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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信息是最高位阶信用价值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25:07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和制约,以促进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    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将一个领域的行为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和制约,以促进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
  
    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将一个领域的行为信息(即被执行人涉及民事强制案件的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予以记载。那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信息有何信用价值?在信用信息中处于何种的地位?就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关系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成败,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笔者认为,社会信用缺失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信用信息的价值评判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执行案件信息应当是最高位阶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位阶是指各类信用信息在其自身价值基础上等级划分。社会公众信赖程度是信用信息位价划分的基本尺度,即公信力越强,信用信息的位阶越高;公信力越弱,信用信息的位阶越低。对信用信息评价的对象而言,其负面的信用信息位阶越高,失信的程度越重,对社会的影响越恶劣,今后经济交往中越不可信。
    
    信用信息有多种分类,按公信力原则标准,对失信的信用信息可分为:口头承诺失言信息、书面合同失约信息、金融信贷欠账信息、公益费用拖欠信息、行政处罚不执行信息、司法裁判不履行信息等等。司法裁判不履行信息又可细分为公证债权文书不履行信息、仲裁裁决文书不履行信息、法院判决文书不履行信息和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不履行的信息。笔者认为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信用信息中,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的信息是最高位阶的失信信息。
    
    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以及民事强制执行这一司法活动的公开性、独立性、强制性和终局性特征等层面上讲,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信息在社会信用信息中应具有最高的位阶等级,社会大众毋需再分析判断即可直接采信。
    
    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决定了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信用地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决定了诉讼裁决的既判力。民事争议的裁决是法律实现其价值目标最为重要的载体,是法律权威在每一社会纠纷的具体体现。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既判力维护了法律及其程序的安定性,使受到产生纷争的社会生活恢复平和、有序发展。而其他任何阶段的纷争信息都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当事人仍有与对方主张相对抗的事由和救济权利(即使行政处罚相对人应担负的义务,其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撤销),故其信用位阶当然低于执行依据指向的被执行人涉案信息。
    
    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决定着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信用地位。强制执行力是指执行依据特有的,国家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手段保证裁决所宣告的义务得以实现的效力。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本身是一种以强制措施作后盾的威慑力,在没有通过强制执行时就存在,是一种包含法律赋予执行机构所有执行公权力内涵的实施力,是一种只有执行机构行使的确定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自觉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被强制履行的后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可运用所有法律赋予执行的权力去穷尽执行措施与手段,实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其他组织均不得妨碍执行,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构,均得无条件地协助、配合执行。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民事争议裁决既判力的目标,是实现民事争议裁决权威的保证。任何其他的权力主张依据都不具有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因此执行依据所蕴含的被执行人涉案信息当然高于其他信用信息的信用位阶。
    
    司法活动的最公开性决定了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信用地位。民事强制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活动。当事人本身的民事经济活动具有相对性和私密性,而公开性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当然的可进入性,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裁判过程和裁判内容的公开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晓的权利和途径。公开性是公信力的基础和保证,执行案件信息作为最具公开性的司法活动信息,当然就比其他信用信息具有更强的可信度。
    
    此外,民事强制活动终局性也决定了执行案件信息的信用位阶。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实现,可通过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提起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但在所有的救济手段中,民事强制执行活动是合法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终极手段(当事人通过讨债公司等救济手段不具有合法性),故执行案件信息的信息当然具有最高的采信力。
    
    目前,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在整个社会信用信息中的科学定位问题还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人将其等同于银行不良贷款信息或行政处理程序的有关信息,这是长期把司法权等同于行政权(银行信贷权也曾是行政权的一种)所致。只有将执行案件信息科学定位为最高位阶的信用信息,才能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进行科学判断和合理使用,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正确把握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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