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垂范信用建设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8-05-05 17:25:04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信用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阻碍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时间全社会都在呼唤信用重建。但人们对于这项工作的突破口似乎缺乏明确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是企业信用,还有一些人认为是个人信用。而我们以为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乃是政府信用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信用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阻碍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时间全社会都在呼唤信用重建。但人们对于这项工作的突破口似乎缺乏明确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是企业信用,还有一些人认为是个人信用。而我们以为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乃是政府信用。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信用进行划分。如果从信用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则社会信用通常可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既然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不可或缺的一块,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就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政府信用的改善就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局部改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信用度的提高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信用度的提高。
根据这一层面的分析,如果一国政府的活动领域相当广泛、职能相当多(如转轨时期的中国政府),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就相当高,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对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贡献度也就相当大,从而使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显得相当重要。
在人类社会史上,国家出现以前就已经有了个人信用,但这种个人信用是初级的、不成熟的、无制度保障的。原始社会劳动成果的平均分配、物物交换都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的,但是一旦有人“犯规”即发生信用缺失,就只有通过武力来解决,只有当信用活动中受损失的人拥有比信用缺失的人更强大的武力时,劳动产品才会得到重新分配,然而武力争斗必然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
当国家出现以后,政府信用的建立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了约束作用,公众出于对政府惩罚的畏惧与回避,必然会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良好的信用。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企业以后,政府信用的作用就更加明显。若没有政府的保障,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公众和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活动得以开展,企业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作用的发挥,就是基于企业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
政府在一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在经济活动中经常扮演“示范人”角色,其所作所为(不论是好的行为,还是坏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注意与效仿。在现实世界中,这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模仿政府行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政府的行为通常具有放大效果。从这层意义上讲,政府讲信用将会促使公众群起而效之,跟着讲信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信用的良好风气。相反,如果政府不讲信用,就会使公众产生这样的想法:管我们的人都不讲信用,干嘛我们讲信用?在这种想法的支配下,不讲信用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股不良风气,使信用重建工作难上加难。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不意味着我们赞成以政府信用代替其他信用,使其他信用得不到发展,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这是我们一贯反对的。
最后需要澄清一个事实。很多人包括大名鼎鼎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阿罗认为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资源与物质生产要素一样也是稀缺的。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在笔者看来,信用是一种稀缺资源这一说法仅限于作为经济范畴的信用。
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主体(政府、企业或个人)都不可能无限举债,即信用是不可能无限制膨胀的。对于作为道德范畴的信用(本文所指称的信用概念),上述说法就不对了。因为道德资源不同于经济资源,其供给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道德资源不在使用中减少,反而在使用中增加,同时,如果不使用它们,它们也不会保持原样。
以上事实的澄清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在中国加强信用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因为根据我们的说明,作为道德范畴的信用如果不被使用,将会减少;只有经常使用,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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