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体系法律建设应该少而精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25:06
“中国急需完善信用体系”,瘦削的沃尔夫·巴赫(Wulf Bach)先生不仅这样说,而且他也开始尽可能帮助中国这样做了。自从两年前他第一次来到中国,他已经数次重访中国。这位曾经在德国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近
“中国急需完善信用体系”,瘦削的沃尔夫·巴赫(Wulf Bach)先生不仅这样说,而且他也开始尽可能帮助中国这样做了。自从两年前他第一次来到中国,他已经数次重访中国。这位曾经在德国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近20年的欧洲消费信用信息供应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Credit Information Suppliers,简称ACCIS)主席在中国现在的信用发展过程中看到了一些欧洲国家过去的影子,并且提出了他的忠告。
实际上,现在中国的信用体系建立仍然不完善:由于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以至于征信过程中无法避免触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于大量信用信息目前分散在诸如工商、税务等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而且彼此之间并不足够公开和流动,以至于一个较完整的信用数据库难以建立;在消费者信用信息上,由于中国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所以甚至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凡此种种,使得中国和已经发展了100多年的欧洲各国已经形成的现代信用体系相差甚远。
9月27日,第四届世界消费信贷联盟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沃尔夫·巴赫就信用体系建立等问题接受了《商务周刊》的访问。这位德国人担任主席的欧洲消费信用信息供应商协会是一个非赢利机构。协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国,包括22个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局,以及7个来自欧洲以外的非正式成员。而沃尔夫·巴赫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代表协会成员,为争取信用管理上更有利的环境条件在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进行游说活动。
《商务周刊》:您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信用市场如何看待?
沃尔夫·巴赫:两年前我首次来到中国参加一个论坛,我看到中国的经济和贸易发展迅速,而似乎并没有看到信用体系的建设随之快速发展。故此我认为中国急需发展信用管理体系。
要知道,作为贸易大国,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尽可能降低贸易风险,而最好的降低风险的办法就是和信用管理或者咨询公司交换信息,否则风险极高,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甚至可能毁掉整个经济。亚洲四小龙当年银行坏帐太多,最终导致经济危机,这其实就是信用危机。这不是我个人的看法,而是世界银行所指出的。因此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无论怎样强调信用的建立都不为过。
《商务周刊》:中国从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建立信用体系,消费信用也开始发展,但现阶段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等,都没有法律规定,征信过程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所以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
沃尔夫·巴赫: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迅捷,是支撑信用服务这个现代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征信数据的开放不仅重要而且必须,特别是来自政府的信息。而只有减少了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一个好的方法是,在一定法律框架下,信息可以被收集和使用。
所以我认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立,特别是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一个立法基础,一些相关的法律应该出台,其中很重要的是保护和界定隐私权上的立法。我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中国有一个在现实基础上设计的、科学合理的关于界定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那么中国的信用体系建立面临的困难就会小很多。
我知道一些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比如波兰、俄罗斯,都着手建立了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方面的立法。中国现在就应该来着手这方面的工作,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商务周刊》:实际上中国也正在着手建立相关法律,但问题在于什么是“在现实基础上设计的”、“科学合理的”立法,对于具体法律建立您有何建议?
沃尔夫·巴赫:德国从1976年就有关于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方面的数据保护法案,这一法案迄今已经过很多次讨论和修改,这是因为各方的利益代表者,比如信用公司、消费者和银行等为了自己的权利,多次促使法律进行过很多次的修改。这同时也是欧盟很多成员国所经历过的情况。
所以我建议,中国制定这些法律应该少而精,不要规定得特别具体,相反应该制定得合理并尽可能宽泛。要知道市场的情况瞬息万变,立法应该考虑变化。特别是,当中国的信用体系处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过于死板的法律只会有害无益。
《商务周刊》:可是中国的信用信息分割非常严重。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目前数据有近90%集中在政府。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在流动性和公开性方面也非常欠缺。同时,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也未公开,多数企业不向社会开放运营原始数据,同时中国也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这样的情况您觉得该怎样办?
沃尔夫·巴赫:首先我认为,一个机构如果提供不完整的信用信息还不如不提供。对于信用,特别是消费信用,了解信息应该是意味着了解你的对象百分之百的信息。因为对于信息采纳方而言,不完整的信息会增加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能。
解决信息分隔问题一个好的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大的信用公司,当然,我也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广阔的国家建立一个统计信息库的复杂性,我曾经和中国信用人士进行过交流,所以我知道,现阶段几乎不可能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数据库。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信用信息提供商无事可做,相反,他们现在应该着手于在中国几个主要地区分别建立比较大的信用数据系统,并且为获得这些信息提供相应的报酬。比如,银行间的信息交换,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机构或者协会性质的组织,每个成员会知道,他们可以给出较少的信息,但是得到享用整个数据库的资格,所以获得更多,这是一个划算的买卖。
这些地区间的信息数据库在逐步发展之后会渐渐扩大他们的领域。德国尽管是一个不大的国家,但在1820年代到1860年代,曾经同时存在过13个信用管理公司。而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他们中的一些联合成立了一家控股公司,最后并成一个统一的公司。根据我所想象的,中国也会经历类似的情况。事实上,我们现在也看到中国出现了一些信用管理公司。
《商务周刊》:现在中国要尽快建立信用体系,不太可能经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漫长的市场充分竞争的过程,靠优胜劣汰决定企业去留,要防止市场出现由于信用服务企业的无序竞争造成的信用产品混乱和无信的情况发生;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干预。这是一个很艰巨的问题,对此您有何建议?
沃尔夫·巴赫:这一问题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努力是可以得到有效改善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很重要,它应该充当的角色是,制定关于信用数据方面的使用和法律法规。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需要建立起来一个立法的框架。在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银行应该意识到,他们需要齐心协力建立起一套信用系统。他们之间应该尽快沟通、达成协议,共同建立一个信息数据库。他们通过信息共享,得到的比给予的更多。而且,如果没有信用体系做保证,银行可能会遭受非常大的损失,甚至会毁掉整个银行。
《商务周刊》:美国花了160年完成从简单征信服务到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而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开始起步的,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所以,有一种说法是,中国的信用体系和西方国家相差了近100年。您是否这样认为?
沃尔夫·巴赫:我曾经到中国访问多次,看到过在信用行业飞速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不相信和欧洲有这样大的差距。中国现在已经有了建立信用体系的基础,如果说到差距,在我看来也许只有15年。
《商务周刊》:作为信用管理公司而言,目前是否是最好的时机进入中国市场?
沃尔夫·巴赫:我认为是的,不仅对于信用管理公司,目前也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信用管理市场的最好时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行动缓慢,几年之后他们将发现受困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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