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信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对于我们这个尚未完全完成社会现代化转型便急速投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的国度来说,出这样的现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我自己的理解来看,信用问题首先是社会公共伦理和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课题,其次也是社
时下,信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对于我们这个尚未完全完成社会现代化转型便急速投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的国度来说,出这样的现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我自己的理解来看,信用问题首先是社会公共伦理和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课题,其次也是社会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我还认为,信用伦理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这样一来,我对信用伦理的理解就不得不基于社会伦理的综合性范畴。同时,我还相信,在社会伦理观念(或道德意识)与社会生活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我所以为的反比逻辑: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下,人们对某一道德问题的关注愈切,恰恰反证着社会对此一道德价值的需求愈强,而按照通常的市场规律推理,社会对某一道德价值的需求愈强,又恰恰反映出该道德价值的社会匮乏程度愈高。所以,人们时下对信用问题的关注,也可以看作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严重缺乏信用伦理资源的道德症候。这的确是一个需要值得严肃对待的社会问题。
一、概念
所谓信用,一种简明的解释是,信用即承诺的可期性。或者说,信用即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责任承诺。既然是一种责任承诺,也就意味着信用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相互性信任担保和平等对应的信用责任。因此,信用既是一种严格的道义论伦理要求,也是一种需要社会制度提供普遍法制保障的社会伦理规范,甚至在一种强道义论意义上说,信用伦理本身就是社会制度伦理的重要向度之一。之所以说信用伦理是一种严格的道义伦理要求,是因为它首先是对承诺双方的责任要求。也就是说,发生信用关系的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诉求,都必须且只能在相互性的责任承诺的前提下来考虑。而之所以把信用伦理纳入社会制度伦理的考量范畴,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介化、公共化程度空前提高的情况下,发生信用关系的双方的相互性责任承诺,需要通过诉诸于社会法制规定、契约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如,银行、公证机构等等)来给予确认和担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伦理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性伦理。如同任何一种伦理规范及其实际效应都需要确定坚实的道德主体基础或内在德性条件一样,信用伦理也具有个人美德伦理和社会规范伦理的双重特性。
事实上,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本身就是由个人信用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两个基本方面所共同构成的。具体地说,个人信用系统是指根据社会个体的收入和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或信用消费、不良信用行为所受处罚和诉讼的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记录,以及根据上述情况所确定的是否对某个人发放信贷、信贷的规模之金融评价制度和社会对待方式。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还可较为宽泛地理解为,个人在包括经济交易在内的各种社会交往中所表现并获得社会或群体确认的可信任的人格品德,是一种靠诚实人格和信任美德的自律约束所实现的个人自觉承诺。但要确认个人的人格信用品德,就需要有必要的社会调查机制、个人资信的经验事实证据、以及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机制和标准,非如此不足以确证个人的人格信用品德。在此意义上,即使是个人信用也不只是一个个人美德的问题,而且还是、甚至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公民的公民道德问题,或者是作为某种特殊群体(政治党派、宗教或文化共同体、利益集团等等)成员的成员道德问题。
与个人信用系统相比,社会信用系统要更为复杂一些。它是依靠国家法制体系和市场规则体系所建立、维持和实现的社会普遍有效的责任信用体系。因此,社会信用实际由制度信用和市场信用两个基本方面构成。制度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伦理的规范基础,是以国家法制秩序确立的强制性信用行为法则,不容违反。市场信用一般是指通过经济契约或商业合同所确立的信用规范,它同样得到国家法制的支持,同时也得到商业文化或市场环境的支持。如果某一商业行为违背市场信用规范,即使有可能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也不可能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长久得逞。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商品交易环境不可能容忍背信弃义的商业行为。所以,某种超越制度信用和市场信用规范的失信行为只能是商业投机,不仅要冒巨大的商业风险,而且也要冒巨大的道德风险,甚至可能最终导致投机者被整个社会和市场所抛弃的毁灭性后果。
二、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各系统有机配置、相互支持的完整规范体系。如果说,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必需的人格道德基础,那么,制度信用就是社会信用的政治法制前提,而市场信用则是社会信用的经济伦理条件。对于一个公正、完备、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构来说,三者各司其能,缺一不可。
人格信用的道德基础是个人的诚信美德,以及基于这一内在人格美德所养成的诚信自律。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诚”与“信”最初是两个分立的德目。“诚”首先是一种个人美德。《周易.乾》云:“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讲的是君子要以诚立业。后孟子进一步把“诚”撮升为“天道”,将“诚”之意识撮升为“人道”。其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在《礼记.大学》中,“正心、诚意”被视为儒家伦理之核心理念系统“八条目”中的两个关节和德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与之相联,“信”同样为儒家伦理所看重。孔子讲“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从社会政治伦理的层面强调民信之于社会国家秩序的重要作用。孟子讲“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将“信”作为“五伦”之一,其伦理地位已经非常显要。后在荀子及稍后的《管子》那里,“诚”与“信”被当作一个社会伦理美德的整体,荀子相信:“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诚实守信才有力量,而虚假浮夸则导致人心不定,社会混乱。《管子》更明确地把诚信的美德看作是天下伦理秩序的基础,其曰:“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在中国传统伦理看来,作为“天下之结”的诚信美德,根源于人心,心正则诚,且只有内诚于心,方能外信于人。政治家以诚取信于民,作为道德典范的君子则以诚取信于人。
中国传统伦理的诚信理念固然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含义,我们可以细细追究,但无论如何,其主诚至信的美德观念不会过时。实际上,这种诚信美德的观念已经相当成熟和周备,它既看到了诚信作为个人人格美德的内在自律力量,也看到了诚信作为社会政治美德的外在普遍约束性意义。时至今日,这一观念意义依然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有所不同的是,现代信用伦理对个人人格信用的要求更多地诉诸于社会伦理的约束机制。因此,现代社会强调对个人信用的调查、评估,以及通过恰当公正的方式,给予不同的个人信用行为以恰当公正的奖励或处罚,以保证个人信用的真实、可靠和持久。这样一来,现代社会的个人信用系统与社会制度信用系统就被用社会化的制约方式有机地关联起来。
社会信用系统得以发挥有效作用的社会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制度化(法制化)的严格规范和保障;第二,制度化的客观评估和评估标准(如,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化的监督(如,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如,信用警戒、信用豁免)。由于信用本身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承诺,而不是无条件的道德义务,所以,必须建立上述社会制约机制,才能确保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持久有效。良好的信用是人际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充分必要条件。交往和交易的基础是合作,而合作的基础则是信任或信用。
要使得人际信任和交易信用长久有效,至少有两个基本前提或条件:其一是合作和交易的效率。对于人际交往来说,人际相互的交往必须是互惠互利的,只有当交往双方都感到交往本身有益于双方时,他们的相互交往和相互信任才可能延续下去。对于经济交易来说,交易双方的合作和信用同样需要相互性的利益作为其持久延续的支撑基础。互利互信,互信互利。信利之间存在着某种仿佛是自然而然的因果关系。但必须注意,这样理解信用关系是有危险的,因为把信用关系仅仅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是错误的。互利是信用关系的自然结果,而不能被直接看作是信用关系的原因。
经济学的研究证明,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至少有两大好处:节约货币流通量,降低社会金融成本;有利于交易的稳定进行和普遍扩张,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预付成本和交易成本。社会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还证明,除了上述两大好处之外,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有两大好处:增加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和良序发展,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摩擦和冲突,从而减低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高度的人际信任和社会信用是一种社会价值和伦理资本,有助于增加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的确,所有这些积极的价值效应正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带来的价值效果,不能把这些价值效果简单地归结为“交易的价值剩余”,如同某些实证主义的经济学家们所相信的那样。但是,这些价值效果却并不能直接产生社会信用体系本身,最多我们只能说,这些经济的价值效应客观上有利与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健全和提升。人类社会建立其人际信任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的根本动因在于其社会生活本身,在于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内在需求。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会把某一次偶然的交易失败或无利的、甚至是出现自我利益牺牲的人际交往归结为对方的失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种偶然的、甚至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的影响,或者是由于某种技术操作性的原因,有可能造成交往受挫或交易失败。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交往和交易日益扩张、深化和复杂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档案(记录)和信誉评估体系,才显得特别重要。当然,对交往受挫或交易失败的原因,必须作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否则,也可能给某些不讲信用的交易投机分子或人际交往中的伪君子留下可乘之机、可托之辞。
保证人际信任和交易信用秩序长久有效的另一个基础性条件是,交往合作中的人际平等和公正。人格平等是人际信任的价值基础,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真理。在这一点上,我们发现,现代个人的人格信任与传统社会的人格诚信美德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前者是以个人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的。没有人格的独立和平等,就没有真正持久的人际相互信任。而后者却不一定是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的。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人际关系秩序就是一种等级结构基础上带有远近亲疏分别的关系图式。在儒家伦理的元典《论语》中,就有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说法。父子之间相互隐瞒对方的过失,之所以能够为儒家伦理认定是具有道德正当合理性的行为,是因为父子的伦理关系被看作是第一重要的,因而作为父子伦理的“孝慈”美德也就具有了某种密而未宣的相对于其他人伦关系和人伦伦理的道德价值优先性。虽然这种说法并不是直接谈论诚信美德的,但是,按照传统儒家伦理的伦理推理逻辑,“正心”(正直的品德)与“诚意”是直接关联的两种基本美德,二者间的联系具有某种必然的逻辑蕴涵关系:即所谓先正其心,然后才能诚其意。
与之类似,社会交往(易)和合作中的公正也是社会信用的价值基础。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先生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一书中,曾经把公平的正义看作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有所不同的是:第一,与人格平等相比,社会公正具有更为复杂的内涵和理解。没有社会公正,不仅没有真正持久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连社会本身的维系也会成为问题。第二,社会公正与社会信用之间的关联,也远比人格平等与人格信任之间的关联更为复杂。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公正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公正,而且还有、甚至主要是指对交易双方信用行为的公正对待和处理方式上的公正。具体地说,社会信用制度必须发挥它自身的公正制约作用,对不守信用或违背社会信用规则的人事主体,必须给予及时应有的惩罚,而对于那些一贯诚实守信的人事主体则必须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说,社会信用等级的评估,就不单要制度化,而且要政策化,即通过合法有效的社会政策实施,实现奖励诚实信用、惩罚弄虚作假的公正制约目的。
三、解释
如前备述,信用问题的突显是现代社会公共化程度不断增长的自然反映,而信用问题之于当代中国则是由于社会现代化的急速转型、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结构性转换所带来的现实挑战。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是保持一种积极的建设性姿态,面对这一挑战,在寻求正确的理解和科学的解释之基础上,寻找到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信用问题与人类关系和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自古有之,然于今尤甚。在传统社会里,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的关系领域较为狭窄,往往局限于自然人伦关系所能延伸的有限范围,而且还受制于血亲人缘的等差性自然脉络。由这种自然亲缘和人伦关系所构成的生活社会具有“熟人社会”的性质,而在“熟人社会”中,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形式。道德伦理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结构中逐渐形成的调节和规范着人们各种关系和行为的规范系统。应该说,在传统的“熟人社会”范围内,由于生活圈子相对较小,人际交往较为密切,交往的重复律高,道德伦理规范已然程式化、礼仪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因而“熟人社会”内部的人际信用或“社会”信用程度并不低,个人的人格信用也因此得到强化。在许多情形下,“熟人社会”反而显示出极高的社会信用度。费孝通在其名著《乡土中国》里,曾经生动地刻画了这种“熟人社会”的高信用度情形和特征:“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行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是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西洋的商人到现在还时常说中国人的信用是天生的。关于神话的故事真多:说是某人收到了大批瓷器,还是他祖父在中国订的货,一文不要地交了来,还说着许多不能及时寄出的抱歉话。——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即费先生所谓之的“乡土社会”),因之其社会关系具有“熟人”的性质,社会信用的范围仅仅限于“熟人”的圈子。这种“熟人”式的社会信用主要是靠乡土社会的“规矩”、“行规”一类的强道德规范约束建立起来的,而不是靠具有普遍公正约束力的法律或契约建立起来的。在“熟人”关系的范畴内,靠“规矩”维系的人际信用相当可靠。因为在这一确定狭小的人际关系范围内,任何违背“规矩”的不信誉行为都可能受到较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惩罚。换句话说,“熟人社会”生活范围的狭小和乡规民约内涵的超强性惩罚——它往往是情绪化的,因而惩罚的强度或力度也往往是不确定的,有着较大的冒险性或风险度,违反信用的投机率有时候甚至比法制社会的投机率更小。
然而,一旦超越传统社会狭小的界限,“熟人”关系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再有效,非但如此,而且它还会成为现代社会建立普遍公正的信用体系的严重障碍。因为正如费先生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其人际社会交往或交易是普遍的、无确定界限的,也是以普遍的人际平等和社会公正为基本交往或交易原则的。“熟人”社会的“规矩”不能保证普遍的人际平等和社会公正,这是由其亲缘等级关系结构的特殊性质所决定了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习惯于“熟人”社会之信用“规矩”的人,不仅难以很快熟悉“陌生人”社会的信用规范,而且常常会产生某种我所称之为的“欺诈陌生”的投机心理。因为对于一些缺乏社会伦理意识的人来说,很难对“陌生人”和“陌生人”的社会产生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和伦理认同感,自然也就更难产生诚信的“责任承诺”了。当然,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经验中,也会不时地见到所谓“杀熟”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并不表明“熟人”信用已然消失,而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在现代“陌生人”的社会生活环境下,传统社会的“熟人”信用“规矩”不再有效。
但是,我们也决不能因此认为,现代社会就一定能够自发地建立比传统社会更为普遍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体系的支撑,如果不能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基本制度系统,包括有效率的社会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自由开放的文化体制,那么,社会的普遍信用也可能只是一种幻觉,或者空话。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我们曾经一度以为,该经济体制才是替代传统自然经济的最好方式——下,经济交易秩序难以获得自由而有效的扩张,全靠政府行政的计划指导或行政干预,缺乏市场契约机制的信用保证,交易便缺乏效率和动力,缺乏基本的交易公正,因而难以形成“信任惯性”——即:持久可靠的相互性责任承诺,最终也同样难以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换句话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信用仅仅是靠政治权威的外在强制而偶然实现的,不具备稳定、持久、公正、有效的基本特征,所以同样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用体系。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是,由于政治中心和“以阶级斗争为纲”,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紊乱,人际关系紧张,怀疑和斗争成为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准则,人际信任和社会信任大大降低。父子反目,师生隔膜,邻里猜忌,同事相残,人际信任和社会信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破坏人际信任和社会信用也是“文革”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之一,它至今仍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交往和生活。
结束“文革”,实现改革
开放,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途径,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有了希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可以自发地产生。确实,由于市场经济能够较计划经济更有效地实现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产生更大的生产效率,建立基本的市场公正,有利于保持持续强劲的交易动力,实现交易秩序的普遍扩张,因而能够获得契约机制的信用保证,为建立较为发达稳定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可能。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信用潜力还需要社会法制系统的强力支持,需要社会信用伦理的规范支持,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和公民诚信道德的道义精神支持。在这里,法制、社会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三者缺一不可。当我们说,制度(法制)信用、市场(契约)信用和人格信用,是一个健全有效而又持久稳定的社会信用体系之必要构成部分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法制、社会信用伦理规范和公民诚信道德,都是这一社会信用体系赖以确立和维持的基础或条件。面对我国目前较为严峻的社会信用困境,我们不仅要清醒地了解出现这一信用困境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复杂原因,而且要理解社会转型过度期社会法制、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等方面建设的急迫性和艰巨性,更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社会信心,投入到我们这个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事业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明白,负责地承诺这一社会历史使命,同样也是建立我们自人格信任的应有之义。呜呼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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