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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文化的三重境界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05-05 17:31:05

依据道德和法律分别对人信用活动作用力的大小轻重变化,信用文化依次呈现"践约"、"慎独"、"利他"这样三重境界。 践约,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是信用活动最起码的要求,即信守契约

    依据道德和法律分别对人信用活动作用力的大小轻重变化,信用文化依次呈现"践约"、"慎独"、"利他"这样三重境界。
    践约,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是信用活动最起码的要求,即信守契约,按契约办事。我国古代就有"言必行,行必果"、"言而有信"的古训,民间有"说到做到大丈夫"的说法,重然诺是真君子,轻毁约则滥小人。说"践约"是层次稍浅的信用文化境界,是由于它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约束力使当事人必须守约,他律的成份占主导。但"践约"又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信用活动的底线。只有当"践约"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和自觉意识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厦才算基本告成,也才能进入更高层次的信用文化境界。联想到我国信用的现实状况,我们离"践约"尚有不小的距离。

    信用文化的第二重境界则是"慎独"。在信用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对信息的占有量不会完全对等,即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当事人之间对问题真实情况的把握度不对等。显而易见,拥有信息优势一方会处于活动的优势地位,从而可以借助拥有的信息优势地位,去不公正不公平地对待信息不全当事者。信用文化之所以不能停留在"践约"层次不向前提高发展,就因为现实中常常信息不对称,投机者完全可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用合同约定进行欺诈,利用"践约"信用的约束力让被欺诈者吃哑巴亏,以信用的名义行失信之事。慎独境界的信用,则无论信息对称与否,均诚信以待,君子不欺于暗室。对比"践约","慎独"的信用境界更突出自律,它需要守信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明确的法制观念。

    信用文化的第三重境界则是"利他"。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他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首章首节就提到了我国古代小说《镜花缘》里的"君子国"故事,以此说明市场交易中"以自利为目的的谈判具有双方同意的均衡点,而以利他为目的的谈判则不存在能使双方都同意的均衡点",因此君子国将消亡,被"小人"国替代。本文所指的"利他",不是"君子国"式的利他,而是指信用活动中的当事者并非仅顾及自身利益,而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对方的利益,甚至放弃自己部分当前利益,从而达到"双赢"效果、双方长远效益最大化的信用。这是最高境界的信用,因为"慎独"尚有着对高悬的法律利剑、道德明镜的心理畏惧,还未达到完全自觉的程度,而"利他"却是完全自觉的信用,其价值取向的立足点和着眼点已不仅仅限定于"自己",而是双方、全体,甚至整个人类社会。

    这三重境界,虽说都是信用文化的理念内容,却呈渐次递增的阶梯状态,表现出不同的层次。当人们的社会行为全方位地信守信用文化这三重境界理念时,我们的社会就一定可以高速度高效益地可持续发展,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可以找到很多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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