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
来源:
2008-05-05 17:25:12
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很多部门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 一、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要确定政
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很多部门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
一、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要确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位置,首先就涉及到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选择。我国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我国是采取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目前争论很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模式做个简单比较。
(一)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典型的商业化发展,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中逐渐形成和发展壮大,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避免了低效率和征信范围过窄的问题,但却经历了100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在激烈的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几家具有国际声誉的大的联合征信公司。美国强调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概括起来,美国信用体系所以能够及时建立、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经验表现在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等方面。
(二)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同美国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别,以欧洲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主要目的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按欧共体的定义,欧洲信用体系是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最早的公共征信机构1934年在德国成立,大多数公共征信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得到快速发展。欧洲模式由于有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深度介入,因此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可以充分联合国家各有关部门,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征信体系,但是由于征信机构多以银行同业工会、协会或政府部门的背景出现,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大多局限在同业征信范围内,因此,由于缺乏利益刺激,在提供客户所需的各种信用报告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对个人征信的各种需求。而且各国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有市场化的趋势。由于各国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服务目的和对象相对单一,投人和运作成本都很大,在产品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中,公共征信系统越来越难以提供一家公司全面、准确而又可靠的信用信息,因此,世界银行调查报告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各国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会逐步被私人或跨国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所取代。
(三)结论
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简单地选择美国模式或欧洲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应坚持市场化为主导的方向,同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为缩短建设时间和节约社会成本,在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
二、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从各地运作情况来看
在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信用制度改革试点、政府控股公司出资成立北京信用管理公司、财政投资由北京市工商局承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是搭建统一的信用数据分析、评价、交换和传播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共享)、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展"金融支持工程"等方面。
上海从信用公司设立到强制信息披露及行业发展都是政府主导,这种做法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信用体系框架,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28日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很大的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引起很大争议。
浙江的做法则是直接由财政资金利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搭建信用数据平台,数据系统对外提供查询。只是系统的市场使用量还很小。浙江省工商局于2004年初步建立起以综合量化为主要特征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企业信用破产淘汰法在全省普及。政府职能部门这种利用数据系统信用等级评分加强监管有其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这种由政府直接介入进行信用评级的方式容易受到市场的质疑。
深圳模式是在企业信用领域由政府部门(工商局)搭建信用数据平台,对社会提供,不做加工服务(只是目前系统数据的利用率并不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面临的问题与浙江省相同;个人信用体系以人行数据为基础,由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建立,政府在信息采集和产品使用上给予制度性安排。
武汉模式是在武汉市计委的直接支持下由国有公司投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公司,这种方式与上海资信的模式相同,只是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的消费者信用数据是在从事下游业务中积累的,而不是如上海资信公司那样由上海市政府发文直接干预要求商业银行向上海资信提供消费者信用信息。武汉市的个人信用体系则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积累的数据库为基础建设,政府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在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要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如何推动,介入的程度多深才不违背客观公正权威的信用体系建设目标,才有利于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十六大"商业化运作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发挥政府的作用,如主要在制定法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信息服务业、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等方面,避免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
(二)从宏观层面来看
现在的格局是多头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办公室负责提出总体思路,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建设,国家发改委主抓示范工程和试点。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支持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暨五省市示范工程、全国五个"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和央行建立的企业与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以及各相关部门建立的同业征信系统。国家发改委用国债资金对示范工程和试点给予了一定的支助,这对于我国信用行业走向联合、信息共享,打破地区和部门的信用信息垄断和封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各方最为关注的是银行正在积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央行在银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展较快,其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现已覆盖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信用数据库。2005年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实现全国联网运行。无论央行做不做增值服务,都面临着一个其信用系统如何对外提供服务的问题。
但是,很多信用管理公司也建立了各种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大部分是在为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过程中积累的数据库,这部分数据库与银行等其它相关部门建立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与示范工程和试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势必造成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浪费,不仅制约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
三、政府在信用体系
建设中的作用
(一)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考虑到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亟需打破各种利益壁垒,建议由无利益冲突的国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信用主管部门,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关系,进一步整合信用数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加快信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
如何实现信用信息有序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制约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我们建议,当前首先要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建议首先抓紧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该法规应规范的重点:一是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信用信息数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
(三)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信息服务业
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只有推动信用行业的长足发展才能使市场对信用的有效需求不断增长。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我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象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
(四)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鉴于信用体系是一项制度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政府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物质基础。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财政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政府要积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发起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以此促进信用行业从分散经营盲目竞争到联合经营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规范,促进信用数据的共享和减少重复建设,有助于全国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信用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业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可接受政府委托制订技术标准。
(六)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确定诚信日,要利用新闻、出版、教育、文艺、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倡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到每个人做事做人都要讲信用,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为信用管理行业源源不断地输送后备人才。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信用文化形成,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信用管理研发)必不可少。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基础,发展信用管理专业正规教育的主要目标不仅是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培养和造就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还要为各级别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提供专业基础培训,以规范商业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受培训水平,推动有关信用管理专业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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