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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与市场信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8-05-05 17:42:44

中国为走向市场经济之路,艰难探索了几十年。但在走上市场经济之路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又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又大量发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要,又存在着与它的内在矛

    中国为走向市场经济之路,艰难探索了几十年。但在走上市场经济之路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又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又大量发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要,又存在着与它的内在矛盾。
  
    人们在对经济发展过程的道德反思中,会遇到鱼与熊掌能否兼得的困惑,即市场机制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诚信道德的义利之辩。计划经济转型带来了市场自由,但却使伦理道德出现了趋利忘义的裂缝;对利益最大化的狂热突破了经济行为的道德底线,尚不完善的获利机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具有相当破坏力,诚信被人为地与利益割裂对立。一个人如果不诚实,可能就会带来麻烦;但不诚实并不一定必然带来麻烦或消极后果。只有当不诚实、谎言、作弊或骗术被发现或戳穿时,才会如此。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可能通过不诚实和欺诈侥幸获得利益。一旦如此,就会使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扩散,从而对诚实守信产生极大的冲击作用。为什么会如此,关键是在于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比较分析。
    
    市场参与者作为“经济人”,总是以理性的眼光来审视和比较不同行为的利益效果。当诚信守法带来的利益大于失信欺诈带来的损失时,就会选择诚信守法。相反,当失信欺诈获取的利益大于诚信守法获取利益,或者失信欺诈可能造成的损失很小甚至可能侥幸不被发现,而诚信守法并没有什么好处,就会坚决地选择失信欺诈。市场经济既然是“逐利经济”,就必须建立“逐利规则”。这个“逐利规则”,必须使失信欺诈者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和成本。而诚信守法者必须获得好处,尤其不能让信守法者成为事实上吃亏者。从而使社会普遍形成诚信守法的习惯,杜绝失信欺诈行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而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是以健全的法制为前提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信用失衡、秩序混乱的关键。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组织,永远不能舍弃市场经济中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但在制度设计上不能从人的诚信良知即“人性善”出发。道德建设只能管“君子”,而不能管“小人”,如同门锁、防盗门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一样。人总是跟着利益走,而利益总是跟着制度走,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引导出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因此必须做好制度设计。以“善”为出发点设计的宽容的制度,只会使善行越来越少,而恶行越来越多;相反,以“恶”为前提设计出严厉的制度,则会使恶行越来越少,而善行越来越多。
   
    在英国历史上有这样一个著名的例子:英国在历史上曾把罪犯流放到澳大利亚,而罪犯是委托商船运送到澳大利亚的。开始,政府是按照上船离岸的罪犯人数一次性发放给船主运费的。结果,船主为了节省费用,当船离岸不久,就惨无人道地把大部分罪犯扔到大海里去了,回来报告说罪犯病死或逃亡了。后来,英国政府发现这一问题之后,并不是简单地惩罚船主,而是改变了发放运费的办法,按照从澳大利亚返回罪犯的人数结算运费。结果,船主千方百计地照料好罪犯,惟恐罪犯生病和逃跑。就这个制度和规则的改变,使得船主变得“仁慈”了,提高了和“道德”水准。这就是制度或者说法制的魔力。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必须把诚信和信用建立在强大、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上。
    
    人类治理国家的智慧表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市场经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同,在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基本不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第一,法律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从市场经济产生的历史来看,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商品的出现,产生了交换的需要,这就要设法使个人服从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法律;第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领先法律来进行国家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第三,为了克服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和消极因素,需要有法律的引导和约束。例如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所驱动的,这往往会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为了防止这种可能带来消极后果,就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了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还要制订国际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或者使国内法律与国际经济法律相接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
    
    法律对诚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作用,二是规范作用,三是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法律对诚信的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健全诚信法律运行机制,使诚信有法可依。二是要建立健全诚信法律规范机制,规定诚信主体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只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建立健全失信法律惩戒机制,对市场参与者,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神、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处罚。扬善必须重赏,打假必用重典。在法律设计上,必须要让诚信者扬名天下,而使严重失信者无处藏身。
    
    心理学研究认为,诚信是人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适度满足之后自然出现的一种较高层次的需求,当诚信受到社会颂扬而带给人的满足感,往往会替代甚至超过谋利带来的满足感。因此,有的人为了追求诚信带来的社会声誉,可能放弃一部分物质利益。经济学研究认为,人的市场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诚信和失信都一样,是市场行为人在重复博弈、反复切磋过程中谋求物质利益的不同手段和行为选择。这两种理论分别是“以德治市”和“以法治市”的理论基础。要有效地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加强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内省”的力量提高人们遵守诚信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自觉性;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外施”的强制性力量约束市场参与者遵守诚信和信用。把“以德治市”和“以法治市”紧密结合起来,让诚信成为博弈者的主动选择,让更多的人回归诚信、自觉遵守信用,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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