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为突破 建设区域信用体系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25:13

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地区内企业的整体商誉。区域信誉体系的特点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企业信用为主体。在商业征信市场发展初期,应以政府公共信息为基础,推动商业性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地区内企业的整体商誉。区域信誉体系的特点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企业信用为主体。在商业征信市场发展初期,应以政府公共信息为基础,推动商业性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信用信息网络后,企业和个人就会主动要求进入这个网络,无需强制进入。

  信用信息缺乏是信用体系存在的重要问题

  信用体系包括4个基本体系。

  一是信用法律体系,其中包括立法和执法两部分。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及执法体系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是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增加违约成本,限制违约行为。只有当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时,人们才会选择遵守合约。

  二是信用交易体系,包括各种信用交易活动主体和交易规则。

  三是征信体系,主要是信用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信用是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只有充分了解有关信息,才可能建立信用关系。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制度可以对行为主体起到事先约束的作用,促进人们提高信用意识。由于个人或单个企业征集信用信息的成本太高,为了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效率,需要专业机构来征集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四是增信体系,通过第三者来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如担保、抵押、保险等等。在四个体系中,法律体系是基础,征信体系(信用信息体系)是必要条件,信用交易体系是主体,增信体系是补充。目前,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信息,失信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扰乱市场秩序。

  我国缺乏信用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政府和司法部门的信息不公开,分散在各个部门。工商局掌握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和年检信息;公安和法院系统掌握个人犯罪记录和合同纠纷判决等情况;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和个人纳税情况等等。

  同时,授信主体的信用信息也很分散,缺乏交流和共享的机制。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愿意公开信用信息。譬如,有的银行不愿意将不还钱的企业名单透露给别人,希望这些企业能够从别人那里骗钱来还自己的帐。所有这些,都没有相关法律去约束。

  而信用观念的缺乏,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相对不足,制约了信用业的发展。 分层次建立地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和市场环境发展不平衡,不可能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加上许多有关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从某些地区开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可以通过局部地区的试点,根据本地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然后在全国推广。

  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但我国不可能等着征信体系自发发展,需要政府推动。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几个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无一不是在地方政府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信誉是个人、企业和地区重要的无形资产,信用体系是一个地区经济的公共平台。地区的信誉程度高,整个地区的企业都受益;如果信誉低,则所有企业都受影响。1980年代温州有些企业生产劣质鞋,结果温州鞋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温州人为消除这个影响做了很多努力,现在温州鞋业已经走向世界。由此可见,树立地区的信誉品牌,对整个地区经济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要靠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来建立和维护。

  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社会监督作用,当信用信息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如果你的信息不入网,人家查不到你的信用信息,很可能就不跟你做生意;如果你有不好的信用记录,别人也不敢与你打交道。因此,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地区内企业的整体商誉。对一个区域来说,区域的信用信息体系建立起来,能查询该地区的信用信息,人家就愿意与这个地区的企业进行交易。

  区域信誉体系的特点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企业信用为主体。因此,征信服务体系业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个基本部分。

  个人信用信息以标准信息为主,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信贷、就业等各方面。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不仅对发展和规范个人信用消费有积极作用。业主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对创业的中小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

  企业征信体系有三个层次。

  一是整合政府信息,建立公共信息系统。

  公共信息系统以披露企业基本情况和不良行为为主,联合工商、税务、质量检查、打假、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公共信息系统是非营利性的,其使用基本不受限制。

  公共信息披露有两种渠道,一种是政府部门直接披露;另一种是允许商业性机构以公共信息为基础,在竞争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服务。

  目前,在专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不发达的情况下,各地区可以先建立公共信息披露系统。

  二是建立商业性信用信息服务体系,以客观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主,其中主要包括企业识别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情况、企业财务状况、银行往来和债务情况,以及公共信息等。由商业性机构进行收费服务。

  三是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根据特定用户需求或特定用途,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给出评价。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信用管理的重点不同。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信用环境,树立全民信用观念的时期,因此,信用信息重点应放在失信和违约信息的披露方面。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建立以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政府基本信用信息为辅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而在商业征信市场发展初期,应以政府公共信息为基础,推动商业性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从建立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入手,逐步发展商业性的企业标准信息服务体系。

  目前,国内有些地方已经根据实际需要开始信用信息服务试点。上海的个人征信体系已经建立了有240万个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库;上海银行系统也建立了公共的“企业黑名单”。北京工商局开通了以披露企业不良信息为主的红盾315信息网站;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收录8000多家企业的信用信息,向专业征信公司开放。前些年,广东汕头市一些企业不讲信用,影响了汕头地区的形象,汕头市政府推动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开通的当天就有10万人次访问。浙江富阳市早在2000年就建立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信息网,但由于该网的信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又建立了工商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

  加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管理

  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还处于萌芽期,加上许多有用信息掌握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手中,一些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还需要政府推动。因此,应先从制定开放政府公共信息的法规和制度入手,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

  政府信息不能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开发,政府信息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一般不直接提供征信服务,而由专业机构进行,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时只收取查询和提供费用。目前,我国的专业征信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可以由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北京的红盾315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就是专业网络服务机构与政府签订合同。应该允许专业征信机构在政府公共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增值服务,但要防止公共信息被少数商业性机构垄断。

  为此,我国应该逐步建立信用信息服务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制定有关征信业的法律,规范商业性征信机构运作程序。征信机构的管理规范重点是确保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等,制定对信用信息的获取、查询和使用程序和范围等。我国征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还要注意防止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是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个人和企业征信都是商业化运作,并通过竞争保证信息质量,形成征信机构的信誉。征信行业竞争不同于其他行业,不是价格竞争,而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竞争。在发展商业征信体系时,既要防止价格竞争造成虚假信用信息,又要防止少数信用机构垄断信息。因此,要适度引入竞争。从国际经验来看,有些行业惯例是用户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评价的客观性而提出的要求,例如,为了防止弄虚作假,需要互相验证信息,个人信贷机构通常至少要两家以上的征信机构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同时,还要发挥征信服务机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美国,征信服务机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规范征信市场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行业协会主要在行业定价、保证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保证非公共信息合理使用和传播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此外,根据不同的征信对象和信息来源实行差别管理也很重要。

  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管理不同。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个人征信会涉及到个人隐私;而企业有一定的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程序管理得严格一些,针对商业征信机构的法律规范则少一些。

  公共信息和非公共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要施行不同的管理。政府公共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一般不受限制,而非公共信息只能有选择地传播。公共信息服务是非营利性的,收费标准要受到管制;而非公共信息服务具有营利性。

  标准信用信息服务和评级服务的管理也不同。标准信用信息具有固定的格式和标准,要求具有客观性,使用面相对宽一些,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而企业信用评级具有主观性,属于个性化服务。因此,对标准信息服务的管理应相对严一些。

  尽管信用报告都是收费的,但法定标准信用报告的收费上限通常是受限制的。美国的信用局是法定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其标准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上限就是受到法律约束。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初期,应主要制定个人和企业标准信用信息服务业的管理办法。非标准的差别化信用信息服务属于个人和企业间的自愿行为,不需政府干预。

  对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与行业内部信用信息也要区别对待。由于银行、保险、担保等行业的业务特殊,要进行风险控制,它们建立了一套体现各自特点的评价分析程序。征信体系提供的是通用信用信息,不能代替金融、保险等行业内部审查评价。

  一般来说,企业与个人是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征信体系的,在征集信息时通常要获得个人和企业的同意,查询信息时需要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上,在信用社会中,不进入征信体系的个人和企业,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和受信,他们可能会损失很多机会。因此,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信用信息网络后,企业和个人就会主动要求进入这个网络,无需强制进入。

  还有一些信用信息,不需要个人或企业同意,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和共享。例如,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纳税记录、犯罪记录等公共信息就是可供查询的。

  此外,为了推动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特定领域和环节实行强制性征信。譬如,政府采购时,就可以要求查询参加竞标企业的信用信息;实施政府资助和扶持计划时,也应查询申请者的信用信息资料。政府作为征信报告的用户,可以选择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但一定要保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不属于任何部门,以防止行政指令性征信,造成利用征信寻租。

  建立征信体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信用信息披露,使人们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营造没有信用就无法生存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失信行为要被法律惩罚,使其失信成本大于所得;另一方面,要靠信用信息披露,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信用。法律是事后惩罚,信用信息是事前约束。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