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我国转型期信用制度建设
来源:浙江法院网
2008-05-05 17:42:42
信用是一种主观上的诚实守信和客观上的偿付能力的统一,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人。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是指经济主体之间,以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
信用是一种主观上的诚实守信和客观上的偿付能力的统一,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人。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是指经济主体之间,以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及交易规则。
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信用,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及运行方式来看,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信用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一、我国信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可以从近几年人民法院办结案件的分析中了解我国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建德法院为例,该院2003年至2005年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8867件,其中因信用缺失(包括借款不还,拖欠货款和其他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起诉法院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5609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3.3%。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再以2005年建德法院办结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作一分析,2005年共办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856件,其中因企业买卖一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引起纠纷的案件496件,占26.7%;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发生纠纷的案件176件,占9.6%;因企业之间借款和民间借贷,一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发生纠纷的案件809件,占43.6%;其他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375件,占合同案件的20%。这充分说明了信用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信用缺失问题的严峻性。
1.个人信用水平不高。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整个社会个人信用的成熟与否很大程度地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完善与否。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观念单薄,守信意识差,一些人奉行“欠债有理”,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依归,不择手段敛财致富。如建德法院2003年至2005年共办理各类借款合同案件2227件,其中因信用缺失,公民个人借款不还而起诉至法院的合同案件有1153件,占全部借款合同案件的51.8%。
2.企业信用水平低下。首先,表现在企业和商家对消费者的各种欺诈和欺骗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次,表现在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款,“三角债”的数额越来越大,时间也越来越长。我国企业80%以上长期受“三角债”的困扰。有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1]。再次,表现在企业长期大量拖欠银行贷款,借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上市公司做假帐、虚报利润,欺骗投资者等。
3.中介机构的信用水平有待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充当着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这些中介组织本应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为其服务宗旨。但我国有些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却以利益为重,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反而给社会信用带来重创。如有的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包装下由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变成“名牌企业”。
4.政府信用水平也有待提高。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在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中,也有因信用缺失引发的案件。政府失信会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从众效应。政府无法保证诚信,隐含着失信行为将受到鼓励,市场主体会加以仿效,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大滑坡。
可见,我国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从个人到企业,甚至还有些政府部门,这不仅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破坏市场秩序,大大提高市场交易成本,降低经济运行效率,而且会直接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使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失信行为若继续增多,还会破坏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等社会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还会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信用形象,恶化投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
二、解决信用问题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信用缺失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与我国当前转型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信息传递机制缺乏等有关。以下我们将分别从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来讨论如何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一)正式约束
1.加强产权制度建设。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合约关系,是一组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的权利。交易主体对交易物具有明确的产权,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信用危机的产生和产权问题密切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各项权能能够充分实现是社会信用得以建立的物质前提。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需要对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使财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和有效保护的合理的产权制度。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类财产权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从而使所有人的财产权都真正成为不可侵犯的平等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让财产权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交易。只有个人享有完整产权,他才能对未来高度负责,极其关注自己的长远利益,从而真正解决目前企业和个人普遍只重视短期利益的行为。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无论从信用的对象还是从地区划分看,一个信用体系必须包括三个子体系:信用对象的征集信息系统;社会信用评级体系;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即对信用体系的监督和管理。在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记录被称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和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将个人、企业和国家的信用资源公开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从而使信用资源发挥最大效益。而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失信者就敢于欺骗。而严密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记录失信者的行为并发挥其信息传递的功效,使不讲诚信的企业或个人失去市场,失去合作伙伴,失去社会支持,最终被淘汰出局。
建立信用调查登记系统要做的工作包括: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对信用状况予以登记;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的登记制度是要将信用的调查情况、资料予以登记,及时更新,形成规范的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披露、惩戒制度,以形成信用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信用中介机构的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戒机制。
要建立比较完备的信用评估机构,统一信用评级标准,规范评级方法,建立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科学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制定统一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并以简单的符号表示出来。
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议重点抓好法制建设、培育信用需求、依法信用披露、规范信用行为、强化信用监督工作,而不是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对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3.加强信用法制建设。法律在信用建立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同时,要发挥法律的失信惩罚功能,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会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由于市场竞争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要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靠自律来遵守市场信用是不现实的,必须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有效发挥法律的功能,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各项法律中明确充分地体现出信用经济的要求,使解决问题有法可依。在信用管理方面,我国目前急需尽快建立的法律是有关信用数据公开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公平使用。界定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界定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界定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另外,还应建立关于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惩。在失信惩罚方面,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依法制裁逃废债务、制假售假、恶意违约等失信行为。
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真正提高背信行为的成本,使人们不敢也不愿意采取背信行为,否则建立市场信用只能沦为空谈。法律只是使法治有了可能,而法律执行才使法治具有现实性。
(二)非正式约束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等正式约束,但仅有正式约束是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最发达和信用体系最健全的美国,近年来也发生了“安然”、“安达信”等一系列失信事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正式约束的局限性。建立信用的非正式约束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借鉴学习西方有益经验。在现代社会中,信用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引导、激励、凝聚的社会力量。信用是现代社会中无国界之分、无民族之分的一种共享性文化,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世界潮流之中,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交往顺利与否取决于各交易主体之间共同遵守交易规则的程度。针对在合同签订之前,一方不知道另一方诸如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情况(信息经济学称之为“逆向选择”),重点在于建立“信号传递机制”,尽量使交易各方的信息对称起来。如果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低和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不畅,信用缺失者则不能被其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及时发现。如在一个相互认识的小村庄,由于信息传递很快,如果某人在村里借钱不还,那么村中其他人可以很快知道,大家都不会借钱给他,从此他在村里将被孤立,处于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因此他不得不讲究信用。针对签约时双方都了解有关信息,但签约后有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的签约后信息,采取“偷懒”或“不尽力”等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情况(称为“道德风险”),重点在于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同时使失信者得到惩罚。
2.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美国经济学家考埃特认为:“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 [2]。无论企业、个人或国家,讲求信用就是在为自己积累资产。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应加大对不讲诚信、恶意欺诈企业的曝光力度,将那些不讲商业道德的商家和个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大力宣传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提高守信企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使失信者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不敢、不能、不便失信。
3.加强信用教育。要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典型示范来强化信用意识,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基本公德。
此外,需指出的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承的文明古国来说,有效地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加以发扬光大,尤为重要。如前文所述,我国传统的信用与现代商业社会的信用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但传统信用观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这对于个体来说不论何时都是有教育意义的。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如果每个个体都能重视个人的修养,自觉讲求信用,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
[1] 张忠光、向洪:《信誉资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 考埃特:《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械出版社2001年版,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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