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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直接介入 政府力量在于引导

来源:IT168 2008-05-05 17:25:12

不过,余以恒也表示,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他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下一步的发展,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认知的提高,另一方面要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但一些业内人士强调,政府并不适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

  不过,余以恒也表示,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他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下一步的发展,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认知的提高,另一方面要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但一些业内人士强调,政府并不适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更不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从一些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制度与规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军扩表示。

  具体来讲,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等,目的是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

  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

  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律较多,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张军扩还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征信行业最开始都是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发展,每个地区、行业都有征信机构,各自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并以此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最后通过行业整合以及各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

  但是在行业整合和各公司合作过程中却面临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性征信网络的形成。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短时期内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比较困难,为了不走其他国家信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弯路,当前政府还应该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以便未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

  标准体系建设要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销售的全过程,要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使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举措达到标准化的要求,要将社会信用建设标准化融入企业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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