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
来源:光明日报
2008-05-05 17:25:11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固有的缺陷,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不能很好地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而必须在“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之上再加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固有的缺陷,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不能很好地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而必须在“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之上再加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政府宏观上控制、规范经济秩序的作用和功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首先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它是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组织与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政府信用最为基础的部分是制度信用。制度的稳定性和政策的可预期性,是广义社会信用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因职能转换滞后,不但没有对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和社会公正的“裁判员”的角色,反而在市场功能不完善的时候,做出了一些阻碍经济发展的失信行为,从而导致了政府失信问题的产生。政府信用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信用缺失在社会中的巨大影响与负面作用,其危害主要表现为:首先,政府信用缺失必然会造成政令不畅,导致政府的方针、政策难于贯彻实施。其次,政府失信还会影响整个社会公众的心理,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会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割裂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的宗旨和目标,影响行政效率。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不同,民间信用缺失的损失具有可选择性和可规避性。而政府一旦失信,百姓对政府没有选择余地,只能不再相信政府。再次,政府失信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定者、执行者,是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核心与支柱。没有政府诚信,就没有社会诚信,也就没有公民的诚信。另外,在任何社会中,政府毫无疑问都是民众的表率,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其它的市场主体便会加以效仿,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大滑坡。
政府失信原因是复杂的,但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则是主要原因。只有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制度,人们才会选择遵守契约而不是违背承诺。解决一些地方政府信用缺失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科学、合理地设置行政审批权,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等问题。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为政府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与体制保障。建构和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有序性、科学性、公正性。其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主体直接的行政干预,要尽量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对没有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应坚决予以废止。应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企业创造高效、规范、平等的竞争环境上。第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于所有关系群众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的政府决策,其决策过程、办事程序和制度都要公开、透明,群众有权利无偿查询政府政策,使经济活动所有参与者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第四,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行为,加强“官德”建设。这是地方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础。国家公务人员的“官德”建设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为根本,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得到落实。国家公务人员的“官德”建设除了加强自律养成外,还必须建立他律机制,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只有在自律主导之下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才能实现人格的升华。第五,政府调控和管理必须遵循法治精神。政府管理和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但行政权力必须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政府调控政策和规则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与日常秩序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制轨道,政府调控和规范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第六,全面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要切实采取行政职能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的督察,落实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维护政府信用形象。
(范国庆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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