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外贸法》对个人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重大突破,一度让众多想做外贸的个人和小商贸公司喜出望外。然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下发,他们发现,他们得到的“外贸经营权”
新的《外贸法》对个人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重大突破,一度让众多想做外贸的个人和小商贸公司喜出望外。然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下发,他们发现,他们得到的“外贸经营权”将由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变成一纸空文———。
这几天,商务部网站的公众留言板上异常热闹,一场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规定,新办小型外贸企业因为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因而导致他们无法生存的讨论正在这里如火如荼地进行。有网友形容说:“每天来看看商务部的网站,每天做着同一个恶梦———新注册的外贸公司可能随时需要注销。我已经欲哭无泪。”有的甚至呐喊:“这个问题再不解决我就得跳楼了!”
紧急通知激起千层浪
今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就意味着,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就将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办不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在市场上如同被剥夺了生存权,将毫无立锥之地。这无疑给刚刚从新颁布的《外贸法》里看到希望的小型外贸企业当头一棒,眼看着刚刚拿到手的外贸经营牌照又要被束之高阁。
一个有着十多年经验的“老外贸”说,“按照《通知》的规定,新办的小型外贸企业如果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就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每出口一单业务就有6%-17%的出口退税金额的损失,这对毛利仅在3%-5%的外贸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这个问题不解决,新成立的小型外贸公司只能关门大吉了。”
在哈尔滨做外贸的张贵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公司代理,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代理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外贸代理公司获得的出口退税中,张贵海等只能分得七成,代理公司要分三成,而生意实际却是张贵海跑来的。而最后当统计出口的额度时,海关统计都记到了大外贸公司名下。“现在的这种出口退税政策,极大的保护了那些大的公司,对小公司却视而不见”,张贵海认为这显失公平。
一位网友向商务部反映说,他们通常都是在贴税同外国客户做生意,如果第一年的180万出口额没有退税,也就是说有20万元左右的退税拿不到。如果是贴税做成的订单,就要亏本,这不但没有像《外贸法》所说的“降低门槛”,反而是抬高了门槛。国税总局这一政策明显与新外贸法相抵触,违背了国家鼓励出口的初衷。这样一来,新外贸法对个人放开经营权的重大突破就成了一纸空文。
据了解,目前我国新增的外贸主体有数千个,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都将面临着同样的难题。
质疑紧急通知
面对突如其来的紧急通知,对众多的新办外贸企业来说多少有点措手不及。纷纷对其提出质疑。
一位业内人士质疑说:首先,《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作为外贸经营者并保护其合法权利,维护公平、自由的外贸秩序。而国税总局的《紧急通知》却剥夺了“新办小外贸企业”的退税权,即其生存权,使得《外贸法》形同虚设。《紧急通知》有越位之嫌。其次,《紧急通知》主旨是打击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不法商贸公司。而“新办小外贸企业”出口时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此而去剥夺“新小外贸企业”的退税权,是否有殃及无辜之虑?
还有人提出,出口退税政策是为避免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被双重征税而出台的,那么,只要是产品出口了,就应该平等地获得出口退税优惠,而不应该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难道小规模纳税人就应该被歧视?
一位江西籍的人士说:“国税关于纳税人认定的新政策不应与外贸法相抵触。国税局出台的新政策本意上是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这是对的,但内贸外贸应有差别,不应一刀切。因为真正的外贸公司只要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出口退税就行了,而不需要自行开出增值税发票,根本不存在什么虚开发票偷税的问题。”
面对众多外贸经营者的质疑,商务部在其网站的公众留言板上作答:“我部有关部门规财司、信息化司和部领导都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已将“新办小型出口企业普遍反映的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汇集整理成专题报告。同时,我部仍在不断的与国税总局进行沟通和协调。”
本报记者也致电国家税务总局采访此事,被告知要先传真采访提纲,但记者将采访提纲传真到国家税务总局新闻中心后,直到记者截稿时,也未收到国税总局的任何答复。
深圳国税应变
正当大批新成立的小型外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而又走投无路的时候,有人发现,深圳国家税务局早在7月30日就下发了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文中特别强调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而制定。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也就是说,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只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都可以申请批准为“一般纳税人”,而无需销售额、注册资金、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
为了证实这一判断,本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国税局流转税处,证实了这一判断。
该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说,《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比起国家税务总局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来说,的确有一些突破,但并不是说这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相违背。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半个月后,我们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补充通知的讨论稿,要求我们在一般纳税人的问题上不要“一刀切”,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为此,我们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把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以来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的相关规定作了一个汇总,制定出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每一个认定条件都是有出处、有根据的,不存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相违背的问题,只是不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据了解,1998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肯定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有类似“松绑”的地方还不止深圳一地,米易县、淮安市清水河区等地的国税局,也纷纷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给予了“松绑”,但不知国家税务局哪天才能正式从源头给予“松绑”?
相关链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1.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第九条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二)商贸企业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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