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来保障政府信用
来源:中安网
2008-05-05 17:25:10
在建立信用社会体系中,政府信用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能履行“契约”而取得的信任,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主要包括
在建立信用社会体系中,政府信用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能履行“契约”而取得的信任,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主要包括政府在履行合同、依法行政、主持正义、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既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方面的信用,也有道德方面的信用。
政府信用的好坏关乎政府的形象,更关乎一个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政府信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除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外,更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督约束制度。普遍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决策听证制度、会议旁听制度等,将政府工作的内容、标准、责任公诸与众。同时改革现有的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完善的管理服务职能。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直接影响着群众,正确的决策群众受益;错误的决策国家损失,群众受害。因此减少决策失误,增强民众对政府决策行为的信心,必须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
同时政府还承担着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也要求政府必须遵循守诺原则、高效原则和配套服务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公共事务管理,提升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改革行政方式,推进政府数字化建设;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第三是建立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建立法治社会是构建政府信用的基础,在建立法治社会中,必须要求政府的行政手段从过去的以政策为主向以法律为主。与之相适应的是建立一套规范政府及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政府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行使的步骤、方式、手段;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意图和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观念,做到合情合理和客观适度。政府只有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在民众中真正树立威信,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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