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交换双方的诚实可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市场经济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为基础,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上的 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经济的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交易双方真实的信息,防范不诚信的行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社会信用的缺失则不仅会 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金融、经济危机,造成整体经济的混乱、衰退。
在我国,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经济快速发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信 用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 债、银行呆坏账、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法律作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发展征信行业,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 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合适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 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政府不宜直接设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以避免政府企业垄断信用市场。
第二,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的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掌握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企 事业单位,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资信调查报告收费办法,收取征信数据的费用,解除对公共信息的资源垄断。依靠征信机构的利益驱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依法将 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它经营行为的记录收集整理,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渐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 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第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不 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觉不仅名誉扫地,而且经济损失远大于不当所得。并且要规范银行、工商企业、会计中介、征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 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第四,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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