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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博弈论分析

来源: 2008-05-05 17:31:01

博弈论是数量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本文利用博弈论的原理首先说明一个问题:即经济学是如何解释信用的,并结合此分析对目前的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一些探索。 为避免繁琐的数学推理,仅以文字叙述的方式加以说明。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

    博弈论是数量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本文利用博弈论的原理首先说明一个问题:即经济学是如何解释信用的,并结合此分析对目前的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一些探索。

    为避免繁琐的数学推理,仅以文字叙述的方式加以说明。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的能力。经济学认为信用是在博弈中主要是在多次的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花的手段,博弈即是双方“斗志斗勇”的过程。在一种较为完善的经济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这主要是经济学对一些社会规范的假定,并认为其作用使然,如“理性限定规范”阻定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为,不论这种行为带来多少效用;“偏好变异规范”指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偏好的改变成为了一种习惯。所以说,信用是多少发展了的市场的一个必具的因素。

    试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解释.有甲乙两人,甲出售产品,乙付货款(商业信用问题),或甲借钱给乙,乙是否还钱(银行信用问题)。开始时,甲有两种选择:信任乙或不信任乙;乙也有两种选择: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乙来说,一旦借到钱最佳选择是不还。甲当然知道乙会这样做,甲的最佳选择是不信任。结果是,甲不信任乙,乙不守信,这是最糟糕的结果,双方难以达成有效交易。

    如何建立起信用关系呢?假定博弈可以进行多次,甲采取这样一种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没有欺骗我,我将一直信赖你;但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再也不会相信你。这样乙有相应的两种选择,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长远的;如果不守信,得到的利益是一次性的。因此,守信是乙自己的利益所在。这样双方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的出现是因为乙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当然是不当得利)。故当一个人有积极性考虑长远利益时,就会塑造自己的信用关系。

    如果加入概率因素,上述博弈存在下面的问题:

    一、可能存在多个均衡。例如乙对甲说,“如果你信任我,我每三次守信两次,不守信一次;但若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我将永远不守信”,那么甲的最优策略仍是信任。

    二、人总是有生命极限的,博弈不会是无限的。在有限的博弈次数中,人们会在最后一次欺骗,于是最后第二次也会欺骗。依次类推,信用关系仍然不会出现。解决的办法是引入不同类型的乙,可以假定一些人是天生守信的,尽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根据上述假定的规范{偏好变异规范},如果博弈次数足够长的话,他也可能会守信。

    三、如果甲不能观察到乙的行为,从而不能根据乙过去的行为而选择相应的行动,信用关系也难以产生。这就是信息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模型可以解释几种情况。如在一个较小的社会里,如果乙经常向多个不同的甲借钱,而每个甲都根据乙过去的行为而选择是否信任他,并且关于乙的信息能在甲之间很快地传递,那乙将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社会的信用关系就可以建立起来。另外一种情形是即使乙是短命的,仍然可以通过某种机制促使他有积极性建立声誉。例如可以把乙的一生分成两个阶段:工作阶段和退休阶段。假定乙建立了一个企业,退休时可以把企业出售。显然只有在企业具有良好声誉的时候,人们才愿意购买它。那么乙在工作阶段就有积极性守信。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功能。例如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由于“承包制”或任期制等所产生的“短期行为”等。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上看,也证实了上述分析的合理性。在最原始的商品交换中通行的是实物交易,物物交换带来的不便使卖者同意买者在约定的未来时间付款,即赊销,赊销以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由此出现了最早的信用关系。接着,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货币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款付息以信任。所以说,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信用交易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然而信用又会带来风险。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社会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当前的中国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信用观念弱化,信用体系残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单一“家庭”,各种稀缺资源由“家长”即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分配资源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因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占用甚至拖欠往往形成“软约束”,并且作为“家 长”的政府的作法也往往是“父爱主义”(即使在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作法虽然大大减弱,但并为消除,例如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可以采取“债转股”的形式,以减轻企业与银行的负担)。这样以来,经济主体之间“三角债”难以根除,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资产质量存在较大问题。

    现代经济以金融为中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惜贷”行为主要原因在于贷款者与借贷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贷款行为的特征是,通常定有一个贷款利率高限和可接受的客户风险高限,为了自己利益,不大轻易进入高出界限的信贷市场,同时出于竞争的压力,愿意为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和较高的授信额度,影响银行信贷决策的根本原因是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认知程度。但囿于人力、物力,银行对于客户信用的调查成本相对较高,且各家银行对于同一客户的信用判断是不一样的。在信用风险目前,银行由于缺乏信用发现、甄别和风险控制能力而被动收缩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较早地认识到信用问题及其严重性,经过大量地调研,1997年8月颁布了《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暂行办法》,在上海市逐步推行的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质量检查、统一公告登录”等五个统一。至2000年度,上海市连续三年的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有利推动了上海的社会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直接和间接扩大了银行的信贷规模,促进了上海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时候,贷款企业资信评估(企业信贷评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结合该项工作实践,笔者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的制度建设提出一点个人的想法。

    资信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 狭义的资信评估是指对被评估对象未来债务清偿能力及其可信程度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价的活动;而广义的资信评估则是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及各类金融工具的发行主体履行各类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进行的评价。评级的目的是借助于中介机构的力量,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它可以增强投资者或借贷者投资和借贷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以规避风险,保证社会经济链条的正常运行,统一评级又可节约金融系统的信用调查成本。市场经济越发达,资信评估的重要性就越强。

    通过上述对企业声誉和信用机制的分析,我们知道,信用的建立需要外界的约束进而在此压力下自身的内省,引深之,市场与道德并非完全对立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及声誉、信用关系密切。因为交易离不开信任,同时又推动信用关系的建设。在商业社会里,要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要讲信誉。经济学大师亚当. 斯密早就讲过: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中央自推出 “依法治国”战略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引之于信用制度的建设也不无裨益。西方银行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信贷衡量标准,即通常所称的贷款审查“6C”原则, 其中第一个“C”即是品德(Character)。由是,要利用各种媒介,把守信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来宣传,激发企业守信履约的自觉性。要完善法律体系,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规范并维护信用关系,促进信用制度的建设。要结合相应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大力宣传资信评估的作用,使社会了解到资信评级作为“金融警察”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使企业认识到资信评级作为企业的“身份证”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可或缺性。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行业的存在和发展有两个必要的前提:该行业的功能是其他行业无法替代的;市场对该行业的需求有一定的规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两个前提的存在与实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分工的发展与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政府对经济调控力度较强的中国。因此,为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不适合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建立和完善促进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目前,资信评估业的地位除了在《证券法》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即使在呼唤“信用”的现在,资信评估业在信用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没有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述。贷款企业资信等级应提高到作为企业在资金市场的“准入证”的地位,法规要将评级结果与企业的融资数量与融资成本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信评级对融资市场的定价功能,提高低级别企业的融资成本,促使信用有效需求的不断增加。要在资金市场上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如同资本市场上的退市机制,也可参照个人征信制度的“黑名单”的做法。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要逐步退出市场经济。

    另外,目前的贷款企业资信评估着重于受评企业的“偿债能力”,而对企业的“偿债意愿”则较少涉及,博弈的一方对另一方过去的“信用行为”缺乏全面、准确的认知,商业银行往往在此方面吃亏不小。因此,从建立健全法规的角度上,政府、银行、司法、工商等各方面的信息要互同有无,银行可以及时得到企业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及执行情况,及时采取贷款保全、信用增级等措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资信评级公司和信用调查公司可以实行合作、资源共享,以便更有效地服务于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

    有效博弈的结果对信息的互通性要求较高,对上述甲、乙双方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建立统一的企业资信档案备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资信评级资源的共享,强化评级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建立过程中作为资信信息传递者的功能,加大对虚假信息提供着的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完善各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与咨询系统,各商业银行能够从多方面有效地验证贷款客户提供报表的真实与可靠性,商业银行之间还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进行企业信誉、银行往来情况(如票据承兑贴现查询等)的查询证实工作。这既能够跨区域、多层次地防范金融风险,又可节约银行的经营成本。在信息越来越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源的情况下,信息必然会突破地域的界限,因此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跨地区的信息交流,大区人民银行的信贷咨询系统要尽快联网。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信息的标准要统一,数学是精确的,也就是说,在严格的法规下,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各地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差别不能过分悬殊,当地所有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应呈现“正态分布”,这有助于防止评级标准的不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如投标)所带来的不公平。

    要做到互信互利,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就是怎样使得交易各方的博弈尽可能长。要从制度上保证企业信贷评级机构与信贷交易双方合作的长期性,使信评机构的评级行为能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保证评级的质量。同时又不能由一家信评机构垄断市场,参与信贷评级的几家机构要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博弈要达到充分度才能约束中介机构评级行为,使其遵循道德观念。但也不能完全放开评级市场,要给予信评机构生存的一定物质保障,“仓廪实而知礼节”。为了保证信评机构信息传递的科学、客观和准确性,应使目前民间业务交流性质的行业组织得到金融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认可和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树立信评机构的权威性。

    博弈是个从不间断的过程,信用是个互惠互利的结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信用制度的建设、贷款企业资信评估的发展与完善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融资市场对外开放领域的拓宽,企业的融资结构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这将会影响到资本市场与资金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有必要对目前贷款企业的评级业务进行重新定位,以促进资信评级业的发展,使其切实发挥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如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亟待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贷款企业的资信评级一定有深远的存在价值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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