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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05-05 17:25:06

要确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位置,首先就涉及到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选择。我国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

    要确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位置,首先就涉及到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选择。我国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我国是采取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目前争论很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模式做个简单比较。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典型的商业化发展,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中逐渐形成和发展壮大,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避免了低效率和征信范围过窄的问题,但却经历了100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在激烈的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几家具有国际声誉的大的联合征信公司。美国强调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概括起来,美国信用体系所以能够及时建立、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经验表现在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等方面。
  
    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同美国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别,以欧洲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主要目的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按欧共体的定义,欧洲信用体系是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最早的公共征信机构1934年在德国成立,大多数公共征信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得到快速发展。欧洲模式由于有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深度介入,因此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可以充分联合国家各有关部门,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征信体系,但是由于征信机构多以银行同业工会、协会或政府部门的背景出现,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大多局限在同业征信范围内,因此,由于缺乏利益刺激,在提供客户所需的各种信用报告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对个人征信的各种需求。而且各国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有市场化的趋势。由于各国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服务目的和对象相对单一,投人和运作成本都很大,在产品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中,公共征信系统越来越难以提供一家公司全面、准确而又可靠的信用信息,因此,世界银行调查报告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各国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会逐步被私人或跨国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所取代。
  
    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简单地选择美国模式或欧洲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应坚持市场化为主导的方向,同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为缩短建设时间和节约社会成本,在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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