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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

来源: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 2008-05-05 17:25:05

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构筑以诚信为圆心、法治为半径的良性循环圈,有助于推动政府信用建设,塑造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立一个诚信政府。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对政府的信用建设进行

    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构筑以诚信为圆心、法治为半径的良性循环圈,有助于推动政府信用建设,塑造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立一个诚信政府。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对政府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政府信用与法治的关系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显示的合法运作公共权力和竭诚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履约守信的责任感和能力,以及社会组织、民众对其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评价。进一步说,政府在行政领域或是经济领域遵约守法的表现影响着政府信用的状况,政府信用其实也是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将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政府要维护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必须遵守法律、信守承诺,保护公众的天赋权利。由此可见,政府信用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学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曾有精辟的论述:“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治更多的是对政府进行规制,法治的精髓在于“治权、治官”。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自觉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的要求其实也蕴涵了政府信用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政府诚实守信纳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内容中,实质上就是把“诚信”当作推动“法治”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自我反思的升华,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的实现方式,将政府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切实可行的。

    政府失信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政府部门干预了超出其经济、社会职能范围的事情;有些部门在行政过程中践约守信做的不够;有些部门在行政行为责任承担方面做的不够好;有些部门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有些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等。

    从理论上看,政府失信的原因主要有:

    (一)信息公开存在问题。作为政治代理人的政府部门凭借先进的技术和特殊的地位垄断并控制大量信息,作为政治委托人的公众却陷入信息欠缺状态。信息鸿沟和知识差距使得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政府的政策决定,不能有效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充分参与政府的民主决策。政府失信易在这样的漏洞中滋生出来。

    (二)行政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恩格斯曾经说过,政府行政人员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易经常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作为政治代理人的目标与其追求自身利益的目标往往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会利用和操纵政府特权,寻求经济租金。这种寻租行为实现了行政人员的利益,但同时降低了社会的总福利,损害了公众利益。

    从实际角度看,政府失信原因主要有:

    (一)职能尚未完全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没有完全将其职能从微观经济管理转换到宏观调控上来,以致于政府包揽一切,管制一切的现象还有存在。这一方面使得政府本身职能界定不清,另一方面使有限的政府管理资源难以在其涉足的管理领域充分发挥效用,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管理越位或缺位。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人大的监督往往重形式、缺实效,没有很好的运用较强硬的监督措施,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力度。法院的独立性不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抑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颁布一些与政府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政府赔偿、行政人员责任追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尚处空白,政府失信惩戒机制还未建立。

    以法治化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形势,政府亟需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支持自身发展、维护和增进自身信用。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它表明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高于权力。从法治角度思考政府信用建设的措施,不仅能克服政府地位特殊、政府权力难以监督的困难,还能通过科学的法治方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塑造政府信用形象。 

    (一)健全政府立法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做出的每一项立法、政策或者决定其实就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政府立法决策前要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改进立法前调查研究方法,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承受能力,增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立法决策后要跟踪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做好有关评估工作,根据公众和专家反馈的意见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决定,保障法规制度和政策决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培育政府决策咨询产业,研究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以保证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稳定持续,取信于民。

    (二)建立依法行政制度。依法行政制度是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有:一是规范政府部门职权。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政策,明确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严格界定行政管辖权,避免行政管辖的漏洞和争议。二是完善行政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执行程序中酌情采用回避、告知、听证等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三是实现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有机结合。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结合立法本意和目的,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和处境,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体现合理平衡、执政为民的理念。

    (三)完善政府责任制度。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合理的赔偿或补偿责任。赔偿制度的改革措施有:一是将政府侵权导致的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提高政府失信成本。二是设立由政府部门罚没款构成的赔偿基金,以解决政府赔偿经费来源问题。三是完善行政责任追偿制度,细化行政人员责任追偿的标准、范围、责任减免等。行政补偿针对主观无过错的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优先保护相对人、补偿金额“就低不就高”等特性,建议出台《国家补偿法》,就补偿金额、范围和方式、程序等方面做具体规定。

    (四)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行政权力极易腐败,更易产生信用危机。首先,加强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建议合并国家审计署并成立人大财经监督委员会,改革完善人事监督方式,构建政府问责制,将人大对政府的财政、人事、政务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加强法院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提高法院的地位,树立行政法对行政权制约的权威,建立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补充的政府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培育兼具行政管理和法学双重知识背景的行政审判法官。第三,完善信访监督机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的具体精神,推进信访机构稳定有序运作,提高信访工作者素质,为公众参与政务监督提供便利、可靠的渠道。

    (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政府信用建设的立足点。一是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系列政务公开法律法规,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基本制度,积极开展政务公开评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等试点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二是要规范公开方式和载体。继续发展政府公报等传统公开形式,广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建议设立权威性的政府信息管理机构和首席信息官,建设信息联合发布平台,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六)推进公务员信用法治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思想教育长效机制,普及公务员现代信用法律知识。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厉惩处公务员失信行为,把公务员信用状况纳入个人联合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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