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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征信制度建设的模式选择

来源:光明日报 2008-05-05 17:42:44

所谓征信(credit checking),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信调查服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

    所谓征信(credit checking),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信调查服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目前,我国征信业还非常落后,无论是民间机构的规模,还是整个社会的征信制度建设,都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总结我国各地征信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制度模式,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大体有以下三种成熟的模式

    1、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开放。

    2、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代表。这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征信管理体系。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其特点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3、政府经营模式。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出资组建征信公司,并对其进行直接控制管理。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把数据贡献出来,迅速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对于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目前学术界争论很大。很多人主张采用市场化的征信模式,但笔者认为,尽管从国外各种模式的比较来看,英国、美国的市场化征信模式是最全面、最发达和最完善的,然而,我国不应当用这种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美国、英国目前完善的市场化模式是经过150多年的竞争、兼并、不断试错形成的,而我国才刚刚起步。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征信行业天生具有垄断性,因为征信机构的生存依赖于其数据系统,缺乏庞大、完整、科学的数据系统,不管是在服务的功能上,还是在其成本上,小企业都无法与大型垄断征信机构竞争。我国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美、英两国花150多年时间完成的兼并和垄断。即使技术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但由众多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以致形成几个大规模的全国性的甚至跨国的征信公司,绝不可能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而实际上显然又不允许我国用那么长的时间去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已经非常严重,市场对于信用信息需求量非常大。我国目前民间虽然有一些征信公司,甚至有少数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城市,其业务范围也基本局限于当地,要想形成全国化的征信行业或全国性的征信大公司,不是朝夕可以完成的。

 与此同时,如果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发展,我国的征信行业将会完全被外国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垄断。国外的征信公司已经在中国大陆设立了分支机构,当代计算机信息业的发达,使得其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是非常低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使用其母公司庞大的动态数据库。国际上通用的各技术标准也由行业协会和各大跨国公司制定。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我国本地的征信公司都无法与国外征信企业相对抗。因而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建立英、美式的市场化征信模式为目标,但在目前应当采取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过渡模式。

 从我国已有的经验来看,大致有以下三种可供参考的模式

    1 上海模式。即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合作共建。其发展思路是 从同业征信入手,向联合征信过渡;从为银行服务开始,逐渐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以建立信用档案为基础,形成信用调查线索查询、个人信用评估、分析评分卡模式、个人资质证明的梯次化发展布局。

    2 深圳模式。即由市政府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协作,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单位参加,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委托中介公司筹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服务对象是先内后外,分期推广。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集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3 浙江模式。由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财政投资组建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具体构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体系。信用信息中介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用。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形成公共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向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讲,政府的协调作用对于各方面信息的汇总是不可替代的。从全国征信体系来考虑,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担当主导角色,地方上先推广浙江模式,当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地方信用数据库之后,再由中央政府为主导,成立全国性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向全国的用户成员提供有偿收费服务。之所以要在地方上推广浙江模式而不是上海模式或深圳模式,其原因在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民间征信行业远不如上海、深圳发达,尤其是上海,它是我国目前征信行业最为发达的城市。而在我国其他地方,甚至根本就没有民间征信公司,市场也不具备小型征信公司生存的环境,按照上海模式进行发展,是绝对没有可能的。当征信行业市场逐渐成熟时,政府再慢慢淡出市场,成立数家大规模的征信公司,以致最后形成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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