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诚信构筑信托投资平台
来源:《西安日报》
2008-05-05 17:31:04
信托投资的利息和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而现实中大多数人习惯于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除了出于习惯,主要是出于对国家银行和财政的信任。信托投资尚未激起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热情,核心问题是一些公司在资金信用方面的努力
信托投资的利息和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而现实中大多数人习惯于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除了出于习惯,主要是出于对国家银行和财政的信任。信托投资尚未激起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热情,核心问题是一些公司在资金信用方面的努力不够,使委托人没有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因此,必须把诚实信用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用诚信构筑信托投资平台,使之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诚信不欺”是传统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之一,应作为现代信托投资业务的经营规范和行为准则。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是先有“信任”,后有“委托”,再有“管理或处分”。没有信任,委托就不会发生。自古至今,企业商誉、信用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惟有诚信至上,才能百年不衰。就信托投资而言,企业经营业绩和商誉、信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企业的商业价值。
所以,必须把“诚信”融入信托投资各项业务的规范和准则。
用“诚信”导引信托投资,才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以义生利”的努力中实现经营目标。
信托投资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责任感和伦理色彩的关乎个人和企业的资产和权益的行业。信托投资要对委托人负有责任,在不少地方还要负直接的经济责任,与委托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委托人或受益人取得应有的收益甚至最大可能地取得收益之后,自己才作为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托收益。在这个过程中,遵循着“交相利”(在给别人带来利益之中自己得利)、“以义为利”、“先义后利”的儒训,把“诚信”作为立人之道,立业之本。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信、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既是行规,又是职业道德,应作为信托投资从业人员的信条和公司的集体价值观。
信托投资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本运动的纽带,要全力搭建诚信为本的投融资平台,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求得生存和发展。
投资实业的金融机构,人们对信托资并不仅仅出于信任,而更在于收益的有无和大小。人家“信”你才“托”你,“托”之有效才“信”你,没有免费的午餐。从业人员既要“做正确的事”(在职业道德方面讲信用——,还要“正确地做正确的事”(在信托成效方面讲信用),才能取得全面的成功。
信托投资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满足人们的深层次需求,必须打上“诚信”的烙印。
信托投资公司生产和出售的是一种“特别信任关系”和“一系列或整套的决策和行动方式”,它拥有最有价值和最具杠杆作用的资产,向信用消费者提供“从进入到退出”的约定(如资金信托)和“从摇篮到坟墓”的依托(如遗嘱及产权信托),将一个全新的服务产品概念导入社会经济生活。这种“服务产品”要让委托人获得背靠大树的安全,有利可图的满足,客至如归的方便,甩手掌柜的潇洒,就必须与委托人肝胆相照,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一边是大量的民间资本以创值能力较弱的储蓄存款形式存在,一边是大量的经济发展项目投融资因缺钱而乏力;制约投资的瓶颈与其说是某些经济因素,毋宁说是社会信用因素。因此,用诚信构筑信托投资平台,无疑是一个既切合国情又符合行规,既简便易行又行之有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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