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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政府信息构成犯罪受刑罚

来源:检察日报 2008-05-05 17:25:04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等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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