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用,《辞海》解释为“诚实、不欺;遵守诺言”。它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服务和货币的能力。社会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四个方面。
所谓信用,《辞海》解释为“诚实、不欺;遵守诺言”。它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服务和货币的能力。社会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四个方面。
欧、美发达国家建立征信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其中的大多数目前都已步入了“征信国家”或“征信地区”之列。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高度重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下发文件,尝试建立信用记录与公布制度、开发经济户口的新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信贷信用等级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进行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论证工作。同时,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集系统搜集240万人的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信息,采取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征信(即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在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的同时还给予评价,并应当事人要求出具相关评价报告。北京、 江苏等地则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为基础数据,对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行为以及失信行为给予公示,但系统本身不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
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设想
时间安排: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同步,即在2010年前后,用8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组织保障:初期应以政府指导为主,待较为成熟后再逐渐过渡为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目前,不少同志都提出了“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构想,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将来社会化信用体系的主体应是开展信用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目前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初期可以将建立和营运分开,先由政府出面来搞,等整个系统运作成熟之后,再脱钩或移交给独立的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这是因为:第一,根据各国的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立初期都是亏损,大约在5年之后才能开始盈利,此后才会利润丰厚。第二,由于缺乏支持,企业性质的征信公司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第三,目前企业和银行的信用消费意识不强,需求不旺。第四,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不可能再用150年的时间让信用市场自发成熟起来,因为日趋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形势都不允许我们这样做。
组织框架:设想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框架可分五级。第一级,建立全国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或部级会议机制,办公室可设在经贸委,负责制定标准、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第二级,政府部门和银行层面,由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分别负责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第三级,具体的征信中心;第四级,中介组织层面;第五级,企业和个人层面。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统一信用编码,统一技术标准,整体推进。要做好通盘考虑,既要看到它的道德意义,也要看到它的经济和政治意义;既要考虑它的整体结构、运作体制,也要考虑它的各个细节、操作程序;既要预测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也要预测它可能遇到的政策困惑;既要顾及它的效率性,也要顾及它的公正性。从现在开始不应当允许各地搞试点,银行卡各自为政的教训值得吸取,但在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出台以后可以而且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加快立法,以法律而不仅是政策来推动整个工程的实施。
二、加强对全社会的信用宣传教育,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1.增强全民的信用意识。
建议将9月19日定为全国诚信日,在全社会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盛、国无信不强,守信用、重承诺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成长发展之基、竞争取胜之宝。
2.加快企业制度改革,打好信用制度建设的微观基础。
之所以称其为基础,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交易都是市场链条中的一环,每一个市场交易人员都是市场信用体系中的一个组织细胞。必须明晰企业产权,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并引导企业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将信用管理的重点转向事前和事中阶段,采取动态过程控制方法,强化各个环节的信用拖欠的风险管理,力争在事先、事中阶段即能堵住拖欠信用风险的发生。
3.营造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目前,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 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从一开始就必须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作、规范操作、健康发展。相关的法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社会信用信息法》,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
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社会资信评估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不仅要有完整的立法体系,更要有一个有效的执法机制,从司法和行政上落实法律责任。针对当前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在诉讼审判方面,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大力加强对审判结果和行政执法内容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4.加快企业、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狭义的信用体系,是指以独立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资料, 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信用信息服务。
从美、日等国的经验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可分以下三个层次推进。
成立一个高层次的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可设在经贸委。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征信业务发展模式、指标体系和业务管理方法,研究起草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并探索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实现信用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等具体措施。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包括经营状况、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品牌及企业完税、年检、法人行为、债务纠纷等信息,可由工商部门成立遍布全国的“全国企业信用征信中心”及分支机构, 以企业登记号码为信用统一编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户口数据库为基础平台,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数据库 、企业登记年检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现有系统的作用,再整合银行、技监、税务、海关、保险、公安、法院及相关社团单位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微机联网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进而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披露、评价、监督机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其成立“全国个人信用征信中心”及分支机构,新执行的公民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险合一的18位身份证号码经过技术处理后, 可以考虑作为个人信用记录号码,实行一卡终身制。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个人上学、入伍、就业开业、缴费贷款、保险、炒股、购房、救济、纳税、诉讼、罚判等生活和经济活动信息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前提是这个人从出生开始的所有经济活动如入学、求职、失业、保险、贷款、还债等均有记录,每个公民不管怎样自由随意地迁移流动,但他都始终带着一个终身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政府部门、银行、公司、客户都可以用这个号码查询公民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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