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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 2008-05-05 17:25:06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公共管理组织)、企业(含第三方评估管理机构)、个人(含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三方。而我国的现有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还是政府对GDP追求,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相当的高,基于这个现实我们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仍然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公共管理组织)、企业(含第三方评估管理机构)、个人(含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三方。而我国的现有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还是政府对GDP追求,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相当的高,基于这个现实我们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仍然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

    这个 “第一推动力”赋予政府角色为:监管者(“守夜人”)、公共产品供应者和消费者。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是要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和基本准则,而是要服务于现实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方法和手段。

    作为“守夜人”,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制定规则,并确使各利益攸关者遵守这些规则。在当前就是要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信息涉及的范围和相关信息的使用规则,明确应当公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与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主体和范围。2、明确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成立条件、权利和义务。3、明确信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责及失职惩罚制度。4、建立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机制,最好是引入“信用破产”规范。

    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件,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直接决定了信用体系的成败。当前我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是散见在政府各级机构和各大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中的,鉴于此,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是最切实有效的方案。信用信息征集后向社会大众服务,而每增加一个人享用其的好处时不会减少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好处,这就决定了信用信息既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作为公共物品最佳的提供者就是政府,政府可以通过少量的税收来满足公众需求。当然这种服务的提供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任何需求,它只能满足公众的基础需求,就像警察能给大家带来安全,但不能像保镖一样给大家24小时贴身服务。针对个性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工作最好是由第三方机构有偿提供。

    在这里笔者提出政府是信用信息产品的“第一消费者”。关于这点是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前面我们提到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介入很深,GDP是当地政府的首要考量指标,再加上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客观上就决定政府就是微观经济的直接参与者。政府的这种身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发展规律不是这篇文章所讨论的问题,客观事实是政府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应当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来保障其经济活动的风险可控。例如政府在公共服务项目中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引入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其目的不是找出最好的企业,而是剔除信用差的企业,从而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政府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体现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作用,对市场来说能起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作为信用体系中的一个主体,首先要自身讲信用,政府信用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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