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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基于道德、产权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制度

来源:明日报 2008-05-05 17:42:42

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那么,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哪些基本因素构成的,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构建社会信用制度呢?对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作了

    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那么,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哪些基本因素构成的,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构建社会信用制度呢?对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作了科学的回答,这就是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道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培育人们重信守诺的行为习惯,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承诺关系,是人们信守自己的承诺不予改变的行为选择,也是人们利用承诺来达成某种交换关系的社会活动方式。作为一种承诺关系,信用的实质和核心是诚实,“信者,实也”,是诚实道德在人们交往中的重要体现。信用是立人之本,成事之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要构建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首先必须培育人们的信用道德,使人们自觉地守信用,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有诺必承,信守契约。信用道德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既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尺度,也是社会信用制度有效运作的根本条件。

    产权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建立明确信用关系的基本前提,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维护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现代市场交易是借助一定的契约、货币等信用工具和通过诸多代理关系来实现的,所有的交换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离开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作为通过人们一定的承诺来实现交易关系的行为方式,信用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保护基础上的。只有明晰了产权界定,才能明确交易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才能确定谁来做出承诺,谁对承诺负责,谁应该获得承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会形成人们讲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果产权不明确,信用就难以维持。同样,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可以通过侵害他人的权益来获取利益,一些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人就不会守信用,而是采取巧取豪夺的方式去谋取利益。所以,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法律是社会信用的重要保障,它为人们处理信用关系提供了普遍、规范和公正的规则,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监督机制,是遏制不守信用行为的有效武器。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形成了十分广泛和极其复杂的信用关系,要有效地调节这种广泛和复杂的信用关系,形成稳定和普遍的社会信用秩序,就必须具有普遍、规范和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在市场交易中,信用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承诺的契约关系,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约束下,双方的信用契约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维持和实现,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实施机制就是公正的第三方机制。同时,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可以弥补道德约束机制的不足。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意识、不讲信用者,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才能促使其遵守契约,承担责任。社会信用的维持既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只有将道德的内在约束和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全面和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保障社会信用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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