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中国科技部长徐冠华纵谈“科技信用”建设

来源:中新网 2008-05-05 17:42:41

中国科学技术部二日下午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就此书面答记者问,详细介绍该《决定》出台始末,并纵谈中国“科技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部二日下午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就此书面答记者问,详细介绍该《决定》出台始末,并纵谈中国“科技信用”体系建设——

    《决定》中所指的“科技信用”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这次科技部发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徐冠华:科技信用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科技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科技信用概念借用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信用或商业信用的含义,因为科技活动本身也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当然科技活动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因而科技信用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信用概念。

    关于这次《决定》的发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背景:

    第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规范的社会信用制度都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规则和制度之一,而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则是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基础。中国加入WTO之后,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信用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软环境,从多方面影响并决定着环境的发展和演变,一旦信用缺失就意味着失去了走向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通行证。因此,市场经济是立足于诚信的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第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制度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客观需要。

    第四,加强信用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加强科技计划的信用管理,可以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管理的机制创新,加强评价和监督,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当前发布《决定》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徐冠华:近年来,科技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推动科技信用制度建设。这次发布《决定》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

    第二,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引入信用管理机制,是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机制上的一个创新。逐步建立起科技信用制度,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可以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最终简化科技计划管理和降低管理总成本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实施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引导科技发展方向、通过政府投入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由于国家科技计划的规模性和指导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信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府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并对整个社会的信用走向起到导向作用,对社会信用状况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重要的基础。科技信用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推进科技信用制度建设可以提高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全面建设。

    《决定》有什么特点?

    徐冠华:《决定》的发布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首先,《决定》是针对当前中国科技活动中的若干突出问题而制定的。当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也正处于较激烈的变化时期,这一阶段新的制度还不完善,如不加强制度约束,较易产生信用不端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参与科技计划实施的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也大量地参与到国家科技计划中来,一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对执行者、评价者等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息掌握不充分。因此,《决定》针对这些情况提出,要从制度方面建立一种约束机制,这既体现了制度约束与道德约束的有机结合,也体现了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环境建设与学风建设的有机结合。

    其次,《决定》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原则、对象、依据和管理重点,体现了政府制度约束与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的有机结合。一是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全过程;二是先客观记录,再公正评价,前提是假定科技活动的主体对象是守信的,然后根据其客观记录对其进行公正评价,目的是出于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是使科技信用的评价和管理建立在科技计划的执行者客观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基础之上,将建立科技信用的基本信息、良好记录信息和不良记录信息作为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础,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并结合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监督。

    第三,《决定》提出了建设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信息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科技信用管理具有关键意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决定》提出要结合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逐步建立中国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从而为国家科技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当前中国科技信用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基本情况如何?

    徐冠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加入WTO,信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已逐步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与此同时,科技界也积极开展了相关活动,相继推出了有关科技道德、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科技信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或行为规范。这些措施对于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保证科技工作正常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在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过程中,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科技活动是不可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大环境的,而科技信用问题则是目前中国社会信用问题在科技界的具体表现。这些问题的表现与社会信用既有共性,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具体地表现在科技计划立项、评价、执行等几个环节。如有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夸大技术经济指标、人为编造数据;参与国家科技计划评审、咨询等评价活动的一些项目承担单位或专家不能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一些存在利益或学术观点冲突的项目做不到公正评价;一些中介机构甚至借评价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被评对象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科技界也遭到了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但广大科技人员都能够遵循中国科技界的优良传统,他们勤于耕耘,敢于拼搏,善于攻关,勇于攀登,无私奉献,尊重科学,严格自律,遵纪守法,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好评。因此,科技界在社会和人们心中仍然有着崇高的地位。上个世纪90年代的多次调查表明,在人们羡慕和尊敬的职业当中,科技工作者都始终列在最前面。这充分说明科学家、科技界对于整个社会的示范性,也说明了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存在的与信用有关的问题,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及时地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当前中国科技活动中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原因有哪些?

    徐冠华:以上这些和信用相关的现象和问题的出现,可以说其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多种因素。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转型时期制度与价值观剧烈变化的因素。信用问题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多发的、常见的问题。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很多旧的制度正在打破,而新的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制度之间不衔接甚至出现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管理制度出现缺失现象,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状况恶化。

    第二,科技活动特殊性的因素。科技活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投入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及作为中间产品的知识资本,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更高级的知识产品。但科技活动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活动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科研活动的探索性、科技成果价值的难测性、科技活动的长期性等方面。然而,在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等科技活动的约定中,具有较明显的不完备性契约特征,其中的刚性内容不多,可测性和可考核性较弱,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的约束力也较差,如不加强制度约束,较易产生信用不端等问题。

    第三,科技活动的信息不对称性因素。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参与科技计划实施的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因而信息扭曲、信号失真、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企业作为技术的创新主体,大量地参与到国家科技计划中来,这些新情况也使得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对执行者、评价者等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息掌握不充分。一定程度上讲,信息的不对称使其成为科技信用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科技活动失信行为科技部采取了哪些措施?

    徐冠华:近年来围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部陆续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涉及立项、预算、验收、程序规范、行为准则、评估、评审、招投标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初步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科技管理制度体系。其中虽未明确提出信用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已经从某个角度或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信用问题。

    2002年科技部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科技计划课题立项过程中容易产生不良行政行为和腐败问题的情况,在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各专项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程序、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发布实施。这个《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产生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002年,科技部与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了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加强对评价过程的监督和提高评价的公开性、公正性等意见。

    2003年,科技部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制定发布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界定了评价工作的主体和职责,明确了评价的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特别是针对评价专家的遴选及资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的专家遴选遵循随机、回避和定期换届原则,建立专家信誉制度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出“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法为据”的专家路线。这对于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科技部结合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科技信用有关问题的调查和研究。今年,科技部在这些研究基础上,及时做出了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决定》力图从明确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的意义,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原则、重点内容等方面提出要求,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进行顶层设计。

    《决定》与科技活动中执行主体的自律约束是什么关系?

    徐冠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为中国社会信用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科技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

    要做好科技信用管理工作,除了依靠道德教育和诚信文化教育以外,还必须依靠规范的制度建设。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机制应当是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只有保证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高昂的失信代价,才能改善目前的信用状况。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组成部分,同样也适用这种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信用制度的目的就是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失信和不端行为进行制度约束。

    这种制度约束主要体现为硬约束,具有刚性的特点。一般而言,制度约束与道德约束是互为辨证的关系。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全社会的信用价值体系,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合同和其他相关规则条文对科技活动进行管理是不充分的,往往需要通过建立科技信用管理机制或形成制度方面刚性约束的他律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我们在把握科技活动执行主体道德标准时又要切合实际。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对公民个体道德水准的正确判断。对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道德水准的判断和定位,应建立在合法、守信和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要理解、肯定并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中科技活动执行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在科学精神、学术风气等方面,科技工作者个体的自律往往具有主观和能动的作用。因此,制度约束与道德约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起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在推进科技信用管理方面有哪些工作要做?

    徐冠华:总体上来看,科技部要加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力度,继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推进科技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就建立科技信用制度而言,在《决定》发布之际,我要着重指出,《决定》是整个科技信用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充分认识科技信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同时,必须积极地稳步地推进科技信用制度建设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加强相关信息数据库和评价指标等方面的建设力度,抓紧研究确定科技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等技术规范,为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要本着科学、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科技活动中信用记录的备案制和公示制的研究。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对国家负责,也对要科技活动的执行主体负责。

    要优先以评审专家为重点制订可操作的评审专家科技信用管理办法,随后还要陆续出台针对各类管理对象的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完善的科技信用制度。同时,我们将继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进行试点,完善后,进一步在所有的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推行科技信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在科技计划中推进信用管理的宣传工作。要在科技界树立和形成一个学风严谨、追求真理、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形成全社会崇尚诚信的良好风尚的新局面。

    从根本上讲,这项工作终归要依靠科技界全体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我相信,在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导向明确、结构合理、信息对称、制约有力的科技信用体系将会日趋完善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四大热点领域治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国家发改委 2018-09-20 16:17:01

人大代表之变


网络 2014-03-08 22:44:3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