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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社会的形成

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5-05 17:31:08

摘 要:当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并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从而成为一种常规化时的社会即诚信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保障;诚信政府构建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主导;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诚信社会形成的基础。   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政

  摘 要:当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并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从而成为一种常规化时的社会即诚信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保障;诚信政府构建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主导;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诚信社会形成的基础。
  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政府;市场经济

  一、对诚信社会形成的认识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用。《辞海》里将其解释为真心诚意,诚实无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儒家思想在其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始终对诚信品格推崇备至,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说,“诚,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故而,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宝库里,诚信被认为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是社会道德规范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很显然,中国传统的诚信观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认识诚信的,将其看作是一个人修身养性与为人处世的一种伦理规范。现在,我们谈论的诚信,无论是外延还是内涵,都较传统的诚信观其范围要大为扩展。它不仅具有道德属性,更具有经济属性。就道德属性而言,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它要求社会主体秉持诚实无欺,不虚妄,不做假,履行承诺,实事求是的理念;就经济属性而言,它代表着一种资本化的物质力量,即信用,在自由经济社会里,信用实质上意味着一种可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本,这种资本拥有得越多,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就越处于优势地位。正是由于传统的诚信物化为现代意义上的诚信——诚实、守信用,从而赋予道德角度的诚信以新的生命。经济属性的诚信以其强大的功利性强化了道德属性的诚信理念,促使其成为一种伦理规范;而道德属性的诚信则为经济属性的诚信提供了下意识的动力支持,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经济属性的诚信的稳定。

  由上知,诚信是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的,那么,什么是诚信社会呢?

  诚信社会即指当诚信作为一种共识,一种道德规范,并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从而成为一种常规化时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诚信代表着一个社会主体(在自由经济社会里,更是一个经济主体)对整个社会做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不仅仅是对一个人、一件事的承诺,而是对整个社会发出的承诺,这种承诺直至兑现,才能说明此社会主体是诚信的。所以,诚信的前提是以个体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当这种负责成为一种普遍共识的时候,诚信社会便形成了。而当这种诚信的理念最终转化为社会所共同接受和认可的道德伦理时,其力量将是无穷的。诚信社会形成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从经济角度讲,诚信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交换为方式、以等价为原则的契约经济。而契约之所以有效,一方面依靠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交易主体的道德约束。这其中诚信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之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深度都大为扩张,交换的内容和形式也趋于多样化,与此同时,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交易风险也随之加大,这一切都要求诚信的加入。诚信可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是商品交换得以形成的前提。对国家来说,诚信可给其带来良好的国际声誉,改善其投资环境;对企业而言,诚信是其生命线;公民个人更需要讲究诚信,诚信是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的立身之本,一个人的信用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其工作和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从社会角度讲,诚信是社会存在的一个基本的游戏规则。可以说,诚信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应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人之存在于此社会,其首要的要求就是安全。试想一下,在一个充满尔虞我诈的社会里,人们处处提防,时时担心,又谈何安全?由于共同的安全需要,使社会需要诚信,诚信使社会成员得以和谐相处。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思想史,诚信一直是为社会所推崇的优良品格之一,在当代,社会赋予诚信以新的内涵,我们更需要将之发扬光大。

  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诚信社会形成的基础

  任何一件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坚实的基础,诚信社会亦不例外。诚信社会之所以得以形成,是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

 今天的诚信观是对历史的诚信观的扬弃,今天我们赋予诚信以更多的经济性的内容,也就是说,诚信社会的形成,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方面是诚信经济的形成。所谓诚信经济是指诚信作为一种资本(即信用资本)来参与市场运作的经济,当诚信资本能成功地实现其价值增殖时,诚信经济即告产生。

  毫无疑问,诚信经济的形成是建立在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性经济平台之上的,即有效法制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没有这一平台,诚信经济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那么,诚信社会的形成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一切资源的垄断者和经营者,各经济主体除了接受计划指令外,没有任何别的选择,不守诚信不必付出任何代价,诚信也就失去其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信息的流向是单一垂直式的,不存在横向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因而也就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用对主体间经济行为的调节作用也就得不到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旧的体制被破坏,新的体制尚未建立,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一,各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我们知道,产权具有排他性,而产权不明确直接导致所有者的缺位,这种所有者缺位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和不守信用的败德行为,他们只追求权利而不愿承担责任;只追求利润而不愿负风险;只关注短期利益而不考虑长期利益。而信用存在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一旦各经济主体不再关注长期利益,信用也就不复存在了。此外,由于政策的不完善,使大量的非市场主体得以渗入,它们并不是以长久存在为目的的,而是以一时的获利为目的,这就更加剧了信用的缺失。其二,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信息量空前加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尚未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制作和欺诈提供了可能。其三,社会监督和惩诫系统尚未形成,这使不守信行为的机会成本大为降低,从而鼓励了不守信行为。所有这些都说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对诚信以及诚信社会的形成是多么的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应当下大力气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诚信经济逐渐有了自己坚实的土壤,社会将逐步地走向诚信。

  三、诚信政府的构建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主导

  政府是政权的维护者和执行人,是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诚信社会的形成无疑有助于这个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政府在诚信社会的形成和保持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作为法律制定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其所受到的约束相对而言要有限,这就更要求其加强自身的诚信约束,这样才能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发展。因而政府自身首先需要是诚信的政府,诚如司马光所言:“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则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因而,诚信政府的构建主导着诚信社会的形成。

  那么,怎样的政府才能称得上是诚信政府呢?

  我认为,政府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裁判员”角色,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即是最大的诚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失信于民的现象。第一,某些政策缺乏连贯性。这一方面造成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另一方面,它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对前景难以形成良好的预期,从而助长其短期失信行为。第二,对市场过度干预,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会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从而助长了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假冒伪劣产品无不和这种思潮有相当大的关系,此种超市场的干预极易造成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企业的行为不规范,最终导致市场信用的缺失。第三,市场主体负担重,国企过度寻求保护。市场主体除了应付正常的负担外,还不得不应付来自方方面面权力部门的压力。同时,国有企业却不断地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从而助长其拖欠银行贷款等不守信行为。第四,贪污腐败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所有这些都助长了社会失信的歪风,这是不利于诚信社会形成的。

  故而,欲构建诚信社会,必须构建一个诚信政府,这就要求加强政府机构改革。首先,“己所不为,勿施于人”,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政府一定要做出守信的表率,这样才能竖立起自己的形象,增加其威信。其次,政府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角色为“裁判员”单一角色,加强反腐倡廉,建立一个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值得人民信任的政府。第三,必须要强调的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决不是搞运动,指望依靠政府的一个号召,发起一场运动就可解决问题的想法无疑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诚信社会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决不可以一蹴而就,因而政府的工作应从点点滴滴做起。

  四、诚信环境建设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保障

  诚信环境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制度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有效地保障诚信社会的形成。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思想道德建设入手,不断地创造和加强一个适合于诚信发展的良好土壤。

  1、加强法制建设

  法律是一切社会行为的最终规范者,诚信虽属道德范畴,但作为一项制度,它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特别是在现代经济社会里,诚信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时,这就更加需要法律的参与。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达十数项,从这些法律的使用效果看,把事先契约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对不良诚信行为进行双向规避,是十分有效的。而在我国,目前在诚信立法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一,法律不完善,虽然在一些法律条文里零散地作出一些规定(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诚信的法律。其二,对失信行为惩治不力,使社会主体守信成本加大,失信成本降低而收益增大。为此,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在涉及到诚信管理的使用范围、诚信管理相关机构、诚信管理信息披露、诚信管理的有偿服务、诚信管理的处罚范围等方面都应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到诚信管理有法可依,并维护诚信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在诚信问题上将道德制约与法律制约结合起来。

  2、加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现代诚信管理必须纳入制度的轨道,使之有章可循。

  (1)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披露系统。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构建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披露系统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为此,我们应加大力度建设与之配套的软件——制度的建设。

  诚信信息采集系统用于收集个人、法人、政府等各社会主体的诚信记录。当某一社会主体正式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时,对其诚信信息的采集活动即开始。对个人而言,应成立专门的个人诚信信息管理中心,将公民的个人诚信资料纳入数据库。对企业而言,由工商管理部门主导,企业一经注册就进入其诚信管理系统中。它将与税务、金融、质检、卫生、环保等社会监督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诚信数据库相链接,自动将其他领域的企业诚信资料纳入征信体系。就政府而言,对每届政府都应当有其诚信记录,以此作为评判其优劣的重要指标。

  诚信等级评估是对社会主体诚信度的衡量。目前在我国诚信等级评估尚未形成气候,其市场还没有有效地形成,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一方面对诚信等级评估的需求不足,各社会主体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淡薄,大多数社会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没能够充分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就诚信服务的供给而言,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诚信服务的机构,整个诚信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所谓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大多数是由政府评选出来的,这不可避免的缺乏公正性。为此我们要努力促进诚信服务市场的形成,使信用真正地成为一种可衡量的资本。

  诚信信息的披露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于收集到的有效的信息,只有通过合适的方式发布出去才能发挥其作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量的空前巨大和各主体占有资源量和质的差别,导致信息不对称情况的产生。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这就要求社会能够提供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应当分为两方面,一是无偿的公开信息的披露,比如政府的政策,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等。二是有偿的非完全公开信息的披露。当然,信息咨询服务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涉及到商业机密、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我们应做到:

  第一,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建立相应的社会诚信管理机构。一方面,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中心,将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卫生、消协、环保等机构的诚信管理纳入中心统一管理。由民政部门组织个人诚信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事业机构,税务、金融、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等机构建立相应的信用子系统,各子系统与诚信管理中心相链接。

  第二,确立统一的标准。引入国际惯例,对各种社会主体的诚信等级加以量化,以客观的数据来说明问题。

  第三,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加快网络化建设。通过网络将各诚信子系统相互链接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信息网,使信息得以充分的共享,使有信用信息需求的人可方便快捷地进行诚信资料的查询和咨询。

  第四,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大力发展信用中介行业。市场中介机构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交易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对各市场行为者的诚信状况有较多的了解,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诚信情况都有所掌握。有的机构还在一定范围内对当事人建立了系统的诚信档案资料库。我们应充分地利用这些宝贵的信息,并将其纳入到整个大的诚信管理系统中。对中介机构所掌握的诚信资料可以依据有关法规对需要诚信信息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第五,对诚信信息的管理我们应当做到准确客观,力避主观臆断,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从而有利于社会和个人;同时也要做到动态性,即要求不断地对社会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整,及时反映主体的诚信变化状况。
  (2)建立起监督和惩戒系统

  完善的监督和惩戒系统可有效地震慑不守信者。因为当一社会主体的不守信行为能够被其他社会主体所很快知晓,并因此而不再向他提供信用服务的话,对其将是致命的打击。监督要求是全社会性的,它既包括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也包括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同样,对不守信行为的惩戒,既有社会对其的自然惩戒(如不向其提供信用),也有法律法规的惩戒。当前我国的监督和惩戒系统尚待完善。

  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教育永远不能放松,诚信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体现“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信用中国携手北大权威发布中国信用报告,培养诚信意识,塑造诚信美德,是当前要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一方面要依赖法律的硬约束,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软约束,因为如果全民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将个人的人格信誉视为生命,败德行为将会减少,信用风险就可降低,交易成本也将大幅下降。为此,我们在《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把“明礼诚信”作为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加以大力弘扬。另外,要加大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因为现在大学生的诚信度确实堪忧。

  综上所述,欲建立诚信社会,我们要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基础入手,通过诚信政府的建设来主导整个诚信社会的建设,同时,要加大诚信环境建设的力度,营造一个人人守信的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现在已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既向我们提出了诚信建设的要求,也给我们带来了诚信建设的机遇。当前尽管由于社会转型所引起的一系列诚信问题亟待解决,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但我们应当认识到,通过不断的努力,这些问题最终将会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应当抓住当前有利的时机,向国际标准看齐,努力建设我们的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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