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电合作”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31:05
日前,丽水电力和丽水银行系统签订银电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今后丽水市电力部门将按照用电、缴费情况对电力客户信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并把评价意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丽水支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全市银行信贷
日前,丽水电力和丽水银行系统签订银电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今后丽水市电力部门将按照用电、缴费情况对电力客户信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并把评价意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丽水支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全市银行信贷业务的征信内容。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信誉意识。
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信用缺失问题逐步凸现出来。据国家发改委信用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而合同交易的履约率仅为60%。专家指出,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换实际上就是承诺的交换,依靠彼此间的理性预期加以维系。因此,社会信用程度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尽管信用问题已经开始得到重视,各地银行等部门陆续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甚至制定了一整套“老赖”黑名单,但遗憾的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内部所有,而没有被广泛共享。于是,我们便看到,一些人即使被某地银行“封杀”,也可轻松地从别的地方银行贷出款来;即使在金融系统“臭名昭著”,却并不影响其到别的部门“招摇撞骗”。信用体制上的各自为战,不仅不能帮助行业很好地避免自身风险,还给骗子继续行骗以可乘之机,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于是,打破行业的界限,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
依笔者之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政府、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要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公开其在管理和业务方面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社会共享的信息资源库。其次,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为守信者提供完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有效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一方面,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对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构成犯罪者依法处理,同时,通过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方面的约束,使失信者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成本,直至被信用市场所淘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欧等发达国家的信用实践已经走过100多年的历史,业已形成了健全规范的信用网络。在不少国家,就连逃票这样看似微不足道的失信,都会被列入个人信用记录,从而影响其贷款、消费,甚至求职等问题。希望丽水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到信用信息共享中来,让社会信用网络越织越密。只有当不良信用者寸步难行,才能使其对“信用”二字产生敬畏,进而努力去加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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