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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供给与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来源:《财经界》杂志 2008-05-05 17:25:12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政府对资信评级业的特点和意义缺乏清晰的认识,由此导致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规范和制度支持不足,行业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政府对资信评级业的特点和意义缺乏清晰的认识,由此导致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规范和制度支持不足,行业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

  一、我国资信评级业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

  综合检讨我国现有的资信评级监管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1、 制度供给的主体缺位

  由于对资信评级业的重要意义和行业特点认识不清,行业的监管部门和政府发展该行业的态度都不明确。正因为缺乏明确的行业监管主体,所以没有部门对该行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也没有部门对该行业的制度供给绩效承担责任,因此出台的规章制度既不全面,也不连续。对于一个需要规制的特殊的行业,制度供给主体的缺乏,必然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2、制度供给的目标错位

  资信评级业作为提供公共品或半公共品性质的特殊行业,由于其产品社会效应大,接受市场检验所需的周期较长,对其进行监管的目的应是实施合理的产业政策,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保护产品购买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而目前的监管理念则倾向于保护行业原有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旨在提高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监管理念上的错位容易使监管部门成为该行业原有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3、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首先,关系行业发展命脉的准入制度层次较低,不能及时更新和提升。现行的有关资信评级业的规章制度中,均未明确规定行业的准入标准。最初我国的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共同负责,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人民银行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了一次认定。目前,我国债券发行工作逐步向审核制过渡,债券发行的审批权主要在发改委,发改委于不久前也仅以通知的形式,默认了原有的几个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仍未规定任何准入标准。这种无章可依的资格指定显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给评级行业的新制度供给埋下了隐患。

  其次,有效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证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中都提及证券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迄今为止,都没有下文。拟对整个资信评级行业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征信管理条例》几易其稿,至今也未出台。在行业支持制度方面,中国证监会于近期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对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债券评级。

  二、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制度供给不当和不足是制约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提供适当的和充分的行业规制是加快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途径。

  1、认清资信评级业的意义

  资信评级业不仅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和话语权,因此,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意义重大。只有明确了评级业的意义,有关部门才能够下定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决心,提供合理的、充分的和层次足够高的制度供给,为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

  2、了解资信评级业的特点

  为评级业提供适当而充分的制度供给,要求监管者拥有关于资信评级业的详细的知识和信息。因为监管是一门艺术,它不仅需要有关企业经营的详细信息和知识,而且需要有总结和分析政策的能力。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把资信评级行业的特点和监管模式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监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

  3、明确资信评级业的监管部门

  明确行业的监管部门,是行业制度供给的组织保障。虽然评级业可以为多个政府部门监管提供评级产品和服务,但评级最终是为金融市场服务的,因此,在美国,有关评级业的规章制度都是由sec提供的。在我国,最初曾由人民银行对评级资格进行认定。在人民银行声明不再负责此事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债券审批主要由发改委负责,因此,资格认定有转移给发改委的倾向。目前的问题是发改委是评级行业的合适的监管部门吗?正如债券审批最初主要有人民银行负责,以后又转移给发改委负责一样,债券发行最终要市场化,发改委也不是债券发行的最终负责人,在债券发行市场化的情况下,最终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部门将是证券监管部门。如果继续实行权宜之计,谁审批债券就由谁来审批评级机构的话,那么资信评级业又要重蹈以前的覆辙,即目前由发改委出台有关政策,过一段时间后又不了了之。这样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又要进入一种制度供给主体不明、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为了规范和加快我国资信评级的发展,评级行业最终的和合理的监管部门应该是证监会,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监管部门应该澄清这样一个认识: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利用评级服务和评级产品,但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是评级行业的监管者。

  4、提供合理充分的行业规制

  重新梳理有关资信评级业的规章制度,对那些不合时宜、阻碍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坚决予以废止。同时,监管机构应该认真研究评级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及时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规范行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资信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明确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监管办法,对评级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对评估机构的数量和经营范围进行限制是必要的。资质管理办法应在注册资本、员工人数、员工从业资格和评级技术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凡是达到规定条件的评级机构,即可获得评级资格;而对那些未达到标准的原有的评级机构,一律进行清理。同时,鉴于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在评级机构经受市场检验以前,应该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禁止的行为,如果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则应取消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

  5、成立评级行业协会

  评级行业目前迫切需要成立行业协会,以协助政府对该行业进行深入研究,争取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制度支持,同时提高评级职业的社会地位。成立评级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制度供给,解决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寻求政策支持,解决行业支持制度单独谈判、定向供给而导致的垄断经营的市场局面。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承担自律、培训、考试等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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