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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社会公约的缔约者

来源:法制日报 2008-05-05 17:25:02

社会治理的一个共识、也是常识是:法律,本质上是社会公约,反映的是社会公意;政府,本质上是社会公立,代理的是社会公益。循此而观,社会公立的政府必须服从社会公约的法律,其代理社会公益不能凌驾于社会公意之上,即政府是社会公约的缔约者,并非社会

    社会治理的一个共识、也是常识是:法律,本质上是社会公约,反映的是社会公意;政府,本质上是社会公立,代理的是社会公益。循此而观,社会公立的政府必须服从社会公约的法律,其代理社会公益不能凌驾于社会公意之上,即政府是社会公约的缔约者,并非社会公约外的特立独行者,其义务履行与权力运用的边界和程序由法律给定。

    因此,政府践约、守法,实际上是政府的应有品质。惟有将行政义务、权力置于法律框架内,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才不会出现管得太宽的越位、不作为的缺位、随心所欲的错位,行政力量才会成为被规范的、可予以监督的、受到严格约束的力量,行政结果才能体现出为民用权、系情、谋利和遏制损公肥私、贪赃腐败的实效,政府建设上的民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科学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等良好理念才能落地生根。

    进一步讲,政府拥有践约、守法的品质,是社会法治整体向好的关键。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的对法的社会一体遵循,首先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遵循,否则就无从要求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遵循;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日常决策、管理、服务者,其行政是否依法,在正、反两面都具有强示范效应,会产生广泛影响力,因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循法律又是重中之重,。

    同时,我们也应充分意识到,作为缔约者,所有公民对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拥有监督、鞭策政府而防其失约、违法的权力和义务,并经此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政府践约、守法等品质的改善、发展、提高状况,根本上取决于公民对此观念的认同、信仰、坚守程度,正所谓“民不惧官”必然导向“官治于法”。

    而尽管我国政府近年在依法行政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受政令高于一切的传统行政模式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等现象仍较为广泛,视人情、看关系、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等人治作风尚有市场,行政权力闯进法律禁区而滥用的情况远未绝迹———正如《纲要》所概括指出的:“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直接促使着国务院出台了《纲要》。《纲要》就是要通过政府自律与社会他律的不懈努力,使诸如非法圈地运动、城市暴力拆迁、放任劣质商品害人等伤痛渐成往事,逐步告别按领导意志决策、凭个人好恶办事、官大一级压死人、政令高过法令之类反常现象。

    不在社会公约之外,而在社会公约当中,这是对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当如是观念普遍深植于社会之际,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基本实现之时。我们向往,我们期待,我们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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