书”、“判决书”在具体执行时受阻,造成胜诉方几经周折还是无法得到权益的保障。其中确实也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给败诉方通风报信,以致转移资产、当事人出逃等,逃避惩罚。但更多的是相当一批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拒不执行。对于这种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我们打出了让失信者“名誉扫地”和“绳之以法”的两记重拳,就会成为“空拳”,这就会给那些肆无忌惮的失信者开了脚底抹油的“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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