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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加强对信用的监管

来源:衢州市信用办 2008-05-05 17:25:02

从目前我国信用缺失严重的现状看,信用危机像毒瘤一样正侵蚀着经济肌体,甚至出现了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 有专家指出,中国加入世贸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信用缺失,与失信成

    从目前我国信用缺失严重的现状看,信用危机像毒瘤一样正侵蚀着经济肌体,甚至出现了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

    有专家指出,中国加入世贸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信用缺失,与失信成本过低是分不开的。因此,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迫在眉睫,这是巩固信用体系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信用预警系统,对有不良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控。在监控期内,限制被监控企业和个人的权力,如:不是开办企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增设分权机构等,对失信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连续两年不修复失信记录予以取缔;对失信的个人要降低其资信等级,并冻结其相关资产或收入银行帐户,收回贷款。

    第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的联合惩治。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同时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第三,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社会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必须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注意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制约、平稳各种利益关系,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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