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信用立法坚持诚信价值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2008-05-05 17:42:43
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考试舞弊、行骗欺诈、制假造假、非法行医……“信用危机”已成为继“金融危机”后的最常见词汇。辽宁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李玮表示,我国加快信用立法化解
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考试舞弊、行骗欺诈、制假造假、非法行医……“信用危机”已成为继“金融危机”后的最常见词汇。辽宁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李玮表示,我国加快信用立法化解信用危机迫在眉睫。
信用立法应当体现怎样的价值取向?李玮在第二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上指出,诚实信用的价值原则应是信用立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充分体现了信用立法的价值取向。
“诚实信用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一项道德准则。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正常的交换秩序和一个较为安宁的商业环境,这就是交换主体不仅应遵守法律和契约,而且也应诚实信用,否则,商品交换就不可能顺利实现。”李玮分析说。
因此,这一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诚实”与“信用”两个层面,其中“诚实”所表达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可靠,不欺、不诈,是市场主体对其自身的信、行的真实性、可靠性要求;而“信用”所要求的是当事人所作出“诚实”的意思表示的信守与践行。
李玮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使模糊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在市场交易领域得以具体化,因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双方利益的平衡与匀称,必有待于相互之间的意思交换中的信赖和行为的信守,市场主体双方利益的归属判断必须在信用保障下,通过具体的义务履行之后才能得以判断,因此在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里,所谓社会正义与公平也就不复存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人们会越来越重视信用,信用将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更为重要的内容,信用也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更为重视并自觉履行的行为准则。“信用立法将发挥巨大的法律保障作用。”李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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