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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的法文化探析

来源: 2008-05-05 17:30:57

信用的普通意思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等。其与信任的关系互为表里,二者通常是可以替代的, [1](p1404-1405)表现为一种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已经作过多角度的探讨,有社会、法律、伦理、心理等,对此也有不同

    信用的普通意思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等。其与信任的关系互为表里,二者通常是可以替代的, [1](p1404-1405)表现为一种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已经作过多角度的探讨,有社会、法律、伦理、心理等,对此也有不同的说明,如法学领域有学者认为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2](p659)则在经济学领域更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人类的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增长,信任与经济的增长密切相关。[3] (p2-4)人们往往把信用作为人本内在的一种道德,而现代社会需求这种内隐道德外化,并且目前已表现出经济性和社会性,进而表现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素质,下面首先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人们的信用意识。

    一、中国传统文化蕴涵丰富的信用思想

    中国经历了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其中内含了丰富的信用思想,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纸币的国家,纸币是发行者的信用,其价值完全来自于使用者对发行者的信任,而这有属于民间票号、钱庄的汇票等。中国历史虽长期实行的是“人治”,制度层面也早有了相当的信用体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的“郡县制”,并且这一制度被长期实行。曾有学者著《信任》一书把中国人之间缺乏信任归结为中国文化本身,但我认为,我们目前社会存在信用问题,甚至问题也比较严重,问题并不是中国人本质上缺乏信任。[4](p1404-1405)中国社会一直奉承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而“仁”的核心是“爱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儒家的“忠”“孝”观念强调的都是互惠关系,诸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从而使人们之间可以更好地合作。

    文化,概念广泛且具有多义性,“文化乃是包括各种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5](p98)泰勒是这样定义的。可见,文化是一种综合体,也是无形和有形的整体文明结晶,法律文化具有其内在的特点,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内生基础,同时也表现出与文化的密切联系,故法律文化应是文化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的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个部分来看代的,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6] 一种近乎完美的制度,必须有其相应的内在精神去支持它,这样才能称其为“好”的法律,也即必须要有法律意识的人去实践,即使再完美的法治国家,也是“人因法而治”,这是永古不变的真理。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分析,自原始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处处都可考究到信用思想的存在。“家”的概念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意义非同,在原始社会人们愿意尊重部落首领,接受其所制定的规定,正是处于对其绝对的信任,而在封建时期,上面提到的秦始皇开始实行的“郡县制”,再到现代社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直接随着文化而变化,文化贫乏时,法律也贫乏,文化发达的地方,法律也就繁荣,[7]信用文化一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显现出来,故我国应是个传统的信用社会。由上可见,不论是作为法律制度、规范、组织等的显形法律文化,还是体现了内生法律理念、法律意识以及思想体系的隐性文化,信用文化都深深地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血液中。

    二、法文化对现代信用社会的诠释

    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文化国际融合,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完全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一种更好的社会秩序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商业社会,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许多交易活动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市场经济原就是陌生人的经济,这对于原本具有多年只注重圈内人交往传统的国度,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第一,现代信用内容双重体现。人们对信用的分类有不同侧重,有出于来源的不同分为基于个人特性的信用、基于信誉的信用和基于制度的信用,而处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个人之间的信用、对集体(企业)的信用、对国家(政府)的信用等。我认为现代信用内容应是对于人的内生道德(也即信誉)的信用体现以及对于社会规范信用的制度外化,正如阿瑟·奥肯所言“道德规范并不能涉及所有行为,人生及其理想要比道德及道德的目标更为宽广和丰富。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达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但仅仅道德的满足并不能实现人类的希望”。[8](p43)

    第二,现代信用是一种社会资源,具有经济性。信用不仅是一种信誉和荣誉,更是一种甚至本身就可以作为资金来看待的金融资源和金融商品。传统观念人们通常把信用简单的归结为道德领域,而在现代的商业社会,信用更具有经济意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美国经济学家考埃特认为,“良好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德国的马克斯·韦伯认为,它是能给人带来实际好处的美德。一个企业如果缺少物质资源、资金等,它可以多方筹措,如果缺少了信用则更多的是无能为力了。第三,现代信用注重基于制度的信任而又不乏道德因素。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世界经济发展史也表明,在本来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而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建立和维持人们之间信任的关键。[9]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在陌生人之间建立顺畅的合作机制,这样就需要健全的法制基础,充当之间的润滑剂促使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某些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健全也促使人们的信用信念的强化,进而内化才本身的一种美德,也即逐渐培养成为其民族的信用思想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信用维护对现代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信用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一个社会缺少信用,这绝对是一个不健康的社会,现代社会应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文化等的融合体,特别在现代的陌生人社会,相互之间的吸取和排纳,而对于我们这个正处于转型中的国家,信用尤为重要,下面首先了解下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以及对我国信用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方面,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二个百分点。具体说,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10]目前,我国的信用结算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是巨大的,可见信用缺失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了严重的桎梏,重建现代的信用社会显得必要。中国传统社会以“礼治”实行了多年,这种乡土社会靠的是熟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这种信任和信用就是乡土社会的规矩,[11](p215)而这种乡土社会随着现代经济发展,日益受到现代社会文明以及国际外来文化的冲击,特别是商业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单靠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是不能做到的,这样就需求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去维护,而这方面我们恰恰是缺失的。

    另外,对于信用社会的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从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分析也足可显现。公平与效率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构建信用社会就需要有完整的法制,而社会的和谐运行需要人们的内在习惯道德和现代的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统一。效率即投入与产出之比,也就是经济学上的费用-效益分析,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首要目标,对于个别失信的个体,可能其自身失信暂时的提高了所得,然而对于整体社会却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失信相对人的利益,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企业人在信用方面的开支,也可能缩少了交易额。因此构建信用社会有利于增加彼此的信息成本,减少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增加交易量,同时对于个人、政府也有同样的道理,政府对内可以树立权威,对外可以建立国际间信用关系,改善国际环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追求整体社会的实质公平,是信用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是追求效率之后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信用社会要求人人遵循诚实守信,并且制定严格的失信惩罚和救济机制,不使守信的成本高于失信的投机所得,使守信人有所得,失信的人有所失,达到整体社会的实质公平,并逐渐使守信培养才人们的一种理念,从而形成完美的信用社会。

    四、法文化角度探讨信用社会的建立

    信用社会的建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也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作为社会深层结构的人文内在的信用思想提高,也需要社会表层的制度、规范的健全。通常一个社会制定先进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困难,但要想培养先进的法律观念,即现代的法律文化去支持发展,却需要一个漫长的阶段。现代法治秩序不是制定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改变意识形态,获得文化霸权,[12](p7)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培养人们的信用文化观,但对于正在转型中的国家来说,过去传统的文化正被打破,我们培养全新的信用文化观需要不断的吸纳和升华。这样就要求我们首先去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从而带动和促进人们信用观的加强,然而有人会认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11](p268)观点各有不同,因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同时加强完善,逐步完善信用法律制度、组织设施的基础上,多种渠道培养信用心理、意识,直至形成整体社会的信用思想体系。

    关于信用社会的建构理论存在着诸多的观点,有人认为信息社会必须包括五个方面,即信用的主体、信用意识、信用载体、征信系统和信用交易。[13](p295)我归结为主要两个方面即存在于信用思想体系的深层信用和存在于社会表层的关于信用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及信用组织结构和信用设施,因此下面我着重从这两方面去论述现代信用社会的建构。
    第一,从重建我国信用文化的思想体系着手,培养人们的信用心理和信用意识。首先应是提高我国的教育水平,使信用从内在的道德转化为一种外在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资源,同时培养一种信用道德素质。如人们的教育水平提高了,所谓“知书而达礼”,从而也就更加注重自己个人人格,另外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个人将也会更加注重个人的社会声望,这也是前面所提高的基于个人特征和信誉的信任,这样也就提高了社会的整体信用。目

    前我国已经意识到这点,因此在今年首先在我国高科技人才聚集区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诚信系统,也就是注重高科技人才的教育水平,希望为信用社会的打造能提高良好的基础。其次就需要聚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在不断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下,我们在自有文化的基础上,不断融合吸收,从而复兴我们的本土文化,例如儒家文化就注重的是致力于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诚实合作的社会秩序。

    第二,逐步完善我国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信用组织以及信用设施等,为信用社会的搭建提供必要的硬件。目前我国相关信用的法律制度、信用组织机构以及信用设施系统是相当匮乏的,这也一部分助长了我国信用危机的出现。首先我认为应该规定相应的社会信息公开制度,社会人一般作为有限的理性人作出各项决定,而人们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是有限的,如果个人收集相关信息既不全面也成本较大,因此建立必要的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社会证信系统则是必要的。在1929年美国就处理了信用局,而在我国尚无相关的机构,鉴于部分学者倡导类似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我认为目前我国应首先由政府建立,因为尚无民间相应的社会资源。其次,需明确财产的所有权制。“有恒产者有恒心”,人们一旦有了十足的产权,则就会更加爱惜自己的声誉,保护了财产权,就保护了信用。从经济学上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多次交易,而不是一次性交易,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增加,多次交易后基于个人特性和信誉的信任也就会增强,当人们预期个人财产能得到有效保护时,他们才有追求长期合作的动力。最后是建立政府的信用,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一般意义上,信用主要是对个人的信任、对集体的信任和对政府的信任,而我认为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应是最大的信任,也是建立信用社会的必要条件。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用形成的制度环境,这样政府行为就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国家的司法执法体系必须公正,不能让失信的人逍遥于法律之外,而只是规束守信之人。

    结束语:人人诚实守信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也是促进我们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通常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而现代社会我们必须把它外化到制度层面,认识其所具有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及其强大的社会动力。本文限于篇幅只是从法文化的角度探析了信用社会的构建,所牵涉的内容因素应是多样的,期盼更多人士从更多方面去研究和参与中国的信用建设。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 魏振瀛.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 上海:三联书店.2003.
[4] 郑也夫、彭泗清.中国社会中的信任问题[M].2003.
[5] 英]泰勒.文化之定义[M]. 载于顾晓鸣译.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6] 梁治平.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读书[J].1985,(9).
[7] [英] 罗杰·科特莱尔.法律社会学概论[M].1984年伦敦英文版.
[8] 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9] 这里所言的制度,既包括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商业文化、习惯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制度.
[10] 信息来源: “中国企业诚信现状及案例分析”,载于中国经贸信息网.
[11] 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2] [日] 川岛武宣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3] 杨忠孝.信用经济的法律维度.载于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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