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制化社会信用诚信体系
来源:文汇报
2008-05-05 17:42:39
现代信用制度可以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可以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可以催生出对整个社会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诚信态度可以催生出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
现代信用制度可以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可以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可以催生出对整个社会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诚信态度可以催生出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可以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在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方面的良性循环态势。
问题:社会信用交易不发达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信用交易是现金交易的高级形式,它是伴随社会经济形态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信用交易的规模和频次已经大大超过了现金交易,它使商品的流通和资金的周转速度加快,由此带来更大的利润。越是高级的社会形态,信用交易的方式就使用得越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文明程度,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都应该是更广泛地使用社会信用交易的形式。但实际情况却是,支撑我国信用交易的信用服务行业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如果一个国家在进行实物交易时还大量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的话,就难以期待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如果因为信用危机而转用现金交易,不看到现金,不脱手商品,看到会计账面上的“应收账款”心里就发悚,甚至出现了在现金交易时对真币还是假币都心存疑虑的话,市场经济的规模如何通过社会信用交易得到拓展?资本周转的速度如何得到提高?市场经济如何从低级形态走向高级形态?这些情况的出现至少说明,负面信用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震慑力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信用交易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信用交易的发展。
原因: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滞后
伦理道德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动力要素如功利、竞争、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有人甚至生搬硬套西方的市场伦理道德观念来说明当今中国的现实问题。市场经济同这些要素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重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这是涉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能否建立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但要真正完成这项任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应该承认,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思想道德体系的重建步伐还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商贸活动不守信用、违背承诺、企业之间恶意违约以及坑蒙拐骗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对策: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是根本
社会信用诚信体系主要由法律、信用和惩罚三个子体系组成:
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诚信法律体系
抓紧构建以《社会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中央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信用法律体系中的龙头法,应当确立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制度、搜集制度、评估制度、档案制度、查询制度、担保制度、监管制度、争议解决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遏制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出现的假贷款、假按揭、贷款不还等行为的发生,使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生不良记录,将会危及个人声誉。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进一步增加消费信贷和扩大内需。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也有利于启动民间投资,增加社会需求,扩大就业,使其成为推动经济蓬勃发展的动力。
二、建立我国社会信用诚信体系
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的框架主要应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包括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和市场主体自觉参与监督、抵制失信违规意识。这是建立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的基础。
二是建立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目的是缓解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包括形成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有义务公开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用平台;形成以行业为主体的同业征信制度;形成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要明确政府的监管部门及其基本职能;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罚权力和职责;建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设立投诉受理窗口,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者与守信者的矛盾实质上是失信者与全社会和市场整体利益的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的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必须有社会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失信惩罚机制。我国并不缺乏制度的硬约束,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重刑的规定。但不守信用的现象为何仍屡禁不止呢?问题在于社会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到位。
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内容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紧紧抓住了直接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和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和农资等突出问题,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十几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改善了市场的环境。这种在问题出现以后进行集中打击是必要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但这种集中的打击社会成本比较高,而且容易给人们留下对社会信用程度不佳的印象,影响了人们的消费热情。如果有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支撑、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失信惩罚机制的运作,就能将我国整顿和规范以社会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失信惩罚机制的实施机构应包括公安、法院、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应将公民个人和法人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民事诉讼记录、拖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以及偷逃漏税记录向社会开放,允许任何人查询。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或会计。对失信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如连续若干年不修复失信记录则予以取缔。由人民银行规定各商业银行在给企业和个人贷款时,企业必须提供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健全个人贷款者的信用记录,以备查询。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实行联合年检,以确保它的客观、公正和中立。媒体则要加大对诚信问题的宣传报道,要造成一种态势和氛围,让那些严重失信者的恶名昭然天下、无处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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